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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土不服被申请人仙居县人民政府作出的仙征补〔2022〕第33号《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一案

发布日期:2023-03-28 09:59 访问次数:
 


台州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台政复〔2023〕23号


申请人:胡某土

被申请人:仙居县人民政府

申请人胡某土因不服被申请人仙居县人民政府作出的仙征补〔2022〕第33号《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以下简称“案涉补偿安置方案”),于2023年2月6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案涉补偿安置方案。

申请人称:申请人在仙居县某某镇某某村拥有合法房屋,现被纳入杭温铁路仙居段高铁站前广场建设项目征收范围。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案涉补偿安置方案存在违法情况,理由如下:一、被申请人作出案涉补偿安置方案在实体和程序上均违法。1.被申请人未依照法定程序制定并公布案涉补偿安置方案,也未听取被征收人意见,更未根据被征收人意见修改补偿安置方案,存在程序违法。2.案涉补偿安置方案实质上剥夺了被征收人选择安置方式的权利,不利于保障其合法权益。3.被申请人没有实质性保障申请人听证的权利。二、案涉安置补偿方案中的补偿标准较低,且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三、被申请人实施本次征地行为未办理征收审批手续,现尚处于与被征收人协商征收阶段,案涉补偿安置方案不应视为最终确定的补偿标准。综上,请求依法撤销案涉补偿安置方案。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作出的案涉补偿安置方案程序合法。2022年7月15日,被申请人发布《土地征收启动公告》(仙征启公告〔2022〕第33号);2022年9月19日,被申请人发布该项目的《征地补偿安置公告》(仙征补公告〔2022〕第33号),上述两份公告均在某某镇人民政府、某某村公示栏张贴。2022年9月19日,被申请人作出《高铁新城站前广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仙征补〔2022〕第33号),并在被申请人门户网站进行公示。

二、被申请人作出的案涉补偿安置方案内容正确。案涉补偿安置方案为土地征收的前置程序,内容涉及征收目的、范围及土地现状、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及保障内容、农村村民住宅安置方式及保障等相关内容,并且明确本次安置方式及补偿标准等内容按照《仙居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的通知》(仙政发〔2020〕15号)、《关于印发杭温铁路仙居段建设工程征地拆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仙政办发〔2018〕68号)文件规定执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

三、申请人提出的复议理由依法不能成立。

1.申请人认为案涉补偿安置方案在实体和程序上均违法,被申请人认为没有依据。被申请人作出的案涉补偿安置方案是依照法定程序制作并公示,不存在程序违法。案涉补偿安置方案写明参照《关于印发杭温铁路仙居段建设工程征地拆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仙政办发〔2018〕68号)文件标准进行安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不存在剥夺被征收人选择安置方式的情形。2022年9月19日,被申请人将案涉补偿安置方案张贴在某某镇人民政府公示栏和某某村公示栏,公告期间内,听证申请人为0,未达到半数以上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申请听证,不需要进行听证。

2.申请人认为案涉补偿安置方案的补偿标准较低,被申请人认为没有依据。案涉安置补偿方案确定的补偿标准是按照仙政发〔2020〕15号、仙政办发〔2018〕68号等文件的补偿标准进行补偿,已经保障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且移民安置后的生活水平、居住条件会有很大的改善,补偿标准不存在偏低的情况。

3.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实施本次征地行为未办理征收审批手续,案涉补偿安置方案尚处于协商征收阶段,不应视为最终确定的补偿标准,被申请人认为没有依据。案涉补偿安置方案及公告是本次征地审批的前置程序,目前该项目征地审批尚在上报过程中,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国家征收土地审批的相关规定。

四、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的受理条件。被申请人作出的案涉补偿安置方案是报批过程中产生的过程性文件,未对申请人的实质性权益产生影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申请人的复议申请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受理条件。且案涉补偿安置方案中载明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或提出异议,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在公告期满前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人如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意见的,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申请听证或提出异议,而不是提出复议申请。

五、申请人的申请已超过了复议期限。2022年9月19日,被申请人发布《征地补偿安置公告》(仙征补公告〔2022〕第33号)并进行公示。2023年2月4日,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即使申请人认为其申请符合行政复议的受理条件,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也已超过了法定的复议期限。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案涉补偿安置方案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内容正确。申请人的复议申请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且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请求复议机关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因某某镇2022406-407地块(高铁新城站前广场)建设项目需要,被申请人仙居县人民政府拟征收某某村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于2022年7月15日发布《土地征收启动公告》(仙征启公告〔2022〕第33号),当日分别张贴于某某镇人民政府和某某村公示栏进行公示。9月19日,被申请人发布《征地补偿安置公告》(仙征补公告〔2022〕第33号),当日分别张贴于某某镇人民政府和某某村公示栏进行公示,公告期限为30日,并于9月29日在被申请人门户网站上进行公示。案涉补偿安置方案为《征地补偿安置公告》(仙征补公告〔2022〕第33号)的附件内容。公告期间,未收到意见或听证申请。申请人户房屋位于某某村拟征收区域范围内,对案涉补偿安置方案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土地征收启动公告》(仙征启公告〔2022〕第33号)、《征地补偿安置公告》(仙征补公告〔2022〕第33号)、仙居县人民政府网站公示截图、公告张贴照片、《〈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回执函》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法。一般而言,可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应当是行政主体直接设定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或者对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直接产生影响、对外发生法律效果的行为,也即行政管理活动的最终行政决定,一般并不包括行政主体在作出最终行政决定过程中针对程序性事项所作的决定和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被申请人组织拟定案涉补偿安置方案并发布征地补偿安置公告为征地批前程序,系土地征收过程中的阶段性行为,其本身并不会对征收补偿法律关系产生终局性影响,不会在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之间直接设定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如申请人对嗣后的征地审批行为或征地补偿安置决定等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综上,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行政复议受案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胡某土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附件

本决定依据的相关法律和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驳回行政复议申请:

……

(二)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和本条例规定的受理条件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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