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某珍不服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政府作出的黄政办依复〔2023〕第46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行政复议一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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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台政复〔2024〕39号 申请人:蔡某珍 被申请人: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政府 申请人蔡某珍不服被申请人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政府作出的黄政办依复〔2023〕第46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以下简称《答复书》)申请行政复议一案,本机关于2024年2月9日收到申请,于2024年3月4日收到补证材料,并于2024年3月4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书》,责令被申请人重新告知。 申请人称: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被申请人只提供蔡某良、蔡某华的部分补偿协议和安置协议,对蔡某良第6002-1号产权调换补偿的安置协议隐瞒不提供。申请人属于本次拆迁的合法人口,根据信息公开有关规定,被申请人完全可以获取资料给予书面告知。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被申请人作出的案涉《答复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符合规定。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内容为:“一、谁签订了安置补偿协议;要求提供原户主蔡某舟户全家拆迁协议、安置协议。二、安置补偿面积、安置地点、补偿金额。三、本期安置人口数。四、本人及女儿人口数(2+1)有没有在本期安置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的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申请人提出的上述申请内容,主要是对涉及的拆迁房屋安置补偿事项的问题咨询,本质上属于咨询事项,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畴。因此关于“谁签订了安置补偿协议?安置补偿面积、安置地点、补偿金额?本期安置人口数?本人及女儿人口数(2+1)有没有在本期安置里?”的问题,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对于申请人提出要求提供“蔡某舟户全家拆迁协议、安置协议”,经检索、查找,被申请人查找到蔡某良和蔡某华户签订的产权调换协议和安置协议共9份,已将协议提供给申请人。被申请人未掌握安置人口数信息,建议申请人向具体实施单位原某某建设指挥部咨询了解。 二、被申请人作出案涉《答复书》程序合法。 被申请人于2023年10月27日收到申请人提出的《黄岩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因其申请内容不明确,被申请人于2023年11月7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补正告知书》,并于11月13日收到申请人的补正回复。后因工作需要,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延期答复,延长期限不超过20个工作日。2023年12月14日,被申请人作出案涉《答复书》,并邮寄送达给申请人。综上,被申请人作出案涉《答复书》程序合法。 经审理查明:2023年10月27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寄送的《黄岩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要求公开:“一、谁签订了安置补偿协议;要求提供原户主蔡某舟户全家拆迁协议、安置协议。二、安置补偿面积、安置地点、补偿金额。三、本期安置人口数。四、本人及女儿人口数(2+1)有没有在本期安置里。” 11月7日,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补正告知书》(黄政办依告〔2023〕第23号),要求申请人补正。11月13日,被申请人收到补正材料。12月4日,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延期答复告知书》(黄政办依告〔2023〕28号),决定延长答复期限。被申请人经检索信息和调取材料,于12月14日作出《答复书》,主要内容为:关于谁签订了安置补偿协议,安置补偿面积、安置地点、补偿金额,本期安置人数,本人及女儿人口数(2+1)有没有在本期安置里的问题,被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本着便民原则,关于要求提供蔡某舟户全家拆迁协议、安置协议的问题,被申请人将检索到的蔡某良和蔡某华户的产权调换协议和安置协议作为附件提供;被申请人不掌握安置人口数信息,建议申请人向具体实施单位原某某建设指挥部咨询了解。同日,被申请人通过邮政向申请人寄送《答复书》,申请人于12月15日签收。 以上事实,有《黄岩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补正告知书》(黄政办依告〔2023〕第23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延期答复告知书》(黄政办依告〔2023〕28号)、信息检索记录、《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调取函》(黄政办信开函〔2023〕13号)、《关于蔡某珍依申请公开内容的检索说明》、《答复书》、邮寄记录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该法第三十六条第二项规定,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本案中,根据申请人对“谁签订了安置补偿协议”“安置补偿面积、安置地点、补偿金额”“本期安置人数”“本人及女儿人口数(2+1)有没有在本期安置里”的问题描述,上述申请事项实质为就相关问题进行咨询并要求行政机关解答,并非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所规定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关于申请人要求公开的“蔡某舟户全家拆迁协议、安置协议”,被申请人在单位公文发布系统平台和内部档案等进行检索,未查找到相关信息;向台州市黄岩区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调取相关材料,只检索到蔡某良、蔡某华户的产权调换协议和安置协议共9份,已作为《答复书》附件全部提供,并建议申请人向具体实施单位原某某建设指挥部咨询了解安置人口数。可见,被申请人已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其作出的《答复书》并无不当。 程序上,被申请人于2023年10月27日收到申请, 11月7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补正告知书》(黄政办依告〔2023〕第23号),11月13日收到补正材料后,12月4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延期答复告知书》(黄政办依告〔2023〕28号),12月14日作出《答复书》并邮寄申请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等规定。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政府作出的黄政办依复〔2023〕第46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四年三月十八日 附件 本决定依据的相关法律和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六十八条 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维持该行政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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