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行政复议 > 行政复议决定书
孔某红不服被申请人台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于2022年3月30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一案

发布日期:2023-01-09 09:10 访问次数:
 


台州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台政复〔2022〕94号


申请人:孔某红

被申请人:台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申请人孔某红因不服被申请人台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于2022年3月30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台卫信开告〔2022〕3号)(以下简称“案涉告知书”),于2022年6月1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后于2022年6月13日补正材料,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案涉告知书,责令被申请人重新对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予以答复。

申请人称:一、台州某某血浆有限公司是一家成立于2018年2月5日的筹备单采血浆站。按照《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七条的规定,该公司必须取得《单采血浆许可证》方可开展单采血浆业务。要取得该许可,应由三门县卫生健康局初审,经台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同意,报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审批同意核发许可证,并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从中得知,受理该公司的行政许可和依法审查是被申请人的法定程序和职责。被申请人对该公司的《单采血浆许可证》行政许可申请已审查同意,按照许可流程,被申请人必定收到并受理了该公司申请《单采血浆许可证》行政许可的申请材料,接收了三门县卫生健康局上报的行政许可执法案卷,经审查同意后在法定期限内将行政许可执法案卷上报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单采血浆许可证》作为该公司的“准生证”,公司全体员工都有义务迎接和配合被申请人的行政执法审查,申请人作为公司的检验科副科长主管实验室的全面工作,参与申请《单采血浆许可证》行政许可的大量本职工作,是许可工作的知情者。申请人有诸多证据证实被申请人实施了对该行政许可审查程序。被申请人在案涉告知书中称其未收到台州某某血浆有限公司申请办理《单采血浆许可证》的申请材料,申请的信息不存在。这个答复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因为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符合《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的法定程序,属于政府信息,被申请人应对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予以受理,而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申请人应当保存相关申请材料。二、被申请人以申请人申请的信息属于行政执法类过程性信息,作出不予公开的答复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不具有合理的理由,属于认定事实不清,法律依据错误。行政执法是一个非常宽泛的概念,几乎涵盖了全部行政行为,被申请人滥用行政执法概念,无疑为免除公开找理由,是无法律依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等相关规定,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不能被排除在公开范围之外,而且该信息是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行政许可审查的法定义务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法定程序已经结束,该行为已经外化,属于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综上所述,案涉答复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依据错误,严重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所作的案涉告知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依据正确。被申请人于2022年3月3日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单采血浆许可证》行政许可审核审批材料。经查,台州某某血浆有限公司的母公司上海某某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已于2019年2月被上海药监局要求停产,省卫生健康委员会以此为理由中止了台州某某血浆有限公司申报的该项目的审批,被申请人亦已将台州某某血浆有限公司提交的申请材料退还三门县卫生健康局,故有关台州某某血浆有限公司提交的申报材料无法进行公开;同时,申请人要求公开的审核审批材料属于被申请人内部工作流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可以不予公开。故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案涉告知书进行了答复。二、被申请人于2022年3月3日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案涉告知书,符合法定程序。三、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程序上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因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无利害关系,其提出的复议请求不符合受理条件;同时,省级复议机关已经受理了申请人的同一行政复议申请,其提出的案涉行政复议申请也不符合受理条件。

经审理查明:2022年3月3日,申请人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统一依申请公开平台向被申请人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的内容为:台州某某血浆有限公司申请《单采血浆许可证》的行政许可前,台州某某血浆有限公司提交的全部(包括补正)申请材料等信息公开,包括但不限于你委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通过和现场检测确认的行政许可法律文书等。2022年3月30日,被申请人作出案涉告知书,并于2022年3月31 日邮寄送达申请人。该告知书主要内容为:一、关于“依法受理对管辖区域内台州某某血浆有限公司申请《单采血浆许可证》的行政许可前,台州某某血浆有限公司按照你委的要求提交的全部(包括补正)申请材料等信息”。经查,本机关未收到台州某某血浆有限公司申请办理《单采血浆许可证》的申请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故您所申请的信息不存在。据初步判断,三门县卫生健康局可能掌握相关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建议您向三门县卫生健康局了解获取相关信息... ...。二、关于“包括但不限于你委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通过和现场检测确认的行政许可法律文书等”,经查,你申请的信息属于行政执法类过程性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本机关不予公开。申请人不服该答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在网上申请信息公开的页面截图、《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台卫信开告〔2022〕3号)、《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告知书》(三卫信开告〔2022〕1号)、《政府信息公开检索证明》、网上检索页面截图及相关邮寄凭证等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的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该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该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本案中,关于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台州某某血浆有限公司申请《单采血浆许可证》的行政许可前,台州某某血浆有限公司提交的全部(包括补正)申请材料等信息公开”。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进行了调查,对申请公开的信息进行了各种查找检索,在尽到合理的检索义务后,未找到上述信息。因政府信息不存在,被申请人以告知书的形式答复申请人,已履行了法定告知义务,符合法律规定。至于被申请人是否应当保存申请人所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审查范畴。需要指出的是,经查,被申请人本已获取了台州某某血浆有限公司提交的申请材料,但因省卫生健康委员会中止了对该公司《单采血浆许可证》的行政许可审批,被申请人遂将相关申请材料退还了三门县卫生健康局。但被申请人在案涉告知书中称“本机关未收到台州某某血浆有限公司申请办理《单采血浆许可证》的申请材料”。被申请人对该事实的描述不严谨,鉴于未对申请人的政府信息知情权造成实质影响,本机关予以指正。关于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包括但不限于你委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通过和现场检测确认的行政许可法律文书等”。上述政府信息是被申请人在履行行政许可过程中所形成的过程性信息,依法可以不公开。被申请人在说明理由的基础上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无不当。程序上,被申请人于2022年3月3日收到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后,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的规定。

综上,申请人的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机关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台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作出的(台卫信开告〔2022〕3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二年八月四日


附件

本决定依据的相关法律和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二十八条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




[打印]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