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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申请条件
发布日期:2024-03-18 09:03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市司法局 字号:[ ]

(一)申请人应当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其权利义务承受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申请行政复议。

(二)申请人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三)符合行政复议受理条件

1.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本法规定的被申请人;

2.申请人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3.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

4.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

5.属于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

6.属于本机关的管辖范围;

7.行政复议机关未受理过该申请人就同一行政行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并且人民法院未受理过该申请人就同一行政行为提起的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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