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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某良不服被申请人仙居县人民政府未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一案

发布日期:2023-01-10 14:25 访问次数:
 


台州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台政复〔2022〕208号


申请人:汪某良

被申请人:仙居县人民政府

申请人汪某良对被申请人仙居县人民政府未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的行为不服,于2022年10月9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10月18日补正申请材料后,本机关依法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责令被申请人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2年7月4日将《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以挂号信形式(邮件编号XA761866464**)寄给仙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根据挂号信函收据显示信函重量29克,C5信封内有两份信息公开申请书和两份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被申请人仅对其中一份信息公开申请进行答复,未对另一份信息公开申请进行答复,未答复的信息公开申请事项为:“1.仙居县于1999年度第一批次建设用地征收某某村集体基本农田(耕地)1.8395公项,涉及仙居县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与农转用时间日期的信息;2.仙居县于1999年度第一批次建设用地征收某某村集体基本农田(耕地)1.8395公项,涉及仙居县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项目用途、单位名称,同意征收耕地面积、数量亩分的信息;3.仙居县于1999年度第一批次建设用地征收某某村集体基本农田(耕地)1.8395公项,涉及仙居县人民政府是否上报国务院审批批文及农转用审批批文或国务院授权同意仙居县人民政府征收某某村集体基本农田(耕地)的信息;4.仙居县于1999年度第一批次建设用地征收某某村集体基本农田(耕地)1.8395公项(27.5925亩)土地面积款项《浙江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收据》凭据内土地面积亩分、金额、发票的信息。”被申请人未在法律规定时间内对上述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因此请求台州市人民政府责令被申请人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没有收到申请人另一份《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申请人提出在2022年7月4日邮寄了一封邮政挂号信(邮件编号XA761866464**)给被申请人,里面有两份信息公开申请书,被申请人认为这不是事实。经被申请人核实,信息公开办理机构工作人员在2022年7月5日收到申请人的挂号信时,挂号信里面只有一份信息公开申请书和一份身份证复印件,没有申请人在申请复议时所附的落款时间为2022年7月4日的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且申请人邮寄的挂号信信封上没有写明“两份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无法证明其中有两份信息公开申请书。

二、被申请人已经履行了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2022年7月5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2022年8月26日,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以仙政办信开告〔2022〕18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回复给申请人,履行了政府信息公开的职责。

综上,申请人的复议理由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依法不能成立,请求复议机关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2年7月4日用C5信封寄给被申请人一封邮政挂号信(邮件编号XA761866464**),根据挂号信函收据显示信函重量29克,信封上手写内容为“浙江省仙居县环城西路50号仙居供电大楼 仙居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收) 浙江省仙居县某某街道某某路21-5号 汪某良寄 130738218**”,被申请人于当日签收。申请人称该信封内有两份信息公开申请书和两份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而被申请人称该信封内只有一份信息公开申请书和一份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该项事实的真实情况。

以上事实,有邮件编号XA761866464**的C5信封、邮件编号XA761866464**的国内挂号信函收据、《情况说明》《关于邮件XA761866464**情况说明》、2份《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应提供曾经要求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而被申请人未履行的证明材料。本案中,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未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应提供其曾向被申请人提出过涉案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证据。申请人提交的相关证据为申请人声称在信封内但被申请人否认存在的《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邮件编号XA761866464**的国内挂号信函收据,但以上证据不足以证明邮件编号XA761866464**的C5信封内装有两份信息公开申请书和两份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即无法证明申请人曾向被申请人提出过涉案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故申请人的复议请求缺乏事实依据,本机关不予支持。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汪某良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附件


本决定依据的相关法律和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驳回行政复议申请:

(一)申请人认为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后发现该行政机关没有相应法定职责或者在受理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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