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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向申请人曹正兴送达台政复〔2025〕367号行政复议决定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5-09-22 11:23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字号:[ ]

曹正兴

你不服台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直属一大队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3310021041234384),于2025814日向台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台州市人民政府现已作出维持决定。

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根据你在送达地址确认书中载明的联系地址,于2025912日依法向你邮寄送达台政复〔2025367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但因你拒绝接收被退件。台州市行政复议局于2025916日向相同地址再次邮寄,你依然选择拒绝接收。现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复议决定。你可以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至台州市行政复议局处领取行政复议决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如你不服该行政复议决定,可在行政复议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二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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