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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贵不服被申请人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不予受理投诉一案

发布日期:2024-04-18 10:25 访问次数:
 

台州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台政复〔2023〕242号


申请人:王某贵

被申请人: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王某贵不服被申请人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不予受理投诉一案,本机关于2023年12月27日收到行政复议申请,2024年1月2日收到补正材料,2024年1月3日依法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受理投诉的行政行为。

申请人称:2023年12月10日,申请人在淘宝网某某天猫旗舰店购买的儿童便捷小便器车载宝宝接尿器,收到货之后认为该产品为三无产品,无任何标识,故通过12315平台于2023年12月13日向被申请人进行投诉。被申请人于2023年12月14日通过12315平台告知不受理,不受理理由是不属于被申请人管辖范围,但是未具体告知为什么不属于管辖范围,因申请人是通过店铺公示的营业执照信息显示的经营地址进行的投诉。如果该店铺营业执照信息有变更,被申请人应该向申请人告知变更信息,明确具体投诉处理单位。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已依法履行法定职责。2023年12月13日,被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收到申请人的投诉材料,反映被投诉人台州某某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儿童便捷小便器系三无产品,要求其赔偿损失。同日,被申请人对被投诉人的相关情况进行核查。经查,被投诉人的住所为“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某某街道路1号”,并不在台州湾新区辖区内,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该投诉应由台州市黄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理。12月14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投诉事项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通过全国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投诉处理结果。另,申请人就该投诉事项于2024年1月2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向台州市黄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反映,台州市黄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1月9日受理并向其告知。

经审理查明:2023年12月10日,申请人在淘宝网某某天猫旗舰店购买儿童便捷小便器车载宝宝接尿器(订单编号36718581635685743XX),价格为14.9元。申请人认为该产品是三无产品于2023年12月13日通过12315平台向被申请人进行投诉。2023年12月14日,被申请人通过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另查明,申请人就该事项于2024年1月2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向台州市黄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投诉,台州市黄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1月9日受理。

以上事实,有交易记录、营业执照复印件、全国12315平台截图、投诉单及反馈记录、听取意见记录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投诉由被投诉人实际经营地或者住所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该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本案中,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投诉后,对被投诉人的相关情况进行核查发现,被投诉人的住所在台州市黄岩区,并不在台州湾新区辖区内,故被申请人对该投诉没有处理权限。根据核实的情况,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无不当。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不予受理投诉的行政行为。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二日


附件

本决定依据的相关法律和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六十八条 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维持该行政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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