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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某法不服被申请人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政府于2022年11月26日作出的《限期搬迁腾房通知书》一案

发布日期:2023-03-28 09:37 访问次数:
 


台州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台政复〔2022〕252号


申请人:陶某法

被申请人: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政府

申请人陶某法因不服被申请人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政府于2022年11月26日作出的《限期搬迁腾房通知书》,于2022年12月5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后于2022年12月15日补正材料,本机关依法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22年11月26日作出的《限期搬迁腾房通知书》(以下简称“案涉通知书”)。

申请人称:申请人房屋因“一江两岸旧城改建项目”建设需要被征收,但申请人始终未见过征收公告、安置补偿方案等一系列征收文件,也未与征收人就征收补偿达成一致。但台州市椒江区某某区块拆迁指挥部于2022年11月26日作出案涉通知书,要求申请人于2022年12月2日前完成搬迁腾房,若逾期未搬迁腾房,指挥部将实施强制搬迁拆除。申请人认为通知书有不合理合法之处,严重侵害了申请人合法权益。首先,申请人系陶某哇之子,陶某哇与申请人户口均位于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某某街某某号,但其早已过世。台州市椒江区某某区块拆迁指挥部是被申请人于2017年4月2日设立的临时机构,不具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且没有法律法规的授权。申请人对于其作出的案涉通知书不服,应以组建该机构的行政机关即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政府为被申请人。此外,台州市椒江区某某区块拆迁指挥部作出的案涉通知书系具体行政行为,虽然该文件取名为通知书,但是却是对于特定对象所作出的行政决定,客观上也造成了申请人无法继续居住的情况。其次,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征收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即使在被征收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安置补偿的情况下,征收机关如要实现强制搬迁和拆除,也必须按照法定程序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又,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行政机关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最后,案涉通知书作出之后,并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至三十七条之规定,给予申请人陈述、申辩的权利,更未作出行政强制决定书,便直接将于2022年12月2日后采取行政强制手段逼迫申请人搬离房屋。综上所述,案涉通知书不论是从实体还是程序均属违法,应当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政府称:因某某片区某号地块项目建设需要,被申请人于2017年5月10日作出《关于对某某片区某号地块范围内房屋实施征收的决定》(椒政发〔2017〕51号)并予以公告,涉案房屋位于征收范围内。同日,被申请人发布《椒江区葭沚某某片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椒政办发〔2017〕82号)并予以公告。根据该方案,台州市椒江区城市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公室为房屋征收部门,委托台州市椒江区某某区块征迁指挥部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后因单位机构改革职能调整,2020年3月20日,被申请人作出《关于椒江区房屋征收补偿事务部门变更相关事项协调会议纪要》(〔2020〕32号),明确规定由台州市椒江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为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椒江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2022年6月18日,台州市椒江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陶某法、陶某友、陶某德三人就涉案房屋签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住宅产权调换),协议约定被征收人应于2022年8月1日前腾房。因申请人逾期未腾房,2022年11月26日,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台州市椒江区某某区块征迁指挥部向申请人作出案涉通知书,通知申请人于2022年12月2日前完成搬迁腾房。后经查发现案涉通知书有不当之处,台州市椒江区某某区块征迁指挥部于2022年12月8日作出《关于撤销<限期搬迁腾房通知书>的决定》,同日送达申请人。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案涉通知书只是催告申请人履行双方签订的征收协议,尚未作出行政强制决定,且该通知书已由被申请人主动撤销,对申请人未产生权利影响,恳请复议机关依法驳回行政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2022年6月18日,台州市椒江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陶某法、陶某友、陶某德三人就涉案房屋签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住宅产权调换),协议约定被征收人应于2022年8月1日前腾房。2022年11月26日,台州市椒江区某某区块征迁指挥部向申请人所在陶某哇户作出《限期搬迁腾房通知书》,主要内容为:该房屋为某某街某某号,请收到本通知后于2022年12月2日前完成搬迁腾房,11月28日后指挥部将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停水停电,逾期未搬迁腾房,指挥部将实施强制搬迁拆除,所造成的一切后果自负。申请人不服案涉通知书,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另查明,2022年12月8日,台州市椒江区某某区块征迁指挥部作出《关于撤销<限期搬迁腾房通知书>的决定》,决定撤销案涉通知书,并于当日送达申请人。

以上事实,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住宅产权调换)、《限期搬迁腾房通知书》、《关于撤销<限期搬迁腾房通知书>的决定》、相关送达凭证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依照行政复议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的,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第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设立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或者其他组织,未经法律、法规授权,对外以自己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该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本案中,根据通知内容可知,案涉通知书系台州市椒江区某某区块征迁指挥部作出。台州市椒江区某某区块征迁指挥部系由被申请人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政府成立,其对外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应视为受被申请人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政府委托,被申请人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政府作为委托人应对被委托人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故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政府为本案适格被申请人。

案涉通知书由被申请人在案件受理补正阶段自行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已不复存在,且未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质性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三年二月九日


附件

本决定依据的相关法律和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驳回行政复议申请:

……

(二)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和本条例规定的受理条件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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