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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某全不服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直属三大队作出的33100410480296XX《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一案

发布日期:2024-04-18 10:12 访问次数:
 

台州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台政复〔2023〕222号


申请人:蔡某全

被申请人: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

被申请人: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直属三大队

申请人蔡某全不服被申请人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直属三大队作出的33100410480296XX《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以下简称决定书)一案,本机关于2023年12月4日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并依法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案涉决定书。

申请人称:2023年11月27日,被申请人作出案涉处罚决定,认定申请人于2023年10月26日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信号灯通行,对其处以150元罚款并记6分的处罚错误。一、申请人对2023年10月26日是否由其本人驾驶浙JJ19XX车辆造成机动车不按交通信号灯规定通行存有异议。二、被申请人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没有通过短信、电子文档、书面处罚通知申请人。

被申请人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答复称:被申请人非适格的行政复议被申请人。案涉决定书由被申请人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直属三大队作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九条第一款“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人处以罚款或者暂扣驾驶证处罚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决定”之规定,被申请人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直属三大队作为具有独立执法主体资格的县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能够以自已名义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被申请人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直属三大队答复称:一、本处罚决定所依据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2023年10月26日14时33分,申请人驾驶浙JJ19XX小型轿车在经过路桥区某某大道交叉路口(某某街道某某村)实施机动车不按照交通信号灯规定通行,被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抓拍记录了多张图片。2023年11月27日,申请人到被申请人处接受处理,民警依法进行调查,认定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四十、四十一、四十二、四十三条的规定,口头履行了处罚前的告知等相关法律程序,并听取了申请人的陈述和申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对车辆驾驶人蔡某全作出罚款壹佰伍拾元的处罚,并依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规定记6分。二、抓拍本次交通违法行为的监控设备符合国家标准,在投入使用前经过法制审核,并验收合格,且已按规定通过网络报纸等途径向社会公布设置地点,并采集了多张违法车辆浙JJ19XX小型轿车的照片,违法照片真实、清晰,足以证实车辆不按照交通信号灯规定通行的违法行为。三、申请人对浙JJ19XX小型轿车当时是否本人驾驶有异议,被申请人调取同时段天网过车照片,经比对驾驶人衣着特征,该时段浙JJ19XX小型轿车为申请人本人驾驶。

经审理查明:2023年10月26日14时33分,申请人驾驶牌号为浙JJ19XX小型轿车途经路桥区某某大道交叉路口(某某街道某某村)未按交通信号灯规定通行,被电子监控设备拍到。2023年11月27日,被申请人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直属三大队对申请人作出案涉行政处罚决定。2023年11月29日,申请人向银行缴纳了罚款。2023年12月4日,申请人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申请。

以上事实,有行政处罚决定书、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身份证明材料、现场照片、监控过车照片、视听资料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本案中,案涉决定书系由被申请人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直属三大队作出,故其为本案适格被申请人,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不是适格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可以对违法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依法予以处罚。对能够确定驾驶人的,可以依照本法的规定依法予以处罚。本案中浙JJ19XX雪佛兰牌小型轿车登记在申请人名下,通过调取同时段天网过车照片,能够确认该时段浙JJ19XX小型轿车为申请人本人驾驶,申请人称无法判定车辆是否由其本人驾驶的主张不能成立,本机关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红灯亮时,禁止车辆通行。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不按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的,处150元罚款。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驾驶机动车不按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的记6分。本案中,在案证据已充分证实申请人存在驾驶机动车不按照交通信号灯规定通行的违法行为,被申请人据此作出案涉行政处罚,事实认定清楚、证据充分、内容适当。程序上,2023年11月27日,被申请人作出案涉决定书前已口头告知申请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其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申请人已签字确认,以上程序符合法律规定。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作出处罚前没有通过短信、电子文档、书面处罚通知其本人,该主张没有法律依据,本机关不予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一、维持被申请人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直属三大队作出的编号为33100410480296XX《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二、驳回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五日


附件

本决定依据的相关法律和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二十八条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驳回行政复议申请:

……

(二)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和本条例规定的受理条件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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