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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志不服被申请人台州市交通运输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台运政罚〔2022〕0279号)一案

发布日期:2023-01-09 09:37 访问次数:
 


台州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台政复〔2022〕92号


申请人:李某志

被申请人:台州市交通运输局

申请人李某志因不服被申请人台州市交通运输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台运政罚〔2022〕0279号),于2022年5月27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因情况复杂,本案延长三十日行政复议期限。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所作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台运政罚〔2022〕0279 号)。

申请人称:投诉人自己本来就知道车内有乘客还让我搭载他,他自己也同意先送打表计费的客人。并且,当其他乘客需要上车时,投诉人也没有拒绝其他乘客上车。后投诉人拒付打车费,在西城派出所的调解下才支付了车费,因此他心里产生憎恨才来投诉申请人。被申请人对申请人进行批评教育,申请人应该接受,但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台运政罚〔2022〕0279 号),申请人不服,请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于2022年5月27日作出的台运政罚〔2022〕0279号行政处罚决定主体适格、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一)被申请人作出处罚决定主体适格。根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六条规定:“交通运输部负责指导全国巡游出租汽车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巡游出租汽车管理工作。直辖市、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具体实施巡游出租汽车管理。”被申请人作为台州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有权在辖区内对巡游出租车实行监督管理,是适格的行政主体。(二)申请人出租汽车未经乘客同意拼载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被申请人执法人员于2022年3月20日收到投诉件,以投诉内容为线索,通过台州市出租车视频监控管理系统调取了浙JXX号出租车在2022年3月20日下午时段的车内监控视频记录,发现投诉人于2022年3月20日下午在台州西站站前广场红绿灯口处乘上申请人驾驶的浙JXX号出租车前往黄岩客运西站,当时车内已有一名乘客,该乘客前往新前。申请人把第一位乘客送到新前后,在去往黄岩客运西站的途中,未经投诉人同意便拉上第三名乘客,在投诉人到达目的地后因车费、拼载等原因与申请人发生纠纷。2022年3月25日,通过对申请人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后,申请人承认未经投诉人同意拼载了另一名乘客,与投诉内容和监控视频记录情况一致。该事实有基本情况登记表、监控视频记录、对申请人的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故申请人驾驶的浙JXX号出租汽车未经乘客同意拼载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三)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程序合法。被申请人在对申请人的处罚过程中,依法进行了受案、立案、调查、处罚审核、事先告知审批,后被申请人依法向申请人邮寄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台运政罚〔2022〕0279 号),明确告知申请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要求。对于申请人提出的陈述、申辩,被申请人经合议后不予采纳,后向申请人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台运政罚〔2022〕0279 号)。(四)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罚决定适用的法律依据正确、内容适当。被申请人根据《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五)项规定,并参照《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行为代码:200114之规定,对申请人出租汽车未经乘客同意拼载一案,责令申请人改正,并作出罚款3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适用法律依据正确、内容适当。

二、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提出的争议问题不成立。一方面,关于申请人认为投诉人本身是拼载的乘客,继续拼载其他乘客就无需投诉人同意。申请人在取得第一位乘客同意后,拼载了投诉人,投诉人作为乘客同样享有法律法规所赋予的权利,申请人如需拼载其他乘客,需取得车内所有乘客的同意。另一方面,关于申请人认为第三名乘客上车时,投诉人未明确表示拒绝。根据《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五)项规定,客运出租汽车驾驶人员不得途中甩客、故意绕道,未经乘客同意不得拼载,显示空车时不得拒绝载客。拼载需经乘客同意是客运出租汽车驾驶人员应当遵守的规定。申请人未经投诉人同意拼载其他乘客,违反了上述条例规定。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主体适格、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请求复议机关维持《行政处罚决定书》(台运政罚〔2022〕0279号)。

经审理查明:2022年3月20日,申请人李某志驾驶车牌为JT20**的出租车从台州西站运载一名乘客前往新前,后在台州西站站前广场红绿灯口处,搭载了前往黄岩客运西站的第二名乘客(即投诉人)。申请人把第一位乘客送到新前后,在去往客运西站的途中,未征求投诉人意见便搭载了第三名乘客。投诉人到达目的地后,因车费、拼载等原因与申请人发生纠纷。被申请人于当日收到投诉人冶先生通过12328微信公众号对申请人的投诉。投诉称,投诉人于2022年3月20日下午从台州西站乘坐车牌为浙JXX号的出租车到黄岩客运西站,后申请人未经投诉人同意就搭载了一位乘客,并要收取投诉人车费30多元,请求被申请人依法予以查处。2022年3月25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涉嫌出租汽车未经乘客同意拼载一案立案调查。被申请人调取了投诉人乘车时段的出租车监控视频记录等证据,并对申请人李某志进行了调查询问。2022年4月14日,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台运政罚〔2022〕0279号),告知申请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并于当日通过EMS邮寄给申请人。2022年4月18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出陈述、申辩,主要理由为:投诉人是在申请人车内有客人的情况下拼车,且其在第三个乘客上车时也未提出异议,故能证明投诉人愿意搭载拼车。2022年4月20日,被申请人作出复核意见,对申请人提出的陈述、申辩不予采纳。2022年5月27日,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台运政罚〔2022〕0279号),认定申请人驾驶出租汽车未经乘客同意拼载其他乘客违反《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五)项的规定,依据该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五)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申请人改正,并决定给予其罚款300元的行政处罚,该决定书于当日直接送达给申请人。申请人不服该处罚决定,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基本情况登记表》、监控视频记录、《立案登记表》《询问笔录》《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台运政罚〔2022〕0279号)、《陈述申辩书》《陈述申辩复核意见》《行政处罚决定书》(台运政罚〔2022〕0279号)及相关送达回证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三款规定,直辖市、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具体实施巡游出租汽车管理。本案中,被申请人台州市交通运输局系辖区内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具有对巡游出租车实行监督管理的法定职责。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十)项规定,巡游出租车驾驶员未经乘客同意不得搭载其他乘客。《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五)项规定,客运出租汽车驾驶人员不得途中甩客、故意绕道,未经乘客同意不得拼载,显示空车时不得拒绝载客。从上述规定可知,客运出租车驾驶员若在营运途中想拼载其他乘客,应当征得车内乘客的同意,只有经得车内乘客同意的情况下,方可拼载其他乘客。因此,根据上述规定,结合申请人的陈述和被申请人的答复书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为:申请人有无“未经乘客同意拼载其他乘客”的行为?若申请人在未征询乘客意见的情况下拼载其他乘客,则乘客的沉默是否构成其同意拼载的意思表示?

关于申请人有无“未经乘客同意拼载其他乘客”行为的事实认定方面。本案中,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查处线索系来源于乘客的投诉,投诉的缘由为申请人把第一位乘客送到黄岩新前后,在送投诉人去往黄岩客运西站的途中,未征询车上乘客即投诉人意见的情况下便搭载上其他乘客,投诉人到达目的地后,双方因车费、拼载问题产生纠纷。被申请人根据投诉线索,受理案件后开展了询问申请人、调取车内监控视频记录等案件调查工作。根据车内监控视频记录显示,申请人从开始搭载其他乘客直至与投诉人产生纠纷,始终未有征求投诉人的意见。申请人在询问笔录中也承认其未征询投诉人意见便拼载了另一名乘客,与投诉内容和监控视频记录情况一致。故申请人驾驶浙JXX号出租汽车时未经乘客同意拼载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关于申请人所称的投诉人默示同意拼载问题。本机关认为,从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法目的看,无论是《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五)项,还是《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十)项,实质上均为禁止性条款,即只要未经得乘客同意,客运出租车司机就不得实施“拼载其他乘客”的行为。该规定侧重于规范出租汽车驾驶员的行为,以更好地保护乘客的合法权益,减少乘车纠纷发生。因此,在出租车驾驶员没有征询乘客是否同意拼载其他乘客的情况下,乘客并无对出租车驾驶员擅自拼载其他乘客的违法行为作出明示或者默示意思表示的法律义务,乘客的沉默更不代表其默示同意出租汽车驾驶员的拼载行为。因为若出租汽车驾驶员将乘客的沉默作为默示同意的意思表示,客观上势必会助长出租车驾驶员的非法拼载行为,这明显与上述规定的立法本意相悖。从民事法律关系角度看,当乘客搭乘上出租车驾驶员所驾驶的出租车时,双方已形成运输服务合同关系。乘客基于该合同享有乘车舒适性、安全性、经济性、便捷性等方面的合同权利。若出租车驾驶员未征求乘客同意便擅自拼载了其他乘客,势必影响乘客的合同权利,属单方面变更与乘客的运输服务合同,构成违约。在出租车驾驶员违约的情况下,如再将乘客的沉默或对乘车费用的异议作为其默示同意的意思表示,既不符合法律规定,也有失公允。故针对申请人所称的投诉人默示同意拼载的理由,本机关不予支持。

在量罚上,被申请人在作出处罚时结合《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综合考虑了申请人的违法情节,在量罚幅度范围内就低处罚,并无不当。程序方面,被申请人进行了立案登记,询问案件相关人员、调取车内视频记录等调查工作,并履行了行政处罚前的告知、行政处罚决定的送达等程序性义务,整个办理过程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及《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的相关规定。需要指出的是,从执法机关办案规范化角度来看,被申请人在调查取证过程中,没有对投诉人的个人信息等相关事实做更全面细致的调查,存有瑕疵,但鉴于被申请人提供的案发时车内监控视频资料及申请人的《询问笔录》,足以证明基本违法事实,本机关仅予以指正。

综上,申请人在未经乘客同意的情况下,在载客过程中擅自拼载其他乘客,违反了《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五)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十)项之规定。被申请人责令申请人改正,决定对申请人作出罚款300元的行政处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量罚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台州市交通运输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台运政罚〔2022〕0279号)。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二年八月四日


附件

本决定依据的相关法律和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二十八条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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