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行政复议 > 行政复议决定书
汪某不服被申请人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11月15日作出的不予立案的行政行为一案

发布日期:2023-03-28 09:44 访问次数:
 


台州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台政复〔2022〕253号


申请人:汪某

被申请人: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汪某因不服被申请人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11月15日作出的不予立案的行政行为,于12月5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后于2022年12月30日补正材料,本机关依法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22年11月15日作出的不予立案的行政行为。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2年11月7日在被举报人台州市某某科技有限公司的抖音商场店铺“某某商贸”支付9.9元购买“一次性塑料杯”一份,申请人打开使用后,发现存在问题,于11月13日在全国12315平台实名举报商家的违法行为,同时附上网购凭证、营业执照、产品照片等相关图片,并对商家违法行为进行逐一列举说明。依据6.6负重实验要求将塑料杯倒扣,将3KG砝码放上后杯身立即塌陷压扁。同时一次性塑料杯原料等级应为食品级,如厂家以不合格原料掺入食品级原料,将严重影响食品安全。被申请人接到申请人举报后,对申请人所举报的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问题,未调查清楚,缺乏必要事实依据,故申请行政复议。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已依法履行法定职责。2022年11月13日,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举报,反映其所购的案涉产品依据6.6负重实验要求将塑料杯倒扣,将3KG砝码放上后杯身立即塌陷压扁。同时一次性塑料杯原料等级应为食品级,如厂家以不合格原料掺入食品级原料,将严重影响食品安全。11月14日,被申请人对被举报人进行检查。根据采购合同显示,该塑料杯为马鞍山市某某塑胶科技有限公司生产,该生产企业具备“食品用塑料工具、食品用纸容器”生产资质,有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同日,被申请人决定不予立案。11月15日,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上将处理结果告知申请人。

二、申请人的复议请求和理由不能成立。被申请人在收到举报线索后对申请人举报事项开展调查核实并对被举报人现场提供的供货商生产许可资质、采购合同、产品合格证明等材料进行了认定,并在法定期限内告知申请人调查核实情况;关于申请人提出的“检测报告仅能证明商家具有生产销售资质,无法证明申请人所收到产品不存在问题”,被举报人依法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索证索票制度落实到位,且对同批次产品进行了产品合格证明验明,已履行了销售者应尽的责任和义务;申请人提出的“被申请人应对产品进行抽检评估风险”,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通过错误试验得出错误结果,由错误结果推导产品存在质量问题,不符合客观事实。

综上,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举报事项已履行法定职责,所作答复合法,故请求复议机关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2年11月7日在被举报人台州市某某科技有限公司的抖音商场店铺“某某商贸”支付9.9元购买“一次性塑料杯”一份,申请人认为该产品存在质量问题。11月13日,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举报,请求被申请人对被举报人进行调查,并对产品进行质量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等。11月14日,被申请人对被举报人进行检查并制作了询问笔录。根据现场检查认定情况显示,该塑料杯为马鞍山市某某塑胶科技有限公司生产,该生产企业具备“食品用塑料工具、食品用纸容器”生产资质,有产品合格证明文件,被举报人台州市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已履行了销售者应尽的责任与义务。同时,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通过错误试验得出错误结果,由错误结果推导产品存在质量问题,不符合客观事实。同日,被申请人决定不予立案。11月15日,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上将处理结果告知申请人。

另查明,自全国12315平台开通以来,截至2023年1月12日,申请人在全国12315投诉举报平台累计举报3341起。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及产品照片、询问笔录、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被举报人资质证明、采购合同、《检验报告》《不予立案审批表》、全国12315平台查询情况截图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是其提起行政复议的前提条件,也是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必要条件。本案中,申请人举报被举报人存在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等问题,要求被申请人对被举报人进行调查,并对产品进行质量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等。被申请人对被举报人作出的处理结果与申请人自身合法权益是否受损不存在必然联系,对申请人自身合法权益也无实际影响。如申请人认为其购买的特定产品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仍可依据相关法律进行救济。综上,被申请人依据申请人提供的线索进行调查后,处理结果回复与申请人自身合法权益没有直接利害关系,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

另外,从被申请人提供的材料显示,自全国12315投诉举报平台开通以来至2023年1月12日期间,申请人共举报3341次,这与正常的消费行为不相符,其提起行政复议的行为不具备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目的,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项规定的受理条件。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汪某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一日


附件

本决定依据的相关法律和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驳回行政复议申请:

……

(二)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和本条例规定的受理条件的。




[打印]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