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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仲裁院章程
发布日期:2022-08-23 10:31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字号:[ ]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事业单位现代治理机制,规范事业单位运行与管理,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浙江省事业单位章程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为台州仲裁院

台州仲裁院(以下简称仲裁院)住所为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广场南路50弄4号金顺商务大厦3楼

第三条 仲裁院经中共台州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批准由台州市司法局举办的事业单位。

第四条 仲裁院开办资金2463万元,来源经费自理。

第五条 仲裁院宗旨:提供仲裁服务,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第六条 仲裁院业务范围:仲裁案件受理和仲裁有关事务办理,仲裁员、仲裁秘书队伍职业化和专业化建设,市仲裁委员会的日常事务性工作

 仲裁院业务主管部门为台州市司法局

仲裁院登记管理机关为台州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二章  权利义务

 仲裁院的权利与义务

执行法律法规仲裁院机构编制规定规定,践行登记的宗旨,在登记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活动,实施内部管理,不受任何机关、团体、个人侵犯或非法干涉。

第十条  台州市司法局的权利与义务

    台州市司法局的权利

(一)提出仲裁院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二)按照有关程序任免仲裁院院长、副院长

(三)审核(核准)仲裁院章程草案;

(四)监督仲裁院公益性表现和履职情况,对仲裁院实施业务评估和监督。

台州市司法局的义务:

(一)支持仲裁院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章程自开展工作,制止或者排除侵害或妨碍仲裁院行使自主权的行为;

(二)为仲裁院提供必备的保障条件和必要的政策支持

(三)维护仲裁院合法权益,支持与引导仲裁院事业发展;

根据法律法规和“机构编制规定”等规定,制订并实施业务发展战略、规划、政策,引导支持仲裁院改革创新,提升业务发展能力;

(五)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 职工的权利与义务

职工的权利:

(一)根据工作职责开展工作,合理使用公共资源,依法依规依约定获得薪酬及其他待遇;

(二)公平获得职业发展机会,工作业绩、个人表现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奖励、荣誉;

(三)知悉仲裁院改革、建设和发展以及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通过职工大会等形式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四)对职务、职称、薪酬、评优评先、纪律处分等表达异议,提出申诉;

)法律法规及约定的其他权利。

职工的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行业规定和仲裁院各项制度规定;

(二)践行仲裁院宗旨,维护仲裁院利益;

(三)履行岗位职责,提高业务本领,坚守职业道德;

(四)法律法规规定及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组织机构和运行管理

第十  仲裁院党支部党的基础组织,是党在社会基层组织中的战斗堡垒,是党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担负直接教育党员、管理党员、监督党员和组织群众、宣传群众、凝聚群众、服务群众的职责。

第十  仲裁院党支部认真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紧密围绕中心工作,全面推进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不断提高党的建设质量,发扬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充分发挥党的政治优势、思想优势、组织优势和密切联系群众的优势,服务人才成长,促进事业发展,保证监督改革发展正确方向,参与重要决策。

第十四条  仲裁院建立健全党建工作制度,把党的工作融入机构执业活动、队伍建设中,以党建促队建促业务促管理;建立完善党组织班子成员参与机构业务发展、规范管理、队伍建设、收入分配、考核评价等重大事项决策等制度,保证党支部切实有效发挥作用。

第十五条  仲裁院党支部党员大会是党支部的议事决策机构。仲裁院重要事项以及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必须经过党支部党员大会讨论,并将相关进展情况以适当方式在党支部内通报,听取党支部的意见建议,接受党支部的监督。

第十  仲裁院党支部发现本单位决策及运行中偏离改革发展正确方向的,及时予以制止纠正。经制止纠正无效的,仲裁院党支部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第十七条  仲裁院党支部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设书记1名,主持党支部全面工作。

第十 仲裁院党组织活动提供必要条件,保障活动场所和活动经费。

十九  仲裁院院长1名,主持和负责仲裁院全面工作副院长协助院长分管相关工作。

第二十条  仲裁院建立院长办公会议制度

院长办公会议成员由院长、副院长支部书记组成。

院长办公会议议事决策范围: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贯彻落实市局及上级部门的重要指示、会议、文件精神;

(二)讨论决定仲裁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探讨和提出仲裁体制机制改革发展措施;

(三)讨论决定内部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及调整等事项;

(四)研究决定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五)讨论决定大型固定资产的处分、重大财务支出和重大审计报告,研究决定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各项经费开支等事项;

(六)研究决定人事工作重要问题,讨论决定有关人员的聘用、推荐、辞退、任免、调动、奖惩等事项;

(七)研究决定内部薪酬管理办法

(八)讨论通过以仲裁院名义呈报上级部门的重要报告和请示;

(九)需要院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其它重大事项。

院长办公会议集体决策的原则和程序:

原则:院长办公会议是院领导集体共商决策的组织保障,与会人员均属平等的工作关系,对会议研究、讨论的各项事宜应本着顾全大局、民主协商的原则,充分发表各自意见。院长办公会议决策前广泛征求仲裁院工作人员和服务对象意见建议,充分调研论证,必要时进行专家论证和风险评估。

程序:

    (一)院长办公会议由院长主持。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策重要事项时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会议决议须经半数以上成员同意方能通过。参会人员如不能出席会议,应事先向院长请假。

(二)为提高会议的质量和效率,提交会议讨论的议题在事前应经过充分的调研和必要的协调;与会成员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应简明扼要地发表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等明确意见,并说明理由。因故未到会的人员可以书面形式表达意见或建议。

(三)院长办公会议实行主要领导末位发言制,最后发表意见,并根据讨论情况,做出相应决定遵循保密要求和近亲属及利益关联回避原则。

(四)会议议题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形成决定。会议安排专人负责记录,可根据需要编发会议纪要。院长办公会议成员的表决意见和理由应当详细记录。会议记录完整存档。

(五)对院长办公会议作出的决定,全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如有不同意见,可逐级向上级部门或领导反映,反映期间不影响会议决定的执行。

二十一  领导班子在核定的职数内,由举办单位按照权限,根据工作需要和领导班子建设实际,依照相关程序选拔使用。

第二十二  完善领导班子的监督约束机制,构建严密有效的监督体系,发挥党内监督、民主监督、法律监督、审计监督和舆论监督等作用,督促领导班子认真履职尽责,依法依规办事,保持清正廉洁。

二十三  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实行年度考核,接受举办单位的考核和单位职工的评议。考核评价以公益性为导向,注重工作实绩和社会效益。

第二十  仲裁院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结合宗旨、业务范围和实际需要,本着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立政治部、行政事务部、发展部、案管部、审理一部、审理二部六个内设机构

第二十  仲裁院设置工会群众组织。群众组织在党组织领导下履行职责。

第二十  仲裁院建立职工大会制度,职工大会是依法保障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基本形式,仲裁院鼓励和支持职工通过职工大会和其他正常途径对仲裁院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 职工大会每年举行1-2次,由院长或院长授权的副院长召集,超过三分之二职工参加方可举行会议,会议决议须经半数职工同意。职工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和讨论单位的工作报告,对本单位的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财务状况和社会保险费缴纳等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对劳动用工、岗位聘任、职工奖惩、职称评定、业务考核、业务进修、内部薪酬管理办法等与职工切身利益相关的重大事项报告和规章制度草案,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审议通过有关职工劳动保障和工资福利的事项

(四)评议、监督中层以上管理人员,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推荐优秀在编干部和先进集体、工作者候选人;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职权。

第二十八  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仲裁院工作人员实行公开招聘制度,推行岗位管理制度,按需设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

二十九 仲裁院实行信息公开制度,通过书面、网络等多种方式公开信息,接受全体职工和有关方面的监督。仲裁业务范围、服务规范长期向社会公开。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和阶段性工作进展定期向社会公开。重大问题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投资决策、大额资金使用情况不定期在单位内部通报。

 第四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

三十  仲裁院日常经费来源主要包括业务收入、利息收入和其他收入。

三十一  仲裁院实施全面预算管理,建立健全预算管理制度,强化成本核算与控制。

三十二  仲裁院依照相关财经法律法规和制度,结合单位宗旨,制定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等;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实行财务监督;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三十三  仲裁院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  仲裁院接受捐赠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并根据宗旨和业务范围使用;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按照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仲裁院宗旨和业务范围的用途时,仲裁院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接受捐赠及使用接受举办单位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  仲裁院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并接受举办单位和财政(税务)、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  仲裁院工作人员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章程制订和修改

第三十  仲裁院按照如下程序制订和修改章程:

(一)成立章程制订(修订)工作小组,起草章程(草案或修订案),广泛征求单位职工意见,形成章程的制订(修订)意见。

(二)章程(草案或修订案)提交职工全体会议讨论,内部公示听取意见建议。 

(三)章程(草案或修订案)提交院长办公会议审议。

(四)章程报送举办单位审查。

(五)章程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备案)。

(六)备案通过后正式发布,向单位内部和社会公开。

第三十  仲裁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机构编制事项、依法核准的法人登记事项不一致的;

(三)章程违反国家、省章程管理规定的;

(四)章程内容与服务对象利益或者职工整体利益不符或有明显冲突的;

(五)其他需要修改的情形。

 第六章  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办法

第三十九条 仲裁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因合并、分离解散    

(三)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自行决定解散。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终止的情形。

四十  仲裁院依照本章程第三十九条第三项所列事项自行决定解散的,应当由院长办公会议提出终止动议,经全体职工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并报举办单位、市委编办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因其他情形需终止的,经举办单位、市委编办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四十 仲裁院处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举办单位和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则

四十二  本章程是仲裁院组织规程和办事规则的基本规范。仲裁院依据本章程制定完善相关规章制度,按照本章程实施管理。仲裁院规章制度有关规定,凡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

本章程未尽事宜,依照法律法规及国家、省有关规定办理。

四十三  本章程由台州仲裁院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  本章程经举办单位审查,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备案)之日起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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