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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某、肖某、肖某良因不服被申请人温岭市人民政府于2022年10月10日作出的温政办信公〔2022〕71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函》一案

发布日期:2023-03-28 09:57 访问次数:
 


台州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台政复〔2022〕221号


申请人:章某

申请人:肖某

申请人:肖某良

被申请人:温岭市人民政府

申请人章某、肖某、肖某良因不服被申请人温岭市人民政府于2022年10月10日作出的温政办信公〔2022〕71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函》(以下简称“案涉答复函”),于2022年10月24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因情况复杂,本案延长三十日行政复议期限。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所作的案涉答复函,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对申请人的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重新答复。

申请人称:申请人在温岭市某某街道某某路某号合法租赁经营某某宾馆,宾馆所在区域被划入某某街道某某路某地周边地块旧城区改建项目征收范围,为了解申请人租赁商铺征收的相关信息,申请人于2022年8月31日,书面向被申请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主要申请公开的内容有九项,被申请人于9月1日收到。根据被申请人“一事一申请”的要求,申请人于9月14日进行了补正,即把申请公开事项明确为:某某街道某某路某地周边地块旧城区改建项目的社会风险稳定评估和市委常务会议讨论的证明文件。10月10日,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进行了答复,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答复内容不合法,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于2022年10月10日作出的案涉答复函认定事实清楚,内容符合法律规定。9月1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邮寄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因申请人表述不明确,于9月7日通知申请人补正,后于9月14日收到申请人的补正材料。经被申请人审查,申请人申请的“社会风险稳定评估”,系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形成的过程性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并向申请人说明了理由。关于申请人申请的“市委常务会议讨论”,非被申请人制作或获取,亦不属于政府信息,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的规定,告知申请人该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被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因此,被申请人作出的案涉答复函认定事实清楚,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二、被申请人作出信息公开答复的程序合法。被申请人于9月1日收到申请人以邮寄形式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因申请人表述不明确,被申请人于9月5日作出温政办信公补〔2022〕66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补正告知书》(以下简称“案涉补正告知书”),并于9月7日通过邮寄送达给申请人,该过程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被申请人于9月14日收到申请人邮寄的补正材料,于10月10日作出案涉答复函,并于10月12日邮寄送达给申请人,该过程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程序合法。

综上,被申请人于2022年10月10日作出的案涉答复函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请求复议机关依法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2022年8月31日,申请人通过邮寄方式向被申请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9月1日,被申请人收到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因申请人表述不明确,被申请人于9月5日作出案涉补正告知书并邮寄送达申请人。申请人经补正后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主要内容为:申请公开某某街道某某路某地周边地块旧城区改建项目的社会风险稳定评估和市委常务会议讨论的证明文件。被申请人于9月14日收到上述补正后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经被申请人审查,认为申请公开的“社会风险稳定评估”,系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形成的过程性信息,可以不予公开。关于申请公开的“市委常务会议讨论”,非被申请人制作或获取,亦不属于政府信息,告知申请人该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被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被申请人于10月10日作出案涉答复函,并于10月12日邮寄送达。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案涉答复函不合法,遂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分别于2022年8月31日与9月13日寄送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温政办信公补〔2022〕66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补正告知书》、温政办信公〔2022〕71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函》、EMS特快专递面单、中国邮政速递物流官网邮件综合查询截图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本案中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社会风险稳定评估”,系案涉地块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据以研究、讨论使用的内部信息,也属于过程性信息,被申请人决定不予公开并向申请人说明了理由,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本案中,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市委常务会议讨论”,不属于政府信息,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调整的范畴,被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无不当。

被申请人于2022年9月1日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于9月5日作出案涉补正告知书邮寄送达给申请人,后被申请人于9月14日收到申请人经补正后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于10月10作出案涉答复函并寄送申请人,办案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案涉答复函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温岭市人民政府于2022年10月10日作出的温政办信公〔2022〕71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函》。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一日


附件

本决定依据的相关法律和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二十八条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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