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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丽不服被申请人温岭市人民政府于2022年5月12日作出的《温岭市人民政府关于某某街道某某路A区块旧城区改建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决定》一案

发布日期:2023-01-10 11:20 访问次数:
 


台州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台政复〔2022〕128号


申请人:陈某丽

被申请人:温岭市人民政府

申请人陈某丽不服被申请人温岭市人民政府于2022年5月12日作出的《温岭市人民政府关于某某街道某某路A区块旧城区改建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决定》(温政发〔2022〕13号)(以下简称“征收决定”),于7月11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温岭市人民政府关于某某街道某某路A区块旧城区改建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决定》(温政发〔2022〕13号)。

申请人称:申请人系温岭市某某街道某某路A区块旧城区改建项目被征收人。申请人认为征收决定明显违法、错误:一、涉案项目征收范围内包含集体土地且未经依法征收,被申请人通过该房屋征收决定征收集体土地违法;二、涉案地块不符合再次征收条件。被申请人曾于2016年5月10日作出《温岭市人民政府关于某某路(A、B、C地块)和某某街(某某地块)旧城改造区块实施房屋征收的决定》(温政发〔2016〕25号),因签约率未达到95%,后于2022年2月10日作出上述征收决定效力终止的公告。但被申请人又于2022年5月12日作出案涉征收决定,征收补偿条件未曾提高,在三个月内无法完成签约率要求;三、被申请人大规模实施旧城区改建明显违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在实施城市更新活动中防止大拆大建问题的通知》(建科〔2021〕63号);四、被申请人作出的征收决定并非出于公共利益需要,而是为了商业开发;五、案涉征收决定不符合温岭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未纳入温岭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六、案涉决定作出前,房屋征收部门未组织征询改建意愿,未进行房屋情况调查登记、认定、处理及公示;七、补偿方案未征求公众意见,补偿标准明显低于法律规定;八、案涉决定未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未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九、征收确定的评估机构违反法律规定;十、案涉征收决定作出前,征收补偿费用未足额到位、专户专储。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所作征收决定征收的仅是某某街道某某路A区块旧城改建项目征收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并未涵盖集体土地上房屋。该区块集体土地征收工作尚处于征地批前阶段。二、被申请人所作征收决定系基于公共利益考虑,符合法律规定。征收决定所涉的温岭市某某街道某某路A区块位于温岭市城区某某街道核心区域,区域内房屋建造年代久远,历史街区通道狭窄,基础设施破旧落后,严重影响居民的生产生活,该区域居民为改善居住条件要求改造的意愿十分强烈。为响应群众呼声,加快实施城市规划,打通南北交通拥堵瓶颈,改善基础设施和人居环境,提升城市品位,被申请人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规定作出了征收决定。三、征收决定所涉区块旧城改造符合温岭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年度计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履行了征收范围确定与公示、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征询被征收人改建意愿、征求征收补偿方案公众意见、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及修改情况公布、常务会议讨论、征收决定公布等程序,所作征收决定内容及程序完全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温岭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申请人要求撤销征收决定的复议申请事实与理由依法不能成立,请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经审理查明:2022年2月17日,温岭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出具了某某街道某某路A区块项目房屋征收红线符合温岭市域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证明文件。2月20日,温岭市十七届人大一次会议通过了《温岭市2022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启动某某路ABC等区块改建被纳入该计划。2月22日,温岭市发展和改革局出具了某某街道某某路A区块改造符合温岭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温岭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的证明文件。3月1日,被申请人作出《温岭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某某街道某某路A区块改造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的批复》(温政函〔2022〕12号)。同日,被申请人作出征收范围公告并通过门户网站予以公布,并于3月2日将该公告内容在某某街道办事处、某某路口、某某路交叉口、某某路、某某村村部等位置进行张贴。3月22日,浙江台温律师事务所出具《温岭市某某街道某某路A区块旧城改造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评估该项目风险等级值为中低风险。3月24日,中共温岭市委政法委作出《浙江省重大决策社会风险评估报告备案文书》(温岭政法风评〔2022〕26号)。3月26日,被申请人作出《关于征求〈温岭市某某街道某某路A区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意见的公告》,同时通过其门户网站以及在征收范围张贴等方式,公开征求该方案意见。5月5日,温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关于温岭市某某街道某某路A区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迁意愿征询结果的公告》,并通过该局门户网站以及在征收范围内张贴的方式进行发布。5月6日,温岭市人民政府某某街道办事处作出《温岭市某某街道某某路A区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资金到位情况》,说明已设立该项目专用账户,征收补偿费用已到位。同日,浙江温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出具证明,证明某某街道办事处在该行已设立基建专户及截止该日账户余额情况。5月7日,被申请人第3次常务会议原则同意作出《温岭市人民政府关于某某街道某某路A区块旧城改建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决定》。5月12日,被申请人作出征收决定,并于同日通过门户网站以及在某某路A区块张贴等方式进行了公告。申请人对征收决定不服,遂提起本案复议申请。

以上事实,有《温岭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二五年远景目标纲要》《温岭市域总体规划(2015-2035年)》《温岭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温岭市人民政府关于下达温岭市2022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通知》《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温政函〔2022〕12号《批复》和公告及红线图、征收范围公告公示情况、征迁意愿征询表、温岭政法风评〔2022〕26号备案文书、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及征求意见和修改情况公告公示、拟征收房屋调查表、资金到位证明及账户余额、温岭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2022〕第4号)、征收决定及征收决定公告公示张贴情况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十五条的规定,征收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应当符合公共利益需要,项目建设活动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并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本案中,为加快城市有机更新,改善基础设施和区域居民居住环境等公共利益需要,温岭市将某某街道某某路A区块旧城区改建项目纳入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经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发展和改革局等职能部门审核,项目符合用地、规划要求。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组织开展了房屋征迁意愿征询工作,获得了92.5%征迁户的同意,房屋征收部门对征迁意愿征询结果进行了公告。被申请人还组织相关部门对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进行了论证,并通过门户网站和在征收范围内张贴的方式公告和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满30日后,及时在门户网站和征收范围内公告了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的反馈意见及修改情况。同时,作出征收决定前,该项目还委托社会机构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进行了备案。补偿费用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后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后正式作出征收决定,并及时在门户网站及征收范围内公告。征收决定明确了征收范围、实施主体等相关法定事项,所附征收补偿方案给予被征收人市场化安置、产权调换、货币补偿选择权,提供可供选择房源,并告知了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需要向被申请人指出的是,根据《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被申请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调查、认定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本案中,被申请人虽向本机关提交了《某某街道某某路A区块国有土地上房屋调查表》,但该调查表不能完整反映被申请人已履行了组织调查登记及调查、认定结果公布等法定程序,鉴于被申请人征收实施单位在后续的《某某街道某某路A区块房屋拟安置方案》公示中,一并将申请人被征收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进行公示,该程序瑕疵没有对申请人及其他被征收人的实体权益造成实质性影响,本机关仅予指正。

综上,被申请人所作征收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基本合法,内容适当,申请人要求予以撤销征收决定的复议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机关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温岭市人民政府关于某某街道某某路A区块旧城区改建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决定》(温政发〔2022〕13号)。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附件


本决定依据的相关法律和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二十八条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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