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裘某芹不服被申请人天台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天台县某某街道某某区块二期改造项目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安置方案》一案

发布日期:2023-01-10 11:09 访问次数:
 


台州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台政复〔2022〕122号


申请人:裘某芹

被申请人:天台县人民政府

申请人裘某芹不服被申请人天台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天台县某某街道某某区块二期改造项目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安置方案》(以下简称“案涉补偿安置方案”)一案,于2022年7月7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后于2022年7月15日补正材料,本机关依法受理。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议请求:撤销被申请人天台县人民政府确定的案涉补偿安置方案。

申请人称:申请人认为案涉补偿安置方案违反法定程序、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适用法律错误。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正后于2020年1月1日实施,对土地征收有关程序进行了调整,删去了补偿安置方案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复和对补偿标准争议先裁决(行政复议)的规定。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了对补偿安置方案异议反馈和听证的救济程序,补偿安置方案的争议解决途径,已从“协调-裁决(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改为“异议反馈-听证”。根据修改后的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发布征地补偿安置公告为征地批前程序,系土地征收过程中的阶段性行为,不可单独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故申请人的复议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二、被申请人所确定的案涉补偿安置方案程序合法,内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2022年3月15日,被申请人发布天征预〔2022〕7号《土地征收预公告》,在各征收区域所在村的村务公开栏张贴发布。被申请人对天台县某某街道某某区块二期改造项目开展了土地现状调查,涉及五个行政村。相关调查结果与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一并予以公告。被申请人委托浙江某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对上述区域进行社会风险评估,经评估,社会风险评估结论为中低风险。中共天台县委政法委对《天台县某某街道某某区块二期改造项目社会风险评估报告》予以备案。依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结合土地现状调查情况,被申请人组织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补偿安置方案包括土地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土地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等内容,并于2022年4月16日发布了天征补公告〔2022〕10号《征地补偿安置公告》,该公告及附件(包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建设项目勘测定界图、集体土地使用权调查表、案涉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均在各征收区域所在村的村务公开栏张贴发布,公告期限为三十日。在2022年4月16日至2022年5月16日公告期间,某某街道办事处共计收到70个人的听证申请书,而案涉区块征迁对象户户数约830户,申请听证人数未达到被征地村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半数。另外,各相关集体经济组织在公告期间均未收到对补偿安置方案的相关意见。2022年6月16日,被申请人作出天政办发〔2022〕34号《关于印发天台县某某街道某某区块二期改造项目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并在各征收区域所在村的村务公开栏张贴发布。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确定的案涉补偿安置方案符合法定程序,认定事实清楚,经过实地勘测调查,补偿标准依照现行价格法律法规确定。申请人的复议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依法应予以驳回。

经审理查明:为实施天台县某某街道某某区块二期改造项目,2022年3月15日,被申请人发布天征预〔2022〕7号《土地征收预公告》,拟对天台县某某街道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共计63.7449公顷实施征收。该公告在各拟征收区域所在村的村务公开栏张贴公示。经被申请人委托,浙江某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对天台县某某街道某某区块二期改造项目作出社会风险评估报告,社会风险评估结论为中低风险,中共天台县委政法委对该报告予以备案。天台县某某街道办事处对案涉拟征收范围内的集体土地使用权进行调查,制作《集体土地使用权调查表》。2022年4月16日,被申请人发布了天征补公告〔2022〕10号《征地补偿安置公告》,该公告及附件(包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建设项目勘测定界图、集体土地使用权调查表、案涉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均在各征收区域所在村的村务公开栏张贴发布,公告期限为三十日。2022年4月16日至2022年5月16日公告期间,某某街道办事处共计收到70个人的听证申请书,申请听证人数未达到被征地村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半数。另外,拟征收区域内的各相关集体经济组织在公告期间均未收到对补偿安置方案的相关意见。2022年6月16日,被申请人作出天政办发〔2022〕34号《关于印发天台县某某街道某某区块二期改造项目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并在各征收区域所在村的村务公开栏张贴发布。申请人的房屋在案涉补偿安置方案所涉及的被征地范围内,其对案涉补偿安置方案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2002)天民初字第925号《民事调解书》、天征预〔2022〕7号《土地征收预公告》、天征补公告〔2022〕10号《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天政办发〔2022〕34号《关于印发天台县某某街道某某区块二期改造项目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天台县某某街道某某区块二期改造项目社会风险评估报告》及公告张贴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法。一般而言,可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应当是行政主体直接设定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或者对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直接产生影响、对外发生法律效果的行为,也即行政管理活动的最终行政决定,一般并不包括行政主体在作出最终行政决定过程中针对程序性事项所作的决定和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作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征地报批材料之一,该方案是否最终发生效力取决于有权机关作出的征地批复。相关利害关系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权提出意见,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由此可知,被申请人组织拟定案涉补偿安置方案并发布征地补偿安置公告为征地批前程序,系土地征收过程中的阶段性行为,其本身并不会对征收补偿法律关系产生终局性影响,不会在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之间直接设定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如申请人对嗣后的征地审批行为或征地补偿安置决定等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综上,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行政复议受案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裘某芹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二年九月七日


附件


本决定依据的相关法律和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驳回行政复议申请:

……

(二)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和本条例规定的受理条件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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