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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利不服被申请人天台县人民政府不予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一案

发布日期:2023-01-10 11:14 访问次数:
 


台州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台政复〔2022〕137号


申请人:徐某利

被申请人:天台县人民政府

申请人徐某利不服被申请人天台县人民政府不予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一案,于2022年7月19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责令被申请人履行对申请人于2022年6月14日通过邮政快递(EMS收据112110099**4)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予以答复的法定职责。

申请人称:2022年6月14日,申请人通过邮政快递向被申请人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申请公开某某高速增设天台东互通及连线工程项目申请人所在地块(某某街道某某村14号)的房屋征收决定文件,该地块房屋比准价、房地产评估报告、评估机构执照、评估师职业资格证、注册证号和该评估机构选定审核,及该征收文件制定公开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等相关资料,并要求被申请人以书面形式提供给申请人。被申请人于2022年6月16日收到申请人的上述申请后,至今没有作任何答复,构成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政府工作的透明公开公平公正,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相关规定提起复议申请。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在期限内。2022年6月16日本机关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因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复。7月13日,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被申请人决定延长答复期限20个工作日,并于当日将《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延期答复告知书》邮寄给申请人,申请人已于7月15日签收。二、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理由不能成立。本机关6月16日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7月13日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现尚在答复期内,本机关正在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不构成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请依法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2022年6月14日,申请人通过邮政快递(快递单号:112110099**4)方式向被申请人提交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112110099**4号邮件交寄单载明:“寄件人:徐某访189585**浙江省天台县某某街道某某村13号”字样。6月16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寄送的上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7月13日,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被申请人办公室作出《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延期答复告知书》(天政办信开延〔2022〕2号),并于同日以邮政快递方式向申请人进行了送达,快递单号为:1173016178**。中国邮政速递物流查询结果及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天台县分公司出具的《关于1173016178**邮件的投递说明》显示,该邮件收件人为徐某利,收件人电话为189585**,收件人地址为浙江省天台县某某街道某某村13号,于2022年7月13日下午16点53分收寄成功,于2022年7月15日下午16点13分签收。7月19日,申请人以被申请人没有作出任何答复已构成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为由,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申请。

另查明,被申请人于2022年8月3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天政信开告〔2022〕7号)并通过邮政快递进行送达,申请人已于8月8日签收。

以上事实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及邮件交寄单、《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延期答复告知书》及中国邮政速递物流查询结果、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天台县分公司出具的《关于1173016178**邮件的投递说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及邮寄凭证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应当提供曾经要求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而被申请人未履行的证明材料。从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看出,申请人提起行政复议申请,必须以存在被申请人的“作为”或“不作为”具体行政行为为前提,若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则应当提供曾经要求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而被申请人未履行的证明材料。具体到本案,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答复职责提起行政复议,必须以被申请人怠于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为前提。《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本案中,根据在案证据显示,被申请人于2022年6月16日收到申请人寄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后,于7月13日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作出《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延期答复告知书》(天政办信开延〔2022〕2号),以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复为由,决定延长答复期限20个工作日至2022年8月10日,符合上述《条例》关于延长答复期限的规定。另外,被申请人在作出延期答复告知当日,通过邮政快递方式向申请人寄送《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时邮件所载明的寄件人地址进行了送达,并无不当。被申请人已于8月3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天政信开告〔2022〕7号),并向申请人依法进行了送达。综上,被申请人依法履行了延长答复期限的审批、告知及送达程序,在延长答复限期内,被申请人尚处于依法履行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答复职责过程中,没有对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造成影响。因此,申请人提起本案复议申请,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符合行政复议受理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附件


本决定依据的相关法律和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驳回行政复议申请:

……

(二)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和本条例规定的受理条件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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