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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司法局关于征求《台州市燃放烟花爆竹
管理规定(修改)》意见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2-09-30 15:30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字号:[ ]

台州市公安局起草了《台州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修改)》,目前已提交市政府审议。为了充分发扬民主,增加立法工作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现将规章修改草案予以公布,向社会征求意见。欢迎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在111日前,将意见以书面或电子邮件形式反馈至市司法局。

通信地址:台州市行政大楼6楼市司法局立法处

邮政编码:318000

电子邮箱:tzfzb88511629@126.com

传真:0576-88510397

联系电话:0576-88511629

 

 

 

                                   台州市司法局     

                                  2022930    



附件

 

台州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修改)

(送审稿)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减少环境污染,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建设和谐、文明、宜居的城乡环境,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浙江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禁止燃放区域和禁放区域的临时燃放】  椒江区、黄岩区、路桥区、台州湾新区全部行政区域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地区。

各县(市)禁止或者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和地点由各县(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确定,并向社会公告。

因重大传统节日、重大公共活动、重大商业活动等,需要在禁止或者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地区举行焰火晚会或者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决定并向社会公告。

台州湾新区管理机构按照市政府赋予的职责,做好辖区内相关工作。

第四条【特定场所的燃放禁止】  禁止在下列地点及其一百米范围内燃放烟花爆竹:

(一)国家机关办公场所;

(二)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点、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保护范围;

(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

(四)军事设施所在地;

(五)山林等重点防火区;

(六)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养老机构、图书馆、档案馆、博物馆、宗教活动场所;

(七)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八)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轨道交通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九)机场净空保护区内;

(十)商品交易市场和建筑工地;

(十一)高层建筑、地下建筑;

(十二)市和县(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的其他地点。

第五条【政府和部门职责】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烟花爆竹管理工作的领导。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依法查处烟花爆竹生产和经营等活动中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公安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依法查处烟花爆竹道路运输、燃放等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组织销毁、处置没收的烟花爆竹和生产经营单位弃置的废旧烟花爆竹。

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交通运输、市场监管、民政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烟花爆竹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基层协助】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纳入基层社会治理工作,加强组织协调和指导监督。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团体、学校、物业服务企业等组织和单位应当加强对烟花爆竹文明、安全燃放的宣传教育,协助做好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七条【烟花爆竹经营资质和网点布设】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网点的布设,由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按照总量控制、保障安全、合理布局的原则,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征求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意见后确定。 

第八条【台帐管理】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应当建立烟花爆竹进货台账,如实记录烟花爆竹进货日期、产品名称、规格、数量和供货者等内容,并留存1年备查。

第九条【燃放责任】  违反本规定,在禁止燃放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十条【转致责任】  违反本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公众参与】  鼓励单位和个人对违法生产、销售、运输、存放、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向应急管理部门或者公安机关举报。应急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处理,处理结果应当向举报人反馈。

对举报违法生产、销售、运输、存放、燃放烟花爆竹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奖励,具体办法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20198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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