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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香不服被申请人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1月21日作出的台市监举报复字〔2022〕T010号《举报回复书》一案

发布日期:2023-01-09 08:57 访问次数:
 


台州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台政复〔2022〕48号


申请人:周某香

被申请人: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周某香因不服被申请人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1月21日作出的台市监举报复字〔2022〕T010号《举报回复书》(以下简称案涉回复),于2022年3月28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因情况复杂,本案延长三十日行政复议期限。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22年1月21日所作的台市监举报复字〔2022〕T010号《举报回复书》,并责令重新作出处理。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1年12月15日在拼多多平台店铺“某某母婴旗舰店”,支付9.12元购买了儿童筷子一份。商家通过极兔快递发出,申请人于2021年12月17日签收。申请人打开使用后,发现存在问题,于2022年1月14日在全国12315平台实名举报商家的违法行为,同时附上营业执照、店铺详情、产品照片等相关图片,并对商家违法行为进行逐一列举说明。首先,商家销售的产品并无任何标签标识,属于典型的三无产品,被申请人回复称商家产品有标签标识,不存在违法行为,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其次,被申请人回复称商家产品有检测报告,但申请人并未看到相关材料,不知道所检测的产品与申请人所购买的产品是否为同一产品同一批次,也不知道所检测的项目是否符合相关产品国家标准,故申请人对此回复不予认可。被申请人不予立案的行政行为,属于形式回复,未履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号及总局令第20号规定的充分、公平、全面、程序合法的原则,属于典型形式上履行告知义务,故申请行政复议。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依据正确,内容适当。被申请人于2022年1月14日在全国12315平台收到申请人对被举报人台州某某塑胶股份有限公司的举报,称其在被举报人拼多多平台店铺“某某母婴旗舰店”购买的儿童筷子存在问题。针对申请人反映的问题,被申请人及时开展了现场检查等相关核查工作,被举报人销售的产品背面标签下部有“合格证”字样,未发现违反《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通用安全要求》(GB 4806.1-2016)的情形,申请人所称“产品无合格证明”与事实不符。此外,被举报人提供了第三方检验检测报告(SZ19114024)及该款产品的成品检验报告单,证明产品符合GB 4806.6-2016、GB 4806.11-2016的相关标准,检验结果均为合格。其中“感官测试(外观)”检测结果为“色泽正常、无异臭、不洁物等”;“感官测试(浸泡液)”检测结果为“无浑浊、沉淀、异臭等感官性的裂变”。因未发现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被申请人于2022年1月21日作出案涉回复,并于2021年1月26日通过EMS邮寄送达申请人,后于1月29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举报事项的回复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内容适当,程序合法,请求复议机关依法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2022年1月14日,申请人周某香通过12315平台向被申请人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称其在被举报人台州某某塑胶股份有限公司拼多多平台店铺“某某母婴旗舰店”购买的儿童筷子存在无合格证、产品有刺鼻气味、无检验报告等问题,请求被申请人对被举报人进行调查,并对被举报人进行行政处罚。2022年1月21日,被申请人对被举报人开展了核查工作,并进行了现场检查,制作了现场笔录。通过核查,被申请人认定案涉儿童筷子标签上标有合格证、产品名称、生产厂名、厂址、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信息,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通用安全要求》(GB 4806.1-2016)的相关标准。在核查过程中,被举报人向被申请人提供了第三方检验机构深圳市某某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的检验检测报告(SZ191140024),该报告显示,检验产品“感官测试(外观)”的检测结果为“色泽正常、无异臭、不洁物等”;“感官测试(浸泡液)”的检测结果为“无浑浊、沉淀、异臭等感官性的裂变”,检测结论为所检项目符合GB 4806.6-2016、GB 4806.11-2016的标准。另有被举报人提供的生产日期为2018年3月25日的成品检验报告单显示该产品的气味、外形的检验结论为合格。同时,被申请人执法人员还对被举报人生产销售的儿童筷子进行随机拆封抽查,未发现产品存在刺鼻气味等问题。同日,被申请人作出案涉回复。2022年1月26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邮寄送达举报回复书,并于2022年1月29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

以上事实,有举报投诉书及附件、现场笔录、产品照片、营业执照及生产许可证、检验检测报告(SZ19114024)、成品检验报告单、全国12315平台的内容截图、《举报回复书》(台市监举报复字〔2022〕T010号)及EMS邮寄单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举报由被举报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平台内经营者的举报,由其实际经营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本案中,被举报人实际经营地在台州市内,故举报事项由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理,符合上述规定。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经核查,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立案:(一)有证据初步证明存在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二)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应当给予行政处罚;(三)属于本部门管辖;(四)在给予行政处罚的法定期限内。本案中,被申请人接到申请人的举报后,安排执法人员对被举报人进行现场核查,并查验了被举报人提供的成品检验报告单以及第三方检验机构深圳市某某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的检验检测报告(SZ191140024)。通过核查,因未发现被举报人的相关产品存在申请人所称的无标签、有刺鼻气味、无检验报告等违法事实,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的案涉回复,事实清楚,依据充分。

在程序方面,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举报投诉后进行了核查,作出案涉回复,并依法进行了告知送达,整个办理过程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以及《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保障了行政相对人的权益。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案涉回复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1月21日作出的《举报回复书》(台市监举报复字〔2022〕T010号)。

申请人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日


附件

本决定依据的相关法律和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二十八条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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