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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广不服被申请人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举报答复一案

发布日期:2023-01-09 09:13 访问次数:
 


台州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台政复〔2022〕98号


申请人:杨某广

被申请人: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杨某广因不服被申请人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举报答复,于2022年6月6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后于2022年6月20日补正材料,本机关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举报答复,责令被申请人限期内重新书面回复申请人。

申请人称:申请人通过12315平台举报某某车业集团有限公司生产销售选配斜尾箱的电动两轮摩托车,选配斜尾箱不符合工信部公告,涉嫌非法改装车辆。被申请人于2022年5月30日回复称,车辆与尾箱作为两个独立产品,消费者在购买涉事产品的同时根据需求加价购买尾箱,现有证据尚无法认定被举报人存在生产、销售擅自改装机动车的行为,故决定不予立案。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认定事实不清,没有针对选配斜尾箱车型是否存在非法改装作出认定,故申请复议。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已依法履行法定职责。2022年5月23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举报材料,反映其在天猫商城店铺“某某旗舰店”花费了2469元购买了一辆梦幻白选配斜尾箱型号为LM800DQT-6A的两轮电动摩托车,收到货后发现其选配斜尾箱后不符合工信部公告车型,涉嫌非法改装机动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要求严肃查处,并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同日,被申请人执法人员对被举报人某某车业集团有限公司登记住所就举报事项进行了现场检查。5月24日,被申请人就上述举报情况作进一步调查核实。经查,被举报人在天猫商城店铺“某某旗舰店”发布有一款型号为LM800DQT-6A的电动两轮轻便摩托车,其可供下单选项分别为“梦幻白”、“梦幻白-选配斜尾箱”,两者标价相差100元。上述产品除页面“评论”栏有买家上传的部分产品图片有带尾箱外,整个宣传页面未见带有尾箱的上述产品文字或图片展示,被举报人经营场所未见案涉产品有涉及与机动车认证参数不一致的情形。车辆与尾箱作为两个独立产品,申请人在购买案涉车辆时根据需求加价购买尾箱,是其真实意思的表达,现有证据尚无法认定被举报人存在生产、销售擅自改装的机动车的行为,被申请人遂决定不予立案,并于5月30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将调查情况及处理结果告知申请人。

二、申请人的复议请求和理由不能成立。申请人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称被申请人认定事实不清,没有针对“选配斜尾箱”车型是否存在非法改装作出认定,认为被申请人存在包庇行为,要求:1.确定被申请人认定事实不清;2.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3.责令被申请人限期内重新书面回复申请人。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以上辩称内容不成立。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供的举报线索在法定期限内进行了调查核实,依据现有证据尚无法认定被举报人存在生产、销售擅自改装的机动车之行为的客观事实,决定不予立案,整个处理过程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处理得当。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人的举报作出的案涉答复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申请人的复议请求和理由不能成立,请求复议机关依法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

经审理查明:2022年5月23日,申请人杨某广通过12315平台向被申请人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称其在被举报人某某车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天猫电子商务平台店铺“某某旗舰店”购买了梦幻白选配斜尾箱型号为LM800DQT-6A的两轮电动摩托车,收到货后发现其选配斜尾箱不符合工信部公告车型,涉嫌非法改装机动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要求严肃查处,并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被申请人接到举报后并于5月24日开展了核查工作,并进行了现场检查,制作了现场笔录。经被申请人核查,被举报人在天猫商城店铺“某某旗舰店”发布的型号为LM800DQT-6A的电动两轮轻便摩托车,其可供下单选项分别为“梦幻白”、“梦幻白-选配尾箱”,两者标价相差100元。上述产品除页面“评论”栏有买家上传的部分产品图片有带尾箱外,整个宣传页面未见带有尾箱的上述产品文字或者图片展示。被申请人认定被举报人经营场所不存在案涉产品有涉及与机动车认证参数不一致的情形,并以“车辆与尾箱作为两个独立产品,申请人在购买涉事产品时根据需求加价购买尾箱,是其真实意思的表达,现有证据尚无法认定被举报人存在生产、销售擅自改装的机动车的行为”为由,决定不予立案。5月30日,被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将调查情况及处理结果告知申请人。

以上事实,有举报登记表、现场笔录、网络监控及电子数据取证文书、询问笔录、全国12315平台投诉举报处理情况告知截图、不予立案审批表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举报由被举报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平台内经营者的举报,由其实际经营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本案中,被举报人实际经营地在台州市内,故举报事项由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理,符合上述规定。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经核查,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立案:(一)有证据初步证明存在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二)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应当给予行政处罚;(三)属于本部门管辖;(四)在给予行政处罚的法定期限内。本案中,被申请人接到申请人的举报后,及时安排执法人员对申请人的举报事项进行核查,被举报人在天猫商城店铺“某某旗舰店”发布的型号为LM800DQT-6A的电动两轮轻便摩托车,其可供下单选项分别为“梦幻白”、“梦幻白-选配尾箱”,两者标价相差100元。上述产品除页面“评论”栏有买家上传的部分产品图片有带尾箱外,整个宣传页面未见带有尾箱的上述产品文字或者图片展示。被举报人经营场所亦不存在案涉产品有涉及与机动车认证参数不一致的情形。在未发现被举报人的产品有申请人所举报问题的情况下,被申请人依据核查事实作出举报答复,事实清楚,依据充分。

在程序方面,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举报投诉后及时进行了核查,作出举报答复,并依法在全国12315平台将投诉举报处理情况告知申请人,整个办理过程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以及《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保障了行政相对人的权益。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举报答复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举报答复。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二日


附件

本决定依据的相关法律和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二十八条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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