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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某权不服被申请人台州市教育局于2022年4月8日作出的《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告知书》(台教信开告〔2022〕2号)一案

发布日期:2023-01-09 09:42 访问次数:
 


台州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台政复〔2022〕70号


申请人:罗某权

被申请人:台州市教育局

申请人罗某权因不服被申请人台州市教育局于2022年4月8日作出的《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告知书》(台教信开告〔2022〕2号)(以下简称“案涉告知书”),于2022年4月28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因本案的审理需要法院受理的相关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本机关于2022年6月15日中止本案审理,后于2022年6月21日恢复审理,并于同日决定延长审理期限30日。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依法确认被申请人台州市教育局作出的案涉告知书违法,责令被申请人依法限期公开申请人所申请的政府信息。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2年3月11日向被申请人台州市教育局网上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内容为:2020年1月至2020年5月期间被申请人下发的关于校园疫情防控工作等通知,包括但不限于本部门普遍适用的疫情防控的各种决定、办法、规定、规则、实施细则等行政规范性文件。经向被申请人的工作人员电话核实,被申请人已于当日收到申请书。2022年4月22日上午,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的工作人员反映其没有收到相关的政府信息公开的答复,工作人员称已于2022年4月11日通过申通快递寄出,单号为776007742395XX7。申请人通过快递单号查询到派送网点,自行去派送网点取得被申请人作出的案涉告知书。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上述告知书没有依法履职,具体理由如下:一、被申请人未通过法定途径依法对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予以公开答复。被申请人将案涉告知书交由申通快递企业送达,该企业不具有国家公文寄递资格,违反了法定程序,申请人实际接收送达文书的时间为2022年4月22日。经查询邮寄单号,申通快递的电子系统显示收件时间为“2022-04-12  18:48:33”,据此可知,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依法作出答复,系逾期答复。也可得知,被申请人与申通快递员恶意串通修改快件的收件时间,目的是为了伪造被申请人未逾期答复假象。二、被申请人作出的案涉告知书内容不具合法性。被申请人以该信息已公布在被申请人网站和“台州教育”微信公众号为由,要求申请人自行获取。申请人所申请的信息时间跨度大,被申请人又未明确告知相关检索文件名称,申请人很难获得信息,因此,被申请人应以书面方式对申请人的政府信息申请进行公开答复为妥。关于答复的第二项内容,被申请人称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部分属于较为敏感信息,如公开可能危及社会稳定。申请人对此不予认可,校园疫情防控工作面向不特定人群,具有普遍适用性,学生、家长和相关群众只有获知,才能更好配合、服从校园疫情防控工作,更不会危及社会稳定。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所作答复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规定,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被申请人依法告知申请人可通过“台州教育”微信公众号和台州市教育局网站“通知公告、政策法规、动态信息”栏目获取相关信息,告知了信息获取方式、途径,并提供了“台州教育”微信公众号页面截图、台州市教育局网站动态信息栏目截图。二、被申请人所作答复程序合法、内容适当。(一)全市教育系统有百万师生,人数多、涉及面广。台州市教育局所发疫情防控工作信息,如需学生和家长配合支持的,均主动及时公开发布。被申请人在市委、市政府的坚强领导下,紧紧依靠广大教职员工、学生和家长,疫情防控工作成效显著,取得全系统阳性病例为零的优异成绩,这与主动公开有关疫情防控工作信息和要求密不可分。(二)根据快递订单详情记录,案涉告知书邮寄提交时间为2022年 4月 11日 10时39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 20个工作日”的规定。(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被申请人通过申通快递邮寄公文并未侵犯申请人的具体合法权益。

经审理查明:2022年3月11日,申请人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统一依申请公开平台向被申请人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的内容为:2020年1月至2020年5月期间被申请人下发的关于校园疫情防控工作等通知,包括但不限于本部门普遍适用的疫情防控的各种决定、办法、规定、规则、实施细则等行政规范性文件。2022年4月8日,被申请人作出案涉告知书,并于2022年4月11日通过申通快递邮寄送达申请人。该告知书主要内容为:一、您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仅部分属于公开范围,该信息已发布在台州市教育局网站和“台州教育”微信公众号。您可通过台州市教育局网站通知公告、政策法规、动态信息等栏目和“台州教育”微信公众号获取该信息。二、您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除上述内容外的信息属于较为敏感信息,如公开可能危及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八条和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该信息属于不予公开范围,本机关对该信息不予公开。申请人不服该答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申请人于2022年7月21日作出台教撤〔2022〕1号《关于撤销〈台州市教育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告知书〉(台教信开告〔2022〕2号)的决定》,决定撤销案涉告知书,对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重新作出处理。同日,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作出台教信开补〔2022〕1号《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补正告知书》,要求申请人予以补正。被申请人当日将上述文书以邮寄方式送达了申请人。

以上事实,有网上依申请公开信息截图、《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告知书》(台教信开告〔2022〕2号)、《关于撤销〈台州市教育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告知书〉(台教信开告〔2022〕2号)的决定》(台教撤〔2022〕1号)、《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补正告知书》(台教信开补〔2022〕1号)、台州市教育局网站和“台州教育”微信公众号相关页面截图及相关邮寄凭证等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是其提起行政复议的前提条件,也是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必要条件。本案中,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案涉告知书不服而申请行政复议。在此案审理期间,被申请人主动撤销了案涉告知书。后经本机关向申请人释明,申请人坚持原先的行政复议请求。对于申请人来说,在其主张实现政府信息知情权过程中,其无论是申请行政复议或是提起行政诉讼,最终的目的是为了能实现依法获取相关政府信息的诉求,满足政府信息知情权。本案中,被申请人撤销案涉告知书后,原行政行为已无法律效力,其对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不会造成不利影响,且被申请人决定对申请人的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重新作出处理,复议利益已得到了有效维护。申请人如对被申请人嗣后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不服,亦可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以寻求救济,从而保护自身相关的合法权益。申请人现坚持继续对已经被撤销的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已然没有复议的利益,其复议请求应予驳回。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罗某权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附件

本决定依据的相关法律和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驳回行政复议申请:

……

(二)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和本条例规定的受理条件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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