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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金不服被申请人仙居县人民政府于2022年8月15日作出的仙政办信开告〔2022〕第14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一案

发布日期:2023-03-28 10:08 访问次数:
 


台州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台政复〔2022〕209号


申请人:张某金

被申请人:仙居县人民政府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仙居县人民政府于2022年8月15日作出的仙政办信开告〔2022〕第14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以下简称“案涉答复”),于10月9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后于10月18日补正材料,本机关依法受理。因情况复杂,本案延长三十日行政复议期限。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22年8月15日作出的案涉答复。

申请人称:申请人分别于2022年6月6日、6月20日以邮寄方式提交仙居县某某街道某某村和6个村民组1999年至2022年1月13日林地(山权所有证)及征用审批砍伐许可证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以及补正申请的材料。内附:举报信一封。申请人申请公开如下政府信息:1.提供某某村与六个村民组(1999年)山权所有证,且能确认面积、地块权属、四至的图纸;2.提供涉及某某村九批次征用林地的批文、面积、用途、地块、四至坐落图纸,涉及九批次(项目)上百年古树名木:其中樟树一株(直径1.13米)、枫树一株(直径0.68米),且受国家保护的被破坏砍伐上报审批的信息;3.提供征用某某村第九批次林地的协议书、租赁承建合同书、三级会议纪要;4.某某村林地补偿费和林地补助费以及安置农业人口的办法,包括面积、金额、发票。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职责提供政府信息,该行为系错误违法的行为。申请人请求复议机关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案涉答复。

被申请人称:一、案涉答复程序合法,法律适用正确。2022年6月7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6月14日,被申请人作出仙政办信开补〔2022〕14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补正告知书》(以下简称“《补正告知书》”)并送达给申请人,告知其需要补正的内容。6月21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作出的补正材料。7月18日,被申请人作出仙政办信开延〔2022〕14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延期答复告知书》(以下简称“《延期答复告知书》”)送达给申请人。根据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被申请人通过县政府档案室、县档案馆、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档案室、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门户网站、县行政执法局档案室、县安洲街道办事处档案室、浙江省人民政府(全省政府网站信息统一搜索)等途径详细检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和第四项等规定,于2022年8月15日作出案涉答复并送达给申请人,因此,被申请人作出的案涉答复法律适用正确,办理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二、案涉答复内容是正确的。根据申请人提出要求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被申请人通过各种方式查询,已查询到的可以公开的内容,被申请人已经在答复书中予以说明,并将复印件提供给申请人。申请人要求公开的其他信息,因没有查询到,也在答复书中进行了说明。申请人要求公开的“某某村与六个村民组山权所有证”,属于不动产登记资料,对申请公开该类政府信息,其他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七项进行回复,符合法律规定。申请人要求公开的“古树名木相关信息”,根据查询结果,被申请人将樟树的信息提供给申请人,因查询到的该位置的枫树并非古树名木,根据便利申请人原则,也对此进行了告知并提供了相应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被申请人尽到了勤勉的查找和检索义务,将查询、检索过程记录在案,并告知申请人相应的查询结果,已履行了政府信息公开的职责和义务,案涉答复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相关规定。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案涉答复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内容符合法律规定,申请人要求撤销的理由依法不能成立。

经审理查明:2022年6月6日,申请人要求公开如下政府信息:1.提供某某村与六个村民组(1999年)山权所有证,且能确认面积、地块权属、四至的图纸;2.提供涉及某某村九批次征用林地的批文、面积、用途、地块、四至坐落图纸,涉及九批次(项目)上百年古树名木:其中樟树一株(直径1.13米)、枫树一株(直径0.68米),且受国家保护的被破坏砍伐上报审批的信息;3.提供征用某某村第九批次林地的协议书、租赁承建合同书、三级会议纪要;4.某某村林地补偿费和林地补助费以及安置农业人口的办法,包括面积、金额、发票。6月14日,被申请人作出《补正告知书》并送达给申请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6月20日,申请人提交了补正申请的材料,主要内容为:1.明确原申请书中1-4项涉及某某村九批次(项目)的林地信息;2.仙居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原仙居县国土资源局)2018年12月27日发布的《告知书》中1999年至2022年涉及某某村共九批次(项目)的林地年份时间范围;3.关于2022年6月3日被盗伐破坏古树名木樟树、枫树二棵,古树名木樟树、枫树的年龄、树围、高度、立名挂牌和上报审批砍伐许可的信息等。6月21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提交的补正材料。7月18日,被申请人经延期后作出《延期答复告知书》,并于8月15日作出了案涉答复送达给申请人。

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事项,被申请人经检索后作出如下答复:一、仙居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原仙居县国土资源局)2018年12月27日发布的《告知书》中涉及某某村的共九批次(项目)分别为:1.仙居县2000年计划指标第五批次建设用地、农转用土地项目;2.仙居县2000年土地整理第九批次建设用地、农转用地项目;3.仙居县2000年计划指标第三批次建设用地项目;4.仙居县2002年度整理第三批次建设用地项目;5.仙居县2006年度整理指标第四批次建设用地项目;6.仙居县2007年度整理第二批次建设用地项目;7.仙居县2007年度整理第六批次建设用地项目;8.仙居县2015年度计划第九批次建设用地项目;9.仙居县盂溪水库工程建设项目。其中涉及征收林地的批次为:1.仙居县2000年度第五批次建设用地项目;2.仙居县盂溪水库工程建设项目;3.仙居县2015年度计划第九批次建设用地项目。

二、仙居县2000年度第五批次建设用地项目中,涉及某某村征用林地的批文、面积、用途、地块、四至坐落图纸;涉及征用某某村林地补偿费和林地补助费及安置农业人口的办法,包括面积、金额等信息。被申请人提供了《建设用地呈报说明书》《仙居县人民政府2000年度计划指标第五批次建设用地征用、农转用土地分类面积汇总表》《土地勘测定界图》《征用土地方案》等材料给申请人。涉及征用某某村林地的协议书、租赁承建合同书及县乡村三级会议纪要、发票等信息,该政府信息不存在。鉴于当时没有征地协议,被申请人基于便民原则,提供了《征用土地情况调查表》以供申请人参考,并告知其所申请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事实。仙居县盂溪水库工程建设项目中,涉及某某村征用林地的批文、面积、用途、地块、四至坐落图纸;涉及征用某某村九批次(项目)林地的协议书、村会议纪要;涉及征用某某村林地补偿费和林地安置补助费及安置农业人口的办法、面积、金额、发票等信息,被申请人提供了《浙江省建设用地审批意见书》《仙居县盂溪水库工程建设项目用地情况汇总表》《勘测定界图(局部)》《征地补偿协议》《土地征收方案》《村民(代表)会议纪要》《仙居县安洲街道往来款拨付汇总表》《台州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收据》等材料给申请人。经检索查找,关于租赁承建合同书及县乡两级会议纪要的政府信息不存在,被申请人将该事实告知申请人。仙居县2015年度计划第九批次建设用地项目中,涉及某某村征用林地的批文、面积、用途、地块、四至坐落图纸;涉及征用某某村九批次(项目)林地的协议书、村会议纪要,林地补偿费和林地安置补助费及安置农业人口的办法、面积、金额等信息,被申请人提供了《浙江省建设用地审批意见书》《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仙居县2015年度计划第9批次建设用地情况汇总表》《勘测定界图》《征地补偿协议》《征收土地方案》《村民(代表)会议纪要》等材料。关于租赁承建合同书及县乡两级会议纪要、发票等信息,经检索查找,由于该政府信息不存在,被申请人将该事实告知申请人。另基于便民原则,被申请人提供《说明》以供申请人参考。

三、某某村与六个村民组山权所有证(1999年)且能确认面积、地块、权属、四至的图纸的政府信息,属于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等法规的规定,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办理。

四、涉及某某村九批次(项目)上百年古树名木分别为和家园东侧地块其中樟树一株(直径1.13米)、枫树一株(直径0.68米),且受国家保护的被破坏砍伐上报审批的信息。和家园东侧地块的古树名木一株樟树的挂牌等信息,因该株樟树并未被砍伐,因此,“被破坏砍伐上报审批的信息”不存在;和家园东侧地块的一株枫树并非古树名木,与枫树相关的古树名木信息不存在,被申请人将上述政府信息不存在的事实予以告知。另外,和家园地块另有一株约40年的普通枫树,被申请人基于便民原则,提供了《林木采伐许可证》《伐区简易调查设计表》以供申请人参考。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提供的上述信息系虚假信息,对该案涉答复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仙政办信开延〔2022〕14号《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延期答复审批表》、仙政办信开延〔2022〕14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延期答复告知书》、档案查询记录表、查询过程截图、仙居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原仙居县国土资源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告知书》、仙政办信开告〔2022〕14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邮寄送达证明及附件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行政机关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本案中,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符合条例规定。因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事项较多,被申请人根据其提交的补正材料,就其申请公开的信息作了释明、归纳、分类,并且根据不同的申请项目分别作出答复,已充分履行答复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第四项之规定,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本案中,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人所申请的关于某某村九批次(项目)中涉及征收林地的批次,被申请人提供了仙居县2000年度第五批次建设用地项目、仙居县盂溪水库工程建设项目、仙居县2015年度计划第九批次建设用地项目等政府信息,并提供了符合申请内容的相关附件。就其申请的有关古树名木的政府信息,被申请人将存在的樟树挂牌信息予以公开。经检索未查询到的相关政府信息,被申请人在告知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基础上,亦从便民角度出发,提供了其他政府信息供申请人参考,已充分、积极地履行答复职责和义务,最大程度保障了申请人的知情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七项的规定,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不动产登记资料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该类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本案中,针对申请人所申请的涉及某某村与六个村民组山权所有证(1999年)且能确认面积、地块、权属、四至的图纸的政府信息,属于不动产登记资料,《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等法规对该类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被申请人依法告知申请人依照相关法规办理,并无不当。

程序上,2022年6月7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6月14日,被申请人作出《补正告知书》并送达给申请人,告知其需要补正的内容。6月21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补正材料,经延期后于8月15日作出案涉答复并邮寄送达申请人,整个政府信息公开办理过程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要求。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仙居县人民政府于2022年8月15日作出的仙政办信开告〔2022〕14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一日


附件

本决定依据的相关法律和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二十八条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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