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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某良不服被申请人仙居县人民政府于2022年8月26日作出的仙政办信开告〔2022〕18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一案

发布日期:2023-01-10 14:21 访问次数:
 


台州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台政复〔2022〕207号


申请人:汪某良

被申请人:仙居县人民政府

申请人汪某良不服被申请人仙居县人民政府于2022年8月26日作出的仙政办信开告〔2022〕18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以下简称“案涉答复书”),于10月9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10月18日补正申请材料后,本机关依法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于8月26日作出的案涉答复书,责令被申请人重新做出政府信息公开内容。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7月4日通过邮政挂号信寄给仙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申请事项为:1.仙居县于1999年度第一批次建设用地征收某某村集体基本农田(耕地)1.8395公项,涉及仙居县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与农业人口安置及劳动力人口安置人数、安置单位、安置时间、安置人姓名、安置人身份证号的信息;2.仙居县于1999年度第一批次建设用地征收某某村集体基本农田(耕地)1.8395公项,涉及仙居县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有关农业人口安置及劳动力人口安置采用货币代现金额发票、收款人时间日期的信息;3.仙居县于1999年度第一批次建设用地征收某某村集体基本农田(耕地)1.8395公项,涉及仙居县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有关征收每亩土地安置农业人口和劳动力人口标准是多少人口数的信息。申请人8月27日收到案涉答复书,对答复书内容和附件不服,故向台州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

被申请人称:一、案涉答复书程序合法,法律适用正确。7月4日18:31,被申请人收发室收到申请人的信函。7月25日,被申请人作出仙政办信开延〔2022〕18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延期答复告知书》并送达给申请人。根据申请人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被申请人通过查找县政府档案室、县档案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档案、县某某街道办事处档案、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门户网站、全省政府网站信息统一搜索等形式详细检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第四项规定,于8月26日作出案涉答复书并送达给申请人。因此被申请人作出的案涉答复书法律适用正确,信息公开答复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二、案涉答复书的回复内容是正确的。根据申请人提出要求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经被申请人通过各种方式查询,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的档案中查找到《仙居县一九九九年度计划第一批次建设用地报批材料》的第197页《征收土地情况调查表》中有“仙居县1999年度第一批次建设用地征收某某村集体土地(耕地)涉及农业人口安置及劳动力人口安置人数”信息,被申请人已经在案涉答复书中予以说明,并将复印件提供给申请人。当事人要求公开的其他信息,信息本身不存在,亦进行了说明。被申请人尽到了勤勉的查找和检索义务,将查询、检索过程记录在案,并告知申请人,已履行了政府信息公开义务,作出的案涉答复书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相关规定。

三、申请人提出的其他问题作以下说明。申请人提出要求撤销案涉答复书,但在申请复议书中没有提出撤销的具体理由,只是提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9条、第13条、第21条、第29条之规定申请信息公开内容,但被申请人已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予以答复。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案涉答复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回复内容符合法律规定,申请人要求撤销的理由依法不能成立,请求复议机关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2022年7月4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挂号信邮寄的《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申请事项内容为:“1.仙居县于1999年度第一批次建设用地征收某某村集体基本农田(耕地)1.8395公项,涉及仙居县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与农业人口安置及劳动力人口安置人数、安置单位、安置时间、安置人姓名、安置人身份证号的信息;2.仙居县于1999年度第一批次建设用地征收某某村集体基本农田(耕地)1.8395公项,涉及仙居县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有关农业人口安置及劳动力人口安置采用货币代现金额发票、收款人时间日期的信息;3.仙居县于1999年度第一批次建设用地征收某某村集体基本农田(耕地)1.8395公项,涉及仙居县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有关征收每亩土地安置农业人口和劳动力人口标准是多少人口数的信息。”7月25日,被申请人作出仙政办信开延〔2022〕18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延期答复告知书》,并于7月26日送达给申请人。根据申请人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被申请人通过查找县政府档案室、县档案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档案及门户网站、 某某街道办事处档案及全省政府网站信息统一搜索,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的档案中查找到《仙居县一九九九年度计划第一批次建设用地报批材料》,其中第197页《征用土地情况调查表》中的内容有仙居县于1999年度第一批次建设用地征用某某村集体土地(耕地)涉及农业人口安置及劳动力人口安置人数。当事人要求公开的其他信息均未找到。8月26日,被申请人作出案涉答复书并邮寄给申请人。申请人不服该答复书,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及相关材料、仙政办信开延〔2022〕18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延期答复告知书》、仙政办信开延审〔2022〕18号《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延期答复审批表》、档案查询记录及附件、仙政办信开告〔2022〕18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及相关附件、相关送达邮寄凭证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被申请人经检索发现《征用土地情况调查表》由被申请人制作及保存,遂将相关政府信息予以公开,符合上述规定。需要指出的是,当事人双方申请和答复的内容均是关于“征收”,但是被申请人找出的档案中却是关于“征用”的相关内容。虽然当事人双方所提的内容实质上指的是涉及某某村集体土地相关征用信息,但本机关从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的严谨角度对此予以指正。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行政机关在尽到合理的查找和检索义务后,将相应查找和检索情况告知申请人,并就该情况作出合理说明的,应视为履行了政府信息公开义务。本案中,被申请人在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就申请公开事项在县政府档案室、县档案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档案及门户网站、 某某街道办事处档案及全省政府网站信息统一搜索进行了全面检索,未检索到申请人要求的其他信息,已尽到了勤勉的检索义务。被申请人在案涉答复书中告知申请人所申请公开的其余政府信息不存在,该行为并无不当。

程序上,被申请人于2022年7月4日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于7月25日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延期答复,并于7月26日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延期答复告知书》邮寄送达申请人,后于8月26日作出案涉答复书并于当日邮寄申请人,整个办理过程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仙居县人民政府于2022年8月26日作出的仙政办信开告〔2022〕18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附件


本决定依据的相关法律和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二十八条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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