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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春不服被申请人台州市公安局于2022年9月8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一案

发布日期:2023-01-10 14:29 访问次数:
 


台州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台政复〔2022〕200号


申请人:吴某春

被申请人:台州市公安局

申请人吴某春因不服被申请人台州市公安局于2022年9月8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台公信开告〔2022〕11号),于2022年9月27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22年9月8日作出的台公信开告〔2022〕11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以下简称“案涉告知书”),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2年8月31日向被申请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要求公开被申请人接收法院案卷材料的时间以及签收人员,公开本案具体承办民警。2022年9月14日,申请人收到被申请人答复,对该答复不服,有以下两点理由:一、根据该答复,被申请人于2021年10月14日收到本案法官寄送的司法建议书,并将该案件随即转送至温岭市公安局处理。2022年8月23日,申请人在一直没有得知被申请人是否受理某某区人民法院移送案件的情况下,第二次向杭州市某某区人民法院起诉,并向某某区人民法院(2021)浙0108民初20**号民事案件承办法官查档和了解被申请人受理案件的情况,得知被申请人接受某某区人民法院移送的案件后没有出具任何法律文书,因此某某区人民法院不能提供任何材料,造成申请人第二次起诉缺少关键证据材料。在该案件移送至公安机关的长达十个月时间里,被申请人未向申请人、承办法官反映该案件具体情况,且承办民警也从未联系过申请人了解详细情况。二、该答复称申请的第二项内容不属于被申请人承办,建议申请人向承办单位温岭市公安局咨询相关办理情况。被申请人作为温岭市公安局的上级主管部门,对下级承办的案件情况及承办民警信息是可以告知申请人的,被申请人将材料转至下级公安机关,不代表对本案丧失管辖权与监督权。申请人自从2017年11月15日发现车辆丢失,在将近五年的时间里报警、起诉,通过先公力救济再私力救济,全力保护自身权益。2021年6月29日,某某区人民法院在经过审理后认为该案件涉嫌经济犯罪,移送至被申请人处。申请人在等了一年后仍未得到任何案件办理情况下,为维护自身权益,第二次提起民事诉讼查明全部案件事实,追回车辆经济损失,为此请求被申请人公开政府信息。综上,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违法,请求复议机关依法裁决。

被申请人称: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理具体情况。2022年9月2日,被申请人收到吴某春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内容为:“1.公开贵机关签收杭州市某某区人民法院移送(2021)浙0108民初20**号民事案件案卷材料时间和签收部门的政府信息;2.公开贵机关接收杭州市某某区人民法院移送(2021)浙0108民初20**号民事案件后案卷材料去向和案件承办人员政府信息。”经核查,2021年10月11日,杭州市某某区人民法院(民三庭)将(2021)浙0108民初20**号案件相关司法建议材料寄往被申请人。2021年10月14日,被申请人门卫签收该材料。2021年10月18日,被申请人将该材料交办至温岭市公安局。2022年9月8日,被申请人制作案涉告知书,并于2022年9月13日通过邮递方式向吴某春送达。

二、政府信息公开办理符合法律规定。根据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相关内容,被申请人已公开了材料签收时间、签收部门和去向。因相关案件不属于被申请人承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被申请人已建议申请人向温岭市公安局咨询相关办理情况。同时,我局依法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送达吴某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符合“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的法定程序。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依法对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请台州市人民政府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2022年9月2日,被申请人台州市公安局收到申请人吴某春寄送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申请公开内容为:“1.公开贵机关签收杭州市某某区人民法院移送(2021)浙0108民初20**号民事案件案卷材料时间和签收部门的政府信息;2.公开贵机关接收杭州市某某区人民法院移送(2021)浙0108民初20**号民事案件后案卷材料去向和案件承办人员政府信息。”被申请人经核查后,于9月8日制作案涉告知书,9月13日通过邮政快递寄出,9月14日送达被申请人。案涉告知书主要内容为:“1.经检索,我局于2021年10月14日收到杭州(民三庭)某某人民法院寄送的邮件,内容是上述相关案件的司法建议书,签收人为台州市公安局门卫。2.我局接收该司法建议书后随即转送温岭市公安局处理;您申请公开的具体承办人员情况,由于该内容不属于我局承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建议您向承办单位温岭市公安局(联系地址浙江省温岭市太平街道人民东路322号,邮编317500)咨询相关办理情况。”申请人吴某春不服该告知,申请行政复议。

另查明,申请人吴某春诉杭州某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郭某君、韩某、韩某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杭州市某某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29日作出(2021)浙0108民初20**号民事裁定书,载明“本案所涉事实有经济犯罪嫌疑,故应当依据法律规定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2021年9月30日,杭州市某某区人民法院制作《关于受案调查郭某君被诈骗案的司法建议》(杭滨法建〔2021〕15号)(以下简称“案涉司法建议”),主送单位为温岭市公安局,于2021年10月11日寄送台州市公安局。台州市公安局于2021年10月14日收到案涉司法建议,并于10月18日转寄温岭市公安局处理。

以上事实,有《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台公信开告〔2022〕11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2021)浙0108民初20**号《浙江省杭州市某某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杭滨法建〔2021〕15号《关于受案调查郭某君被诈骗案的司法建议》、第155号《交寄大宗挂号函件清单》《情况说明》及相关邮寄送达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规定,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被申请人经查询检索,查找到申请人所申请公开的信息中第1点内容,并告知申请人签收时间和签收部门,符合上述规定。关于申请人要求公开的第2点内容中的“接收杭州市某某区人民法院移送(2021)浙0108民初20**号民事案件后案卷材料去向”,被申请人告知其已转送温岭市公安局处理,也符合上述规定。关于申请人要求公开的第2点内容中的“案件承办人员政府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而案涉司法建议主送单位为温岭市公安局,不属于被申请人承办案件,被申请人既非该政府信息的制作单位,也非最初获取单位,因此,被申请人没有公开案件承办人员信息的法定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规定,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被申请人已经在案涉告知书的第2点中明确说明理由,并将温岭市公安局的联系地址告知申请人,已经履行告知义务。

程序上,被申请人于2022年9月2日收到申请,9月8日制作案涉告知书,9月13日通过邮政快递寄出,9月14日送达被申请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相关规定。

综上,被申请人台州市公安局作出的案涉告知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台州市公安局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台公信开告〔2022〕11号)。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五日


附件

本决定依据的相关法律和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二十八条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十条 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第三十六条 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

(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

(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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