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行政复议 > 行政复议决定书
张某金不服被申请人仙居县人民政府不予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一案

发布日期:2023-01-10 10:52 访问次数:
 


台州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台政复〔2022〕104号


申请人:张某金

被申请人:仙居县人民政府

申请人张某金不服被申请人仙居县人民政府不予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于2022年6月21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6月24日补正申请材料,本机关依法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不予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2年3月12日以邮寄方式分别向仙居县县委书记和县长发送了信函,信函内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和行政复议决定书(台仙政复〔2020〕14号)。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中,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出要求公开有关仙居县某某街道某某村某地东侧地块出让拍卖的政府信息,但被申请人至今未对申请人进行书面复函告知。被申请人无视国家法律法规,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人不服,特提起行政复议申请。

被申请人称:一、申请人未向被申请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信封上收件人为“县长收”,且未注明“信息公开”字样,信封内有“给仙居县县委书记、仙居县县长的信函”一份共1页,“仙居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台仙政复〔2020〕14号)”一份共6页;“2022.1.13某某村委会通告”一份共1页;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二份共2页。该信函主要内容为申请人向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反映仙居县某某街道某某村和家园东侧地块土地出让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其信件内容并未包含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出该地块出让拍卖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二、申请人信访事项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被申请人签收该信函后,于2022年3月20日转派仙居县信访局及仙居县人民政府某某街道办事处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之规定,当事人只有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时才能申请行政复议,而信访机构对信访事项的处理并不是具体的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三、被申请人接到本案应复通知后,就案涉信件中未包含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等情况与申请人进行了电话告知,并建议申请人按照要求重新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此外,申请人尚有两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信封上均注明“信息公开”字样),被申请人正在办理过程中。综上,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于2022年3月12日寄送的信函中并未涉及政府信息公开事项,申请人的复议理由不能成立,请依法予以驳回。

经审理查明:2022年3月12日,申请人通过邮政挂号信方式寄送了一封信件,信封上方写有“邮: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政府  县长  收”字样,信封下方有“浙江省仙居县某某街道某某村某某路30号张某金寄 电话188XXXX6105”字样,邮件单号为:XA735753084**。被申请人3月14日收到上述邮件,并确认邮件内容有:“给仙居县县委书记、仙居县县长的信函”一份(1页),“仙居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台仙政复〔2020〕14号)”一份(6页);“2022年1月13日某某村村委会通告”一份(1页);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二份(2页)。3月20日,被申请人以抄告单(信访批示〔2022〕35号)方式将该邮件转交仙居县信访局及某某街道办事处处理。

另查明,申请人于2022年3月12日通过邮政挂号信方式同时向“中共县委书记”寄送信件一封,该信封下方有“浙江省仙居县某某街道某某村某某路30号张某金寄 电话188XXXX6105”字样,邮件单号为:XA735753098**。该邮件除没有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外,其余内容与被申请人所收邮件相同。

以上事实有邮政挂号信封、邮政收寄凭证、被申请人抄告单、《给仙居县县委书记、仙居县县长的信函》、台仙政复〔2020〕14号行政复议决定书、某某村村委会通告、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仙居县县委办公室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而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应当提供曾经要求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而被申请人未履行的证明材料。本案中,申请人以被申请人未予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为由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确认被申请人违法并责令其依法履职,依照上述规定,申请人应当提供曾经要求被申请人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而被申请人未履行的证明材料。申请人以邮政挂号方式寄送了信件,但信封上没有列明邮件内容,也无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被申请人虽然确认收到申请人寄送的邮件,但主张该邮件系申请人的信访件,信访件已转交有关单位处理,并无申请人所称的附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在此情形下,申请人作为邮件的寄送人,若主张自己邮寄信件材料中包含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则应当承担证明邮件内容的举证责任,若不能提供证据证明所寄邮件中含有政府信息公开履职申请内容,则应承担举证不能后果。本案中,申请人提供的邮件收寄凭证及被申请人收到的邮件信封上均没有列明邮件内容,申请人也没能提供其他证据证明该邮件包含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内容。另外,从被申请人确认的其所收邮件中《给仙居县县委书记、仙居县县长的信函》的内容看,该信函上注明的“附件依据”为:“1、台仙政复〔2020〕14号决定书,2、2022.1.13某某村村委会通告.”,与申请人所称的其信函内附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和行政复议决定书(台仙政复〔2022〕14号)存有矛盾。因此,申请人所称的其曾要求被申请人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而被申请人未履行的意见,因缺乏证明材料,本机关不予采纳。综上,申请人所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没有事实依据,不符合行政复议申请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二年七月三十一日


附件


本决定依据的相关法律和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应当提供证明材料:

(一)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提供曾经要求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而被申请人未履行的证明材料;

(二)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提供受具体行政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害的证明材料;

(三)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申请人提供证据材料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驳回行政复议申请:

(一)申请人认为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后发现该行政机关没有相应法定职责或者在受理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的;

(二)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和本条例规定的受理条件的。

……




[打印]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