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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某辉不服被申请人温岭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关于对温岭市2019年度计划第2批次建设用地项目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批复》(温土安置〔2019〕12号)一案

发布日期:2022-03-31 09:52 访问次数:
 

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台政行复〔2019〕115号


申请人:蔡某辉

被申请人:温岭市人民政府

申请人蔡某辉不服被申请人温岭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关于对温岭市2019年度计划第2批次建设用地项目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批复》(温土安置〔2019〕12号)一案,于2019年9月3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因本案的审理需要以其他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本机关于2019年9月24日中止本案审理。2022年1月17日,因中止的理由已消除,恢复该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要求:撤销被申请人温岭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关于对温岭市2019年度计划第2批次建设用地项目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批复》(温土安置〔2019〕12号)。

申请人称:申请人在温岭市XX街道XX村XX号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和房屋,现面临征迁。2019年8月14日,申请人通过信息公开方式,收到《关于对温岭市2019年度计划第2批次建设用地项目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批复》(温土安置〔2019〕12号),申请人的土地和房屋在该批复的补偿安置范围之内。申请人不服该批复,申请行政复议要求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答复称:被申请人作出的温土安置(2019)12号批复,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程序合法,适用依据正确,内容适当,依法应予以维持。1.本批次建设用地报批前,就征收土地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等,温岭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19年4月间均告知被征地所在的村委会,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村委会此前已依法召开了村民代表会议,并制作了会议纪要,同意本次土地征收方案。2019年5月24日,温岭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与村委会依法签订了征地补偿安置协议。2.2019年5月31日,浙江省人民政府对该项目通过审批。省政府批准后,2019年6月13日,温岭市人民政府作出(2019)39号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将省政府批准征收方案中的征收土地基本情况和补偿安置标准进行公告,公告明确了补偿登记期间。2019年6月13日,温岭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了温土补预公告(2019)40号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批前)。就上述二公告,于2019年6月13日分别向村委会送达并签收送达回执,同日,在村委会所在公告栏及人群集中地予以张贴。3.2019年6月27日,被申请人作出了温土安置(2019)12号批复,同日,温岭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了温土补公告(2019)40号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批后),明确了具体补偿安置相关情况,于2019年6月27日分别向村委会送达并签收送达回执,同日,在村委会所在公告栏及人群集中地予以张贴。4.此后,温岭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按照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和方案要求,向村委会发放了征地补偿款。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温土安置(2019)12号批复,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程序合法,适用依据正确,内容适当,依法应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温岭市人民政府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于2019年5月31日作出的浙土字(331081)A〔2019〕-0002号《浙江省建设用地审批意见书》,于2019年6月13日作出《征收土地方案公告》(〔2019〕39号),并在申请人所在XX村公告栏进行张贴公示。2019年6月13日,温岭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批前)》(温土补预公告〔2019〕40号),并将该公告在申请人所在XX村公告栏进行张贴公示,涉及申请人所在村的主要内容为:征收XX村面积7.5262公顷,补偿金额为903.144万元。公告期内温岭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未收到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不同意见。2019年6月27日,被申请人作出《关于对温岭市2019年度计划第2批次建设用地项目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批复》(温土安置〔2019〕12号),同意实施案涉温岭市2019年度计划第2批次建设用地项目土地补偿安置方案。2019年6月27日,温岭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根据该批复作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批后)》(温土补预公告〔2019〕40号),并将该公告在申请人所在XX村公告栏进行张贴公示。

以上事实,有《征收土地方案公告》(〔2019〕39号)、《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批前)》(温土补预公告〔2019〕40号)、《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批后)》(温土补预公告〔2019〕40号)、《关于对温岭市2019年度计划第2批次建设用地项目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批复》(温土安置〔2019〕12号)、送达回执、张贴公示照片、公告张贴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根据原适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故被申请人具有审批涉案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职权。经审理,涉及XX村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符合已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和《温岭市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温政发〔2017〕53号)等规定,批复的程序亦符合《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的相关规定。故被申请人批准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另,被申请人作出的批复还涉及同意批准除XX村外后X村、高X村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因申请人为XX村村民,与后X村、高X村不存在利害关系,申请人无权对被申请人同意批准后X村、高X村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复议,故本机关对被申请人的上述具体行政行为不予审查。综上,申请人主张案涉批复违法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机关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温岭市人民政府在《关于对温岭市2019年度计划第2批次建设用地项目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批复》(温土安置〔2019〕12号)中作出的同意批准XX村建设用地项目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具体行政行为。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九日


附件


本决定依据的相关法律和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二十八条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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