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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金不服被申请人仙居县人民政府于2022年8月26日作出的仙政办信开告〔2022〕19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一案

发布日期:2023-01-10 14:49 访问次数:
 


台州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台政复〔2022〕206号


申请人:张某金

被申请人:仙居县人民政府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仙居县人民政府于2022年8月26日作出的仙政办信开告〔2022〕19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以下简称“案涉答复”),于10月9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后于10月18日补正材料,本机关依法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22年8月26日作出的案涉答复。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2年7月4日邮寄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申请公开如下政府信息:1.仙居县1999年度第三批次建设用地征收某某村集体基本农田(耕地)480亩涉及仙居县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与农转用的时间日期的信息;2.仙居县1999年度第三批次建设用地征收某某村集体基本农田(耕地)480亩涉及仙居县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项目用途、单位名称、同意征收耕地面积数量亩分的信息;3.仙居县1999年度第三批次建设用地征收某某村集体基本农田(耕地)480亩涉及仙居县人民政府上报国务院审批批文和农转用审批批文,或国务院授权同意仙居县人民政府征收某某村集体基本农田(耕地)的信息;4.仙居县1999年度第三批次建设用地征收某某村集体基本农田(耕地)480亩土地面积款项(浙江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收据)凭据内土地面积亩分金额发票的信息公开。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案涉答复不服,请求复议机关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称:一、案涉答复程序合法,法律适用正确。2022年7月5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7月25日,被申请人作出仙政办信开延〔2022〕19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延期答复告知书》并送达给申请人。根据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被申请人通过查找1999年度第三批次建设用地征地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规定,于8月26日作出案涉答复并送达给申请人,因此,被申请人作出的案涉答复法律适用正确,信息公开答复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二、案涉答复的内容正确。根据申请人提出要求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经被申请人检索和审查,仙居县1999年度第三批次建设用地项目征收不涉及某某街道某某村土地,申请人申请的相关信息不存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被申请人尽到了勤勉的查找和检索义务,将查询、检索过程记录在案,并告知申请人,已履行了政府信息公开义务,作出的案涉答复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相关规定。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案涉答复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回复内容符合法律规定,申请人要求撤销的理由依法不能成立。

经审理查明:2022年7月4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如下政府信息:1.仙居县1999年度第三批次建设用地征收某某村集体基本农田(耕地)480亩涉及仙居县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与农转用的时间日期的信息;2.仙居县1999年度第三批次建设用地征收某某村集体基本农田(耕地)480亩涉及仙居县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项目用途、单位名称、同意征收耕地面积数量亩分的信息;3.仙居县1999年度第三批次建设用地征收某某村集体基本农田(耕地)480亩涉及仙居县人民政府上报国务院审批批文和农转用审批批文,或国务院授权同意仙居县人民政府征收某某村集体基本农田(耕地)的信息;4.仙居县1999年度第三批次建设用地征收某某村集体基本农田(耕地)480亩土地面积款项(浙江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收据)凭据内土地面积亩分金额发票的信息。7月5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材料。7月25日,被申请人经相关负责人同意将答复期限延长二十个工作日,并将延期情况告知申请人。8月26日,被申请人作出案涉答复并于当日邮寄给申请人,其主要内容为:经检索和审查,仙居县1999年度第三批次建设用地项目征收不涉及某某街道某某村土地,申请的上述仙居县1999年度第三批次建设用地征收某某村集体基本农田(耕地)480亩相关信息不存在。申请人对该答复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仙政办信开延〔2022〕19号《政府信息公开依申请延期答复审批表》、仙政办信开延〔2022〕19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延期答复告知书》、仙政办信开告〔2022〕19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第三十六条第四项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本案中,被申请人根据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向被申请人办公室与仙居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业务科室查询了相关档案信息,查询结果为仙居县1999年度第三批次建设用地征地项目不涉及仙居县某某街道某某村的土地,只涉及原某某镇某某村6.1175公顷集体土地。故申请人所申请的关于某某村土地被征收的信息实际上并不存在。被申请人据此作出案涉答复并无不当。程序上,被申请人于7月5日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经延期于8月26日作出案涉答复并邮寄送达申请人,整个政府信息公开办理过程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要求。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仙居县人民政府于2022年8月26号作出的仙政办信开告〔2022〕19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五日


附件

本决定依据的相关法律和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二十八条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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