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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某燕不服被申请人临海市人民政府同意实施的《临海市某某片区城中村改造二期建设项目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一案

发布日期:2023-01-10 14:37 访问次数:
 


台州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台政复〔2022〕216号


申请人:何某燕

被申请人:临海市人民政府

申请人何某燕因不服被申请人临海市人民政府同意实施的《临海市某某片区城中村改造二期建设项目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以下简称“案涉补偿安置方案”),于2022年10月17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案涉补偿安置方案。

申请人称:案涉补偿安置方案违反国务院户籍制度改革、男女平等基本国策、违反法律法规,随意剥夺申请人及家人4个有效人口,侵害群众合法权益,现申请行政复议(土地房屋上面的产权证明因为在数年前被要求以旧证换新证为由被相关部门收走,至今没有发放新证,此事已经在临海申请行政复议,特此说明)。一、申请人丈夫虽是公务员,但户口一直在某某村,且在土地承包期内,有集体土地承包权证为凭,户口本上也明显标识农业家庭户,某某街道办事处以考上公务员即为非农户口不享受拆迁安置,理由不充分,缺乏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通常采取家庭承包的方式,第二十七条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土地,只有在承包方全家迁入社区且户口转为非农户口的情况下,承包方才应交回土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承包地被征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依据本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获得相应补偿。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意见》,对到西部县以下基层单位和艰苦边远地区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实行来去自由的户籍政策,户口可留在原籍或根据本人意愿迁往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某某街道以申请人丈夫为在编人员即不予拆迁安置的理由既不合理也不合法。二、申请人户口因符合国家政策“四类人可以进行非转农”而迁到某某村,且申请人上大学前原为农村户口,毕业后也一直未落实工作,依据国家政策有获得征地补偿的权利。三、申请人小儿子及侄女户口均在某某村,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子女未被行政事业单位录取均可享受安置人口,唯独将我家多个女儿户则不予享受,严重违背了国家男女平等基本国策。请求撤销案涉补偿安置方案。

被申请人称:一、案涉补偿安置方案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第四十八条规定,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征收集体土地或农村村民住宅,并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其目的在于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利益。故对于农村村民住宅的拆迁安置,其被认定为安置人口的一般原则是具备农民身份。结合《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目的是“促进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常住人口有序实现市民化,稳步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让农民和城镇居民享受同等社会公共服务。在户籍制度改革及户口迁移政策调整的背景下,取消了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但并不意味着城镇居民可以通过户籍迁移,去享受原本属于农民的合法权益。因此,案涉补偿安置方案将“户籍在拆迁村的行政、事业单位在编(含退休)人员以及……不计入该村拆迁安置人口数”的规定,符合《土地管理法》的规定,也不违反《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的规定。

具体到本案,申请人所在户包括其丈夫杜某明、女儿杜某荷、儿子杜某晟、公公杜某林、婆婆谢某琴,其中申请人于2020年5月份将户口迁入某某村,迁入某某村前为非农户口;杜某明于2013年被录用为某某省国家税务局系统公务员,虽然其户口尚在某某村,但是显然已不具备农民身份;杜某荷出生于2011年,出生时户口随其父亲杜某明,为农业户口;杜某晟出生于2020年,当时其父亲杜某明已为行政在编人员;公公杜某林、婆婆谢某琴户口一直在某某村,户改前为农业户口。因此,根据上述规定,申请人何某燕及其丈夫杜某明、儿子杜某晟均不属于安置人口;而将杜某林、谢某琴、杜某荷作为安置人口,也已充分保障了被拆迁人的利益。至于申请人所称侄女杜某雨未作为安置人口问题,因其父亲杜某明(系杜某林次子、杜某明弟弟)于2017年被录用为中学教师,母亲卢某英于2012年被录用为小学教师,均为事业单位在编人员,且户口均不在某某村,杜某雨出生于2019年,三人均不属于安置人口。但是根据案涉补偿安置方案,杜某明在某某村有合法产权建筑且曾有户籍记载,故对该户按照案涉补偿安置方案作为非农家庭户进行安置,也已保障杜某明户的合法权益。

二、案涉补偿安置方案拟定程序符合法律规定。

(一)答复人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于2022年1月1日发布《某某区块城中村改造建设项目二期(某某街道21-3地块)征收土地预公告》,就案涉拟征收某某街道某某村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并对征收范围内拟征迁房屋、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事项进行预公告。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某某片区城中村改造二期建设项目的工作人员于2022年1月21日在拟征收土地所在地某某街道办事处公开栏和某某街道某某村、某某村村务公开栏上张贴补偿安置方案、调查情况汇总表等公告,并在临海市人民政府官网发布了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公告均载明“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在本公告期满前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书面申请”,并公布联系电话,已充分保障被征收人的知情权和提出异议的权利。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答复人未收到要求听证的书面申请,不存在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安置补偿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故答复人作出临政函〔2022〕31号文件批复同意案涉补偿安置方案。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听证会等情况确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后,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以及“对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之规定,与被征收人对拟征收集体土地上的房屋进行补偿安置达成一致协议是建立在双方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若被征收人不同意,也不会采取强制措施。本案中,申请人户杜某明于2022年5月9日授权其弟弟杜某明代为办理征收补偿安置相关事宜和手续,杜某明父亲杜某林、弟弟杜某明已于5月15日同临海市某某街道办事处签订《临海市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且临海市人民政府某某街道办事处已经将协议约定的两户补偿款共计4082304.4元全部支付完毕。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本案中,答复人于2022年3月23日作出案涉临政函〔2022〕31号文件,申请人申请复议时已超过六十日,理应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综上所述,案涉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及制定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请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因临海市某某区块城中村改造建设项目二期(某某街道21-3地块)建设需要,被申请人发布了《征地补偿安置公告》(临征补〔2022〕02号)、《某某区块城中村改造建设项目二期(某某街道21-3地块)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临征补〔2022〕2号)及其附件《临海市某某片区城中村改造二期建设项目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并于2022年1月21日在某某街道某某村等各征收区域所在村村务公开栏张贴公示,并于同日在被申请人网站上公示,公告期限30日。因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未发生多数被征收人认为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2022年3月23日,被申请人批复同意实施案涉补偿安置方案。申请人户房屋位于某某村拟征收区域范围内,对案涉补偿安置方案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临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临海市某某片区城中村改造二期建设项目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批复》(临政函〔2022〕31号)、《征地补偿安置公告》(临征补〔2022〕02号)、《某某区块城中村改造建设项目二期(某某街道21-3地块)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临征补〔2022〕2号)、公告张贴照片、临海市人民政府网站公示截图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法。一般而言,可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应当是行政主体直接设定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或者对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直接产生影响、对外发生法律效果的行为,也即行政管理活动的最终行政决定,一般并不包括行政主体在作出最终行政决定过程中针对程序性事项所作的决定和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可知,被申请人组织拟定案涉补偿安置方案并发布征地补偿安置公告为征地批前程序,系土地征收过程中的阶段性行为,其本身并不会对征收补偿法律关系产生终局性影响,不会在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之间直接设定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如申请人对嗣后的征地审批行为或征地补偿安置决定等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综上,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行政复议受案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何某燕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附件

本决定依据的相关法律和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驳回行政复议申请:

……

(二)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和本条例规定的受理条件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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