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杰等6人不服被申请人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政府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一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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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台政复〔2023〕27号 申请人:徐某杰 申请人:徐某 申请人:张某清 申请人:徐某娜 申请人:卢某辰 申请人:卢某欣 被申请人: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政府 申请人徐某杰等6人因不服被申请人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政府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于2023年2月9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3年2月21日收到补正材料并依法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依法作出信息公开答复书违法,责令被申请人限期作出书面信息公开答复。 申请人称:申请人是台州市路桥区某街道某村村民,2022年12月7日向台州市路桥区新城开发建设中心(原台州市路桥新城开发管理委员会)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内容为“沈某海在某村拆迁安置人口、安置房分房等公示前后提交的书面异议材料”。2022年12月20日,申请人收到了另外两个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文件材料,但就本案申请的材料,被申请人未作任何书面答复。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构成行政不作为。 被申请人称:一、本机关已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答复职责。申请人于2022年12月7日向台州市路桥区新城开发建设中心申请公开“沈某海在某村拆迁安置人口、安置房分房等公示前后提交的书面异议资料”。台州市路桥区新城开发建设中心于2022年12月8日收到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于2022年12月16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告知申请人未收到过上述书面异议材料,该信息不存在,并于当日通过挂号信寄出。且根据申请人申请书所述,申请人于2022年12月20日已收到寄送的信息公开答复材料。 二、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符合法律规定。台州市路桥新城开发中心在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作出答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台州市路桥区新城开发建设中心经检索,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存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规定告知了申请人。 综上,被申请人已经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答复职责,请求复议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2022年12月8日,台州市路桥区新城开发建设中心收到申请人徐某杰、徐某、张某清、徐某娜、卢某辰、卢某欣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该申请要求公开“沈某海在某村拆迁安置人口、安置房分房等公示前后提交的书面异议资料”。2022年12月16日,台州市路桥区新城开发建设中心向申请人方寄送挂号信。后申请人认为台州市路桥区新城开发建设中心未履行答复职责,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另查明,路编〔2022〕27号《中共台州市路桥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台州市路桥区新城开发建设中心主要职能、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规定,台州市路桥区新城开发建设中心为路桥区政府直属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划入原台州市路桥新城开发管理委员会管辖范围内的城市建设、开发、社会事务等职责,负责项目供地报批、基础设施建设、安置房和过渡房建设工作等职责。 以上事实,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路编〔2022〕27号《中共台州市路桥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台州市路桥区新城开发建设中心主要职能、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挂号信函收据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本案中,台州市路桥区新城开发建设中心虽然是被申请人下属的直属事业单位,但其受被申请人委托,负责新城区块的城市建设、开发、社会事务工作,履行相应的行政管理职责,故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负有公开的义务和职责。本案中,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于2022年12月16日寄送的挂号信里,有其他两个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文件材料,但没有案涉答复和材料。被申请人虽辩称已经过检索,后制作答复书,将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存在的事实通过挂号信的方式告知申请人,但没有证据证明答复书确已放入挂号信里寄出,挂号信函收据也未注明所寄材料名称。在申请人否认收到相关答复的情况下,被申请人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即被申请人已经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答复职责的主张不能成立。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责令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向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一日 附件 本决定依据的相关法律和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二十八条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 (二)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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