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台州市正立公证处章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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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事业单位现代治理机制,规范事业单位运行与管理,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浙江省事业单位章程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浙江省台州市正立公证处。 浙江省台州市正立公证处(以下简称正立公证处)住所为台州市椒江区东环大道321-325号。 第三条 正立公证处是经中共台州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批准,由台州市司法局举办的事业单位。 第四条 正立公证处开办资金1665万元,来源为经费自理。 第五条 正立公证处宗旨:为社会提供公证法律服务。 第六条 正立公证处业务范围:合同、协议、拍卖、招投标、个人身份等公证。 第七条 正立公证处业务主管部门为台州市司法局。 第八条 正立公证处登记管理机关为台州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二章 权利义务 第九条 正立公证处的权利与义务 执行法律法规和正立公证处“机构编制规定”等规定,践行登记的宗旨,在登记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活动,实施内部管理,不受任何机关、团体、个人侵犯或非法干涉。 第十条 台州市司法局的权利与义务 台州市司法局的权利: (一)提出正立公证处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二)按照有关规定任免正立公证处主任、副主任; (三)审核(核准)正立公证处章程草案; (四)监督正立公证处公益性表现和履职情况,对正立公证处实施业务评估和监督。 台州市司法局的义务: (一)支持正立公证处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章程自主开展工作,制止或者排除侵害或妨碍正立公证处行使自主权的行为; (二)为正立公证处提供必备的保障条件和必要的政策支持; (三)维护正立公证处合法权益,支持与引导正立公证处发展; (四)根据法律法规和“机构编制规定”等规定,制订 并实施业务发展战略、规划、政策,引导支持正立公证处改革创新,提升业务发展能力; (五)保障正立公证处依法参与行业竞争; (六)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 职工的权利与义务 (一)职工的权利: 根据工作职责开展工作,合理使用公共资源,依法依规依约定获得薪酬及其他待遇; (二)公平获得职业发展机会,在工作业绩、个人表现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奖励、荣誉; (三)知悉正立公证处改革、建设和发展以及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通过职工大会等形式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四)对职务、职称、薪酬、评优评先、纪律处分等表达异议,提出申诉; (五)法律法规及约定的其他权利。 职工的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行业规定和正立公证处各项制度规定; (二)践行正立公证处宗旨,维护正立公证处利益; (三)履行岗位职责,提高业务本领,坚守职业道德; (四)法律法规规定及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组织机构和运行管理 第十二条 正立公证处党支部是党的基础组织,是党在社会基层组织中的战斗堡垒,是党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担负直接教育党员、管理党员、监督党员和组织群众、宣传群众、凝聚群众、服务群众的职责。 第十三条 正立公证处党支部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紧密围绕中心工作,全面推进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不断提高党的建设质量,发扬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充分发挥党的政治优势、思想优势、组织优势和密切联系群众的优势,服务人才成长,促进事业发展,保证监督改革发展正确方向,参与重要决策。 第十四条 正立公证处建立健全党建工作制度,把党的工作融入机构执业活动、队伍建设中,以党建促队建促业务促管理;建立完善党组织班子成员参与机构业务发展、规范管理、队伍建设、收入分配、考核评价等重大事项决策等制度,保证党支部切实有效发挥作用。 第十五条 正立公证处党支部党员大会是党支部的议事决策机构。正立公证处重要事项以及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必须经过党支部党员大会讨论,并将相关进展情况以适当方式在党支部内通报,听取党支部的意见建议,接受党支部的监督。 第十六条 正立公证处党支部发现本单位决策及运行中偏离改革发展正确方向的,及时予以制止纠正。经制止纠正无效的,正立公证处党支部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第十七条 正立公证处党支部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设书记1名,主持党支部全面工作。 第十八条 正立公证处为党组织活动提供必要条件,保障活动场所和活动经费。 第十九条 正立公证处设主任1名。主持和负责本处全面工作。副主任协助主任分管相关工作。 第二十条 正立公证处建立主任办公会议制度 主任办公会议成员由公证处主任、副主任、党支部书记、高级公证员组成。主任办公会议议事决策范围: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贯彻落实市局及上级部门的重要指示、会议、文件精神; (二)讨论决定公证处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探讨和提出公证工作改革发展措施; (三)讨论、决定内部机构设置、窗口人员配备及调整等事项; (四)研究决定公证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和各项基金使用方案; (五)讨论决定公证处大型固定资产的处分、重大财务支出和重大审计报告,研究决定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各项经费开支等事项; (六)研究决定人事工作重要问题,讨论决定有关人员的聘用、推荐、辞退、任免、调动、奖惩等事项; (七)研究决定内部工资报酬分配方案; (八)讨论、通过以本处名义呈报上级部门的重要报告和请示; (九)需要主任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其它重大事项。 主任办公会议集体决策的原则和程序: 原则:主任办公会议议事规则是处领导集体共商决策的组织保障,与会人员均属平等的工作关系,对会议研究、讨论的各项事宜应本着顾全大局、民主协商的原则,充分发表各自意见。主任办公会议决策前应广泛征求公证处工作人员和服务对象意见建议,充分调研论证,必要时进行专家论证和风险评估。 程序: (一)主任办公会议由主任主持。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策重要事项时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会议决议须经半数以上成员同意方能通过。参会人员如不能出席会议,应事先向主任请假。 (二)为提高会议的质量和效率,提交会议讨论的议题在事前应经过充分的调研和必要的协调;与会成员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应简明扼要地发表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等明确意见,并说明理由。因故未到会的人员可以书面形式表达意见或建议。 (三)主任办公会议实行主要领导末位发言制,最后发表意见,并根据讨论情况,做出相应决定。遵循保密要求和近亲属及利益关联回避原则。 (四)会议议题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形成决定。会议安排专人负责记录,可根据需要编发会议纪要。主任会议成员的表决意见和理由应当详细记录。会议记录完整存档。 (五)对主任会议作出的决定,全处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如有不同意见,可逐级向上级部门或领导反映,反映期间不影响会议决定的执行。 第二十一条 领导班子在核定的职数内,由举办单位按照权限,根据工作需要和领导班子建设实际,依照相关程序选拔使用。 第二十二条 完善领导班子的监督约束机制,构建严密有效的监督体系,发挥党内监督、民主监督、法律监督、审计监督和舆论监督等作用,督促领导班子认真履职尽责,依法依规办事,保持清正廉洁。 第二十三条 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实行年度考核,接受举办单位的考核和单位职工的评议。考核评价以公益性为导向,注重工作实绩和社会效益。 第二十四条 正立公证处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结合宗旨、业务范围和实际需要,本着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立以下科室:办公室、业务科、财务科、档案科。 第二十五条 正立公证处设置工会等群众组织。群众组织在党组织的领导下,履行职责。 第二十六条 正立公证处建立职工大会制度,职工大会是依法保障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基本形式,正立公证处鼓励和支持职工通过职工大会和其他正常途径对正立公证处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七条 职工大会每年举行1-2次,由主任或主任授权的副主任召集,超过三分之二职工参加方可举行会议,会议决议须经过半数职工同意。职工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和讨论单位的工作报告,对本单位的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财务状况和社会保险费缴纳等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对劳动用工、岗位聘任、职工奖惩、职称评定、业务考核、业务进修、内部分配办法等与职工切身利益相关的重大事项报告和规章制度草案,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审议通过有关职工劳动保障和工资福利的事项; (四)评议、监督中层以上管理人员,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推荐优秀公证员和先进工作者候选人; (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职权。 第二十八条 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正立公证处工作人员实行公开招聘制度,推行岗位管理制度,按需设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 第二十九条 正立公证处实行信息公开制度,通过书面、网络等多种形式公开信息,接受全体职工和有关方面的监督。服务内容、服务规范长期向社会公开。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和阶段性工作进展定期向社会公开。重大问题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投资决策、大额奖金使用不定期在单位内部通报。
第四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条 正立公证处日常经费来源主要包括业务收入、利息收入和其他收入。 第三十一条 正立公证处实施全面预算管理,建立健全预算管理制度,强化成本核算与控制。 第三十二条 正立公证处依照相关财经法律法规和制度,结合单位宗旨,制定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等;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实行财务监督;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正立公证处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正立公证处接受捐赠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并根据宗旨和业务范围使用;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按照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正立公证处宗旨和业务范围的用途时,正立公证处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接受捐赠及使用接受举办单位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 正立公证处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并接受举办单位和财政(税务)、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六条 正立公证处工作人员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章程制订和修改 第三十七条 正立公证处按照如下程序制订和修改章程: (一)成立章程制订(修订)工作小组,起草章程(草案或修订案),广泛征求单位职工意见,形成章程的制订(修订)意见。 (二)章程(草案或修订案)提交职工全体会议讨论,内部公示听取意见建议。 (三)章程(草案或修订案)提交主任办公会议审议。 (四)章程报送举办单位审查。 (五)章程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备案)。 (六)备案通过后正式发布,向单位内部和社会公开。 第三十八条 正立公证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机构编制事项、依法核准的法人登记事项不一致的; (三)章程违反国家、省章程管理规定的; (四)章程内容与服务对象利益或者职工整体利益不符或有明显冲突的; (五)其他需要修改的情形。
第六章 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办法 第三十九条 正立公证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因合并、分离解散; (三)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自行决定解散。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终止的情形。 第四十条 正立公证处依照本章程第三十九条第三项所列事项自行决定解散的,应当由主任办公会议提出终止动议,经全体职工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并报举办单位、市委编办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因其他情形需终止的,经举办单位、市委编办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四十一条 正立公证处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举办单位和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是正立公证处组织规程和办事规则的基本规范。正立公证处依据本章程制定完善相关规章制度,按照本章程实施管理。正立公证处规章制度有关规定,凡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 本章程未尽事宜,依照法律法规及国家、省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由浙江省台州市正立公证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经举办单位审查,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备案)之日起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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