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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芳不服被申请人仙居县人民政府于2022年8月22日作出的仙政办信开告〔2022〕17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一案

发布日期:2023-01-10 14:18 访问次数:
 


台州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台政复〔2022〕191号


申请人:李某芳

被申请人:仙居县人民政府

申请人李某芳不服被申请人仙居县人民政府于2022年8月22日作出的仙政办信开告〔2022〕17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以下简称案涉答复书),于2022年9月15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9月30日补正材料,本机关依法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22年8月22日作出的案涉答复书。

申请人称:申请人是浙江省仙居县某某街道某某村村民,申请人家庭在村内有合法建造的宅基地上房屋、承包耕地和自留地。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案涉答复书附件里提供的《某某村2000年基本农田保护目标管理责任书》系伪造。理由如下:根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与县级人民政府签订的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的要求,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签订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可见该责任书是依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签订的。该签订日期和责任人签名是真实存在的,但该责任书左页面内容的保护目标中基本农田面积为0亩是伪造的。因为,作为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主体的甲乙双方签订一份没有保护目标的责任书,与基本农田监管人(土管局)三方各持一份,用来监督无保护目标管理的责任,既无签订意义,也不符合常理。同时该责任书的内容中存在涂改情况,其中保护目标内容第2小项:“97年至2010年基本农田保护区面积为0亩、保护率为0%”存在被篡改情况。

因此,被申请人提供的信息资料(责任书)显然不是某某镇镇长徐某微与某某村村民主任张某水签订的那份责任书原件的复印件,其来源应该是在仙居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的《仙居县土地管理局土地利用规划类某某镇基本农田划区定界(1997-2010年)》复印件装订册中那份(假原件)责任书的复印件。

被申请人隐瞒事实作出“因某某社区无基本农田责任情况,你申请公开的其余材料不存在”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相关的法律规定,构成违法。故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之规定,依法向台州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22年8月22日作出的案涉答复书,责令被申请人依法按申请人要求的方式公开申请人所申请的政府信息。

被申请人称:一、案涉答复书程序合法,法律适用正确。2022年6月28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关于“1997年至2021年期间涉及浙江省仙居县某某街道办事处某某社区(某某村)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档案)”的信息公开申请。7月25日,申请人作出仙政办信开延〔2022〕17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延期答复告知书》并送达给申请人。根据申请人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被申请人通过查找县政府档案室、县档案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档案和门户网站、县某某街道办事处档案及全省政府网站信息统一搜索等形式详细检索,于8月22日作出案涉答复书并送达给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和第四项规定告知当事人,法律适用正确,信息公开答复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二、案涉答复书的回复内容是正确的。根据申请人提出要求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经被申请人检索,只检索到《某某村2000年基本农田保护目标管理责任书》,没有检索到申请人要求的其他信息。检索到的信息已经在答复书中说明,并将复印件提供给申请人,对没有检索到申请人要求的其他信息也在答复书中进行了说明,已履行了政府信息公开义务。

三、申请人提出的复议理由依法不能成立。申请人认为《基本农田保护目标管理责任书》左页面内容中的保护目标基本农田亩数为0是伪造的。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的观点是完全错误的。《基本农田保护目标管理责任书》复印自《仙居县土地管理局土地利用规划类某某镇基本农田划区定界(1997-2010年)》档案,并不存在伪造和内容涂改的情形。早在2021年3月12日,仙居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已在仙自然资规信开告(2021)第13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中将《基本农田保护目标管理责任书》复印件提供给申请人,申请人对该份《告知书》没有提出异议。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案涉答复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回复内容符合法律规定,申请人要求撤销的理由依法不能成立,请求复议机关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2022年6月28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关于“1997年至2021年期间涉及浙江省仙居县某某街道办事处某某社区(某某村)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档案)”的信息公开申请。7月25日,申请人作出仙政办信开延〔2022〕17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延期答复告知书》,并于7月26日送达给申请人。根据申请人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被申请人通过查找县政府档案室、县档案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档案及门户网站、某某街道办事处档案及全省政府网站信息统一搜索,只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档案室查找到《某某村2000年基本农田保护目标管理责任书》。8月22日,被申请人作出案涉答复书并邮寄给申请人。申请人不服该答复书,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及相关材料、仙政办信开延〔2022〕17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延期答复告知书》、《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延期答复审批表》、档案查询记录及附件、仙政办信开告〔2022〕17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及相关附件、仙自然资规信开告(2021)第13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及相关附件、相关送达邮寄凭证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被申请人经检索发现《某某村2000年基本农田保护目标管理责任书》由被申请人制作及保存,遂将相关政府信息予以公开,符合上述规定。

申请人提出的保护目标内容第2小项:“97年至2010年基本农田保护区面积为0亩、保护率为0%”存在被篡改情况,经调查了解,该目标管理责任书中年份出现手写修改系笔误所致。因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基起年是1996年,当时的规划期限是1997-2010年,所以修改后的年份为1997-2010年,由于当时目标管理责任书已经分发到各村完成了签字盖章,考虑到效率问题以及为了节约成本,所以直接进行了手写修改。本机关对该目标管理责任书的真实性予以认可。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行政机关在尽到合理的查找和检索义务后,将相应查找和检索情况告知申请人,并就该情况作出合理说明的,应视为履行了政府信息公开义务。本案中,被申请人在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就申请公开事项在县政府档案室、县档案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档案及门户网站、某某街道办事处档案及全省政府网站信息统一搜索进行了全面检索,未检索到申请人要求的其他信息,已尽到了勤勉的检索义务。被申请人在案涉答复书中告知申请人所申请公开的其余政府信息不存在,该行为并无不当。

程序上,被申请人于2022年6月28日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于7月25日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延期答复,并于7月26日邮寄送达申请人,后于8月22日作出案涉答复书并于当日邮寄申请人,整个办理流程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仙居县人民政府于2022年8月22日作出的仙政办信开告〔2022〕17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八日


附件


本决定依据的相关法律和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二十八条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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