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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江不服被申请人天台县人民政府、天台县三合镇人民政府毁坏房屋一案

发布日期:2023-01-10 11:17 访问次数:
 


台州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台政复〔2022〕145号


申请人:王某江

被申请人:天台县人民政府

被申请人:天台县三合镇人民政府

申请人王某江不服被申请人天台县人民政府、天台县三合镇人民政府毁坏房屋一案,于2022年7月21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8月19日,本机关作出《行政复议释明告知书》(台政复〔2022〕145号)并向申请人进行了送达。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依法确认被申请人于2022年7月18日毁坏申请人房屋的行为违法,责令其恢复原状并赔偿申请人经济损失13500元。

申请人称:申请人位于天台县某某镇某某村(某某村30号)的房屋被纳入天台县某某区基础设施项目征收范围内,因补偿标准过低,申请人未与征收方达成安置补偿协议。2022年7月18日13时20分,被申请人三合镇人民政府及“某某征迁指挥部”在拆除申请人西侧邻居的房屋时损坏了申请人的房屋,造成内外墙体多处开裂,二三层西侧窗户碎裂变形,厨房屋顶破损,两个空调室外机及电表被压埋,已无法继续居住。申请人于当日13时26分拨打110报警,13时46分三合镇派出所民警到达现场进行询问,但未做任何处理。由于“某某征迁指挥部”不具备行政主体资格,应由其组建机关天台县人民政府为主体承担责任。需要强调的是,被申请人并非首次对申请人的房屋造成损坏。2022年6月20日,被申请人在拆除申请人东侧与之共墙的房屋时,已将申请人房屋的大梁拉扯变形,并造成外墙瓷砖破碎。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在拆除其相邻房屋时,两次严重损坏申请人的房屋,事后也未有任何道歉弥补之举,显然未尽合理注意义务,甚至是蓄意破坏以达到逼迁的目的。被申请人损坏申请人房屋的行为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应当确认其违法并责令其将申请人的房屋恢复原状,同时赔偿申请人的财产损失共计13500元。

被申请人天台县人民政府答复称:一、被申请人未曾组建过申请人在复议申请书中所称的“某某征迁指挥部”。《天台县某某区基础设施项目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天政办发〔2022〕18号)第三条确定该区块征收的实施单位为天台县三合镇人民政府。申请人所称的“某某征迁指挥部”可能系天台县三合镇人民政府作为本次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实施单位,而在本项目实施中所使用的一个简便“俗名”。二、案涉争议系申请人因房屋被毁损而提出,被申请人从未组织或参与实施过申请人所称的房屋毁损行为。经被申请人向三合镇人民政府了解后得知,之所以发生致使申请人所称的损坏,是该镇政府在与申请人相邻户已签约并腾空交付房屋的情况下,对该处房屋进行自主处置拆除时,因被拆除的房屋发生墙体坍塌而造成了与之相邻的申请人房屋及物品的损坏。因此,本案纠纷应当属于民事侵权纠纷,申请人应当提起民事诉讼或通过民事调解解决。三、被申请人也确有为加强对全县六大区块征迁工作的领导,于2022年2月28日印发了《天台县2022年六大区块攻坚行动工作方案》(天县委办通〔2022〕11号),成立天台县2022年六大区块征迁攻坚行动工作指挥部,下设六大攻坚专班及五个综合组。但申请人所称的“某某征迁指挥部”并非该工作方案所确定的天台县2022年六大区块攻坚行动工作指挥部,亦非攻坚专班或综合组,且上述组织只作征迁工作指导,并未具体组织实施或参与过任何形式的具体行政行为。因此,被申请人非本案适格主体,且本案属于民事侵权纠纷,非行政复议受案范围,应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被申请人天台县三合镇人民政府答复称:一、本案申请人房屋受损,系因被申请人在拆除已经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完成腾空交付的被征收人王某棚房屋过程中因墙体坍倒所致,并非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实施行政行为所致。基于被征收人王某棚已腾空房屋并交付,其房屋所有权已经发生转移,被申请人对之实施拆除,系对自有物权的处分行为。因自有物权的处分行为中发生的墙体意外坍塌而损害到申请人房屋,系不动产相邻侵权,属于民事纠纷。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并没有实施行政行为的意图,申请人也非行政行为的相对人。故案涉纠纷并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依法应予驳回。二、被申请人对王某棚房屋实施拆除行为系依据《天台县某某区基础设施项目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天政办发〔2022〕18号)文件第三条内容所确定,即被申请人系征收补偿与安置工作的组织实施单位。因此,被申请人拆除房屋的行为与天台县人民政府无任何关系。三、本案相邻侵权的损害后果发生后,被申请人即实施了积极的补救行为,且就数项损坏已与申请人形成合意,尚未达成合意的,被申请人愿意与申请人进一步沟通处理。因此,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受理条件,请依法予以驳回。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的案涉房屋位于天台县某某镇某某村(某某村30号)。2022年7月18日,被申请人天台县三合镇人民政府在拆除被征收人王某棚房屋过程中,因被拆除的房屋发生墙体坍塌,造成东侧与之相邻的申请人案涉房屋受损及空调、电表、灯等物品损坏。

另查明,申请人案涉房屋所在的某某镇某某村的集体土地位于天台县某某区建设项目征收范围内。2022年3月5日,天台县三合镇人民政府印发了《关于2022年某某区上山村征迁攻坚行动工作方案的通报》(三政〔2022〕48号)(以下简称“《通报》”),该工作方案中“二、组织机构”部分明确了总指挥、副总指挥名单,并下设动迁组、业务组、综合协调组。4月25日,被申请人天台县人民政府发布了《天台县某某区基础设施项目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天政办发〔2022〕18号)(以下简称“《补偿安置方案》”),该补偿安置方案第三条规定,由三合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征收补偿与安置工作。6月10日,被申请人天台县三合镇人民政府与王某棚签订了《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地基置换)》,后双方按照协议约定签署了《房屋腾空验收单》,就房屋腾空移交事项进行了确认。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供的现场视频、照片,以及两被申请人提供的《补偿安置方案》《通报》《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地基置换)》《房屋腾空验收单》、房屋腾空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行政复议申请应当有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系行政复议受理条件之一。本案中,申请人以天台县人民政府和天台县三合镇人民政府为被申请人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应当以存在天台县人民政府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为前提。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天台县人民政府组建的“某某征迁指挥部”与被申请人天台县三合镇人民政府共同实施了损坏申请人房屋的行为,并据此申请国家赔偿。被申请人天台县三合镇人民政府认为申请人的案涉房屋系其对已被征收并腾空交付的相邻房屋实施拆除时造成的损坏,且拆除行为与天台县人民政府无任何关系;而被申请人天台县人民政府否认其组建过申请人所称的“某某征迁指挥部”,也没有具体组织实施或参与过任何形式的具体行政行为。同时,从被申请人天台县人民政府发布的《补偿安置方案》第十八条规定的“被征收人按规定时间内腾空房屋交付征收实施单位拆除”等内容看,已明确被征收腾空房屋交付后的拆除工作系征收实施单位,即被申请人天台县三合镇人民政府的职责。在上述情形下,申请人以天台县人民政府为被申请人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申请,则应当提供天台县人民政府或其组建的征迁指挥部组织参与具体行政行为的相关证明材料,否则申请人应当承担举证不能后果。从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材料看,无论是视频、照片,还是“某某镇某某村征迁工作人员联系方式”,均无法反映被申请人天台县人民政府或其组建的征迁指挥部组织参与实施诸如责令腾空交房、强制拆除等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本案其他在案证据也无法反映其组织参与实施了损坏申请人房屋及物品的行为。因此,申请人以天台县人民政府为被申请人进而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符合前述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复议受理条件。案件审理过程中,本机关针对上述内容向申请人进行了书面释明告知,但申请人仍坚持以天台县人民政府为被申请人,应予以驳回。可以向申请人进一步释明的是,在本案被申请人天台县人民政府不适格的情况下,若申请人坚持以天台县三合镇人民政府为被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则可以向其上一级人民政府即天台县人民政府提出。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二年九月五日


附件


本决定依据的相关法律和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驳回行政复议申请:

……

(二)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和本条例规定的受理条件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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