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根不服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政府作出的椒政办依复〔2023〕第38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一案 | |||
|
|||
台州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台政复〔2023〕216号 申请人:陈某根 被申请人: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政府 申请人陈某根不服被申请人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政府于2023年11月24日作出的椒政办依复〔2023〕第38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以下简称答复书)一案,本机关于2023年11月28日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并依法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案涉答复书。 申请人称:2023年10月29日,申请人在网上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四份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中的安置农业人员287人的名单一份和劳动力171人的名单一份”。2023年11月24日,被申请人作出答复,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申请人认为,2021年12月25日,椒江区某某街道某某村村民委员会和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政府某某街道办事处签订的四份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中有安置农业人员和劳动力人员,既然协议中有具体人数,那么应有上述人员名单信息。故申请人请求撤销案涉答复书。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作出的案涉答复书实体处理并无不当,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申请人申请公开“2021年12月25日某某街道某某村民委员会与椒江区人民政府某某街道办事处签订的四份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中的安置农业人员287人的名单一份,劳动力171人的名单一份,共两份名单”的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经了解,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并不是被申请人制作或获取的,经检索均未能查询到相关信息。被申请人就申请公开的内容对本单位线下科室的纸质资料及线上“椒江区机关协同办公平台”的电子档案进行检索查找,均未能查询到相关信息。被申请人在单位收文库、单位发文库分别检索“农业人员”“劳动力名单”“某某村名单”等关键词,未查询到相关信息。同时,被申请人联系台州市椒江区某某街道办事处协助查询,该街道反馈,申请人申请的信息不存在,并说明在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时,并不需要具体的人员名单。故,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作出案涉答复书并无不当。被申请人于2023年10月29日收到申请人在线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于2023年11月24日作出案涉答复书并依法送达申请人,程序合法。 经审理查明:2023年10月29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通过线上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人要求公开:2021年12月25日,椒江区某某街道某某村村民委员会与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政府某某街道办事处签订的四份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中有关安置农业人员287人与安置劳动力人员171人的名单。被申请人收到申请后通过线上“椒江区机关协同办公平台”进行检索查找,在单位收文库、单位发文库分别检索“农业人员”“劳动力名单”“某某村名单”,未能查询到相关信息。在线下,被申请人查询单位纸质档案,并同时联系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政府某某街道办事处,要求协助查询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两份名单”信息,某某街道经核查后向被申请人作出说明,均未查询到相关信息。2023年11月24日,被申请人作出案涉答复书,答复内容为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存在。同日,被申请人将案涉答复书通过邮寄的方式送达申请人。申请人不服该答复书,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身份证明、征地补偿安置协议、《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及邮寄信息、检索记录、情况说明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该法第三十六条第四项规定:“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也即,行政机关在尽到合理的查找和检索义务后,将相应查找和检索情况告知申请人,即应视为履行了政府信息公开义务。本案中,在案证据证明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案涉答复前,通过线上线下查询,均没有查询到相关名单信息,已尽到了勤勉的查找和检索义务。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所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存在,该答复行为并无不当。申请人主张其所提供的四份协议中有被安置农业人数和劳动力人数,足以证明申请公开的信息存在。但从查明情况来看,该主张与事实不符,且申请人亦无其他证据证明该信息存在,本机关依法不予采纳。程序上,被申请人于2023年10月29日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2023年11月24日作出案涉答复书并依法送达,整个流程办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综上,案涉答复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政府于2023年11月24日作出的椒政办依复〔2023〕第38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附件 本决定依据的相关法律和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二十八条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 |
[打印] [关闭窗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