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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舞不服被申请人仙居县人民政府于2021年11月9日作出的《关于同意仙居县XX街道液化石油气爆炸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一案

发布日期:2022-03-31 09:48 访问次数:
 

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台政复〔2021〕170号


申请人:陈某舞

被申请人:仙居县人民政府

申请人陈某舞因不服被申请人仙居县人民政府于2021年11月9日作出的《关于同意仙居县XX街道液化石油气爆炸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仙政函〔2021〕160号),于2021年11月18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同意仙居县XX街道液化石油气爆炸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仙政函〔2021〕160号)。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无权作出批复决定。出租人王某期房屋位于XX街道XX东路XX号,两间立地房,二层以上每层有四个房间。申请人陈某舞为孩子上学方便承租了王某期房屋三楼南一间。为此,申请人居住的是出租屋,“7.8”液化石油气爆炸也不是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引发的,所以被申请人所作的涉案批复没有职权依据。被申请人所作的决定事实不清,严重违反程序。仙居县消安委办以仙县消安委办〔2021〕42号文件向仙居县政府提交了《仙居县XX街道液化石油气爆炸事故调查报告》,县消安委办只是一个县政府下设的协调机构,没有执法调查职能,因此形成的调查报告事实不清,严重违反程序。

综上,被申请人所作的《关于同意仙居县XX街道液化石油气爆炸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仙政函〔2021〕160号)无法定职权依据,事实不清,严重违反程序,请求予以撤销。在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对专家意见和部分调查笔录等提出质疑。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可以依法就本次液化石油气安全事故的调查报告作出批复。2021年7月8日13时14分许,仙居县XX街道XX东路XX号民房发生液化石油气爆炸事故,造成2人受伤。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燃气安全事故经调查确定为责任事故的,应当查明原因、明确责任,并依法予以追究”;《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燃气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安全事故处理的法律、法规规定执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别由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5日内做出批复。”所以,被申请人作为县级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并且应当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5日内做出批复。

本案因为情况复杂,涉及许多的专业问题,需要集中多个部门的专业力量,被申请人根据《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十九条等相关法规的规定,于2021年7月9日发出《关于成立仙居县XX街道液化石油气爆炸事故调查组的通知》,决定成立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由仙居县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和仙居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组织牵头,由仙居县公安局、仙居县应急管理局、仙居县消防救援大队、XX街道办事处、XX镇人民政府等相关单位组成,开展事故调查。事故调查组在调查结束之后,将调查报告上报给被申请人。因为本案的调查组是由仙居县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和仙居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组织牵头的,所以,被申请人分别向仙居县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和仙居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作了批复。因此,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无权作出批复决定的观点是错误的。

二、被申请人所作的批复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本案的事故调查组,在事故调查过程中,仙居县公安局、仙居县消防救援大队、仙居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分别向有关当事人、证人和其他知情人了解情况,并做了调查或询问笔录,拍摄了现场照片,查清了事故发生的基本经过。同时,仙居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联系有关专家进行专家分析论证,出具了《仙居县XX街道液化石油气闪爆事故调查专家意见》,仙居县消防救援大队出具了《仙居县XX街道液化石油气爆炸事故原因分析报告》。在此基础上,调查组综合全案证据,结合各方意见,经过反复论证和分析,作出《仙居县XX街道液化石油气爆炸事故调查报告》,并根据相关规定上报给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在收到上述报告之后,根据相关规定,于2021年11月9日作出《关于同意仙居县XX街道液化石油气爆炸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因此,被申请人认为,本案被申请人所作的批复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

三、申请人的诉求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在本案液化石油气爆炸事故发生之后,有关当事人不断向有关部门反映、上访,要求政府出具调查结论,并多次到仙居县消防安全委员会来了解调查情况。仙居县消防安全委员会为了进一步方便群众,将上述批复复印给了申请人等人。但是在实质上,本案的批复,目前仍是上下级政府内部的批复,尚没有外化为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申请人只是从仙居县消防安全委员会复印了本案批复的内容,因此,申请人的诉求,并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可以依法就本次液化石油气安全事故的调查报告作出批复,被申请人所作的批复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申请人的诉求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因此,请求贵单位依法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2021年7月8日13时许,仙居县XX街道XX东路XX号民房发生液化石油气爆炸事故,造成申请人陈某舞和周某馨2人受伤。2021年7月9日,被申请人仙居县人民政府决定成立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该事故调查组由仙居县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和仙居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组织牵头,仙居县公安局、仙居县应急管理局、仙居县消防救援大队、XX街道、XX镇等相关单位组成。2021年9月3日,被申请人同意事故调查组延期60日提交事故调查报告。在对现场勘验情况、调查询问记录、专家报告等进行综合分析后,2021年11月2日,仙居县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向被申请人提交了事故调查报告。2021年11月9日,被申请人作出《关于同意仙居县XX街道液化石油气爆炸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仙政函〔2021〕160号),该批复的主要内容为:原则同意事故调查报告内容,申请人陈某舞所属的家用燃气灶因阀门未关紧(不排除橡胶软管脱落)等原因导致液化石油气泄漏,当浓度达爆炸极限范围时遇不明着火源(燃气灶开关、电气开关等)引发爆炸事故,申请人负主要责任;房屋出租人王某期未尽到安全提醒义务,未定期对出租房开展安全检查,消防设施维护保养不到位,对此次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供气单位仙居煤气有限公司未严格执行浙江省城镇燃气设施安全检查标准,未按要求开展入户煤气钢瓶安全检查,对此次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申请人不服该批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关于批转仙居县XX街道液化石油气爆炸事故调查报告的请示》《关于同意仙居县XX街道液化石油气爆炸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仙政函〔2021〕160号)、《关于成立仙居县XX街道液化石油气爆炸事故调查组的通知》、同意延期的批复、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现场平面图及现场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燃气安全事故经调查确定为责任事故的,应当查明原因、明确责任,并依法予以追究。《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燃气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安全事故处理的法律、法规规定执行。根据上述规定,对于燃气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程序,法律、法规并没有明确规定,故可以适用《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相关规定。本案涉及液化石油气爆炸事故,系属燃气事故,被申请人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成立由仙居县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和仙居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组织牵头,仙居县公安局、仙居县应急管理局、仙居县消防救援大队、XX街道、XX镇等相关单位组成的事故调查组对此开展调查,并就事故调查报告作出批复,符合《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别由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等规定,并无不当。申请人提出的被申请人无权作出案涉批复等主张,本机关不予采纳。批复所涉及的责任认定,系根据现场勘验、询问笔录和专家报告等综合分析得出,内容并无不当。在程序方面,本案事故发生之日为2021年7月9日,经延期后,事故调查报告于2021年11月2日提交至被申请人。2021年11月9日,被申请人作出案涉批复,批复作出过程符合《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相关规定。需要指出的是,案涉批复作出后,被申请人方仅将批复的复印件送达申请人等人,不符合《浙江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第十八条“事故调查组牵头部门应当自收到批复之日起15日内,将批复送交事故责任单位和事故责任人员”的规定。鉴于申请人已知晓批复内容并申请行政复议,其合法权益未造成实质损害,故本机关认为本案行政行为存在瑕疵,在此予以指正,但被申请人方相关部门仍需在合理期限内将案涉批复原件送达给各方当事人。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于2021年11月9日作出的《关于同意仙居县XX街道液化石油气爆炸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仙政函〔2021〕160号)。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二日


附件

本决定依据的相关法律和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二十八条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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