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行政复议 > 行政复议决定书
张某钊不服被申请人仙居县人民政府作出的仙政办信开告〔2021〕5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一案

发布日期:2022-01-05 09:30 访问次数:
 

台州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台政复〔2021〕73号


申请人:张某钊

被申请人:仙居县人民政府

申请人张某钊不服被申请人仙居县人民政府作出的仙政办信开告〔2021〕5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一案,于2021年6月1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1年6月22日收到补正材料并依法受理。因仙居县XX指挥部、仙居县xx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与本案不具有利害关系,本机关依法不追加其作为第三人。因情况复杂,本案延长30日行政复议期限,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仙政办信开告〔2021〕5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

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公开的郑某岩、郑某勇、郑某敏拆迁户拆迁信息不完整,特别是1999-2000年,要求公开三被拆迁人完整的拆迁信息。二、附件9里只有异地拆建房屋拆迁各类补偿结算表,没有补偿结算来源根据,如丈量数据尺寸、平面图和被拆房屋照片。附件9、10中的各类结算表,全部没有丈量经办人、审核人、批准人签字。三、附件6的50号评估报告、附件8的110号评估报告,改变容积率和建造层数,导致评估价出错,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四、公示的所有资料都没有加盖拆迁人的蓝色公章,并无确认与原件无异字样。五、请求公开郑某岩户、郑某勇户、郑某敏户拆迁安置会议纪要。六、请求公开说明郑某岩户补偿等价值置换与事实不对称,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情况。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关于申请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基本情况。被申请人于2021年2月3日收到申请人通过纸质信函提交给信访局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申请人要求公开“中心菜场拆迁户郑某岩户,1999-2000年拆迁丈量面积结算补偿安置信息。2018年重新拆迁丈量面积结算、补偿安置、异地置换地基、货币找补结算信息”。被申请人于2021年2月8日向申请人寄送了仙政办信开告补〔2021〕第5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补正告知书》。2021年2月18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提交的《仙居县政府信息公开依申请公开申请表》,明确要求公开“一、仙居县XX拆建工程指挥部(法定代表人:顾某华)1999-2000年间与郑某岩户拆迁房屋丈量面积结算、补偿、安置信息。二、仙居县XX指挥部(法定代表人:朱某虎)、仙居县XX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某燕)2018年与郑某岩户拆迁房屋进行重新丈量面积、结算、补偿安置信息。异地置换地基评估结果、货币找补结算及签订的拆迁协议信息”。被申请人于2021年3月11日向申请人寄送了仙政办信开延〔2021〕第5号《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延期答复告知书》。

2021年2月28日,被申请人工作人员与仙居县XX指挥部工作人员对郑某岩1999-2000年相关材料进行查档,没有查到郑某岩户1999-2000年相关档案及相关材料,只查到郑某岩户(郑某岩儿子郑某勇、郑某敏)2018年拆迁房屋进行重新丈量面积、结算、补偿安置信息。异地置换地基评估结果、货币找补结算及签订的拆迁协议信息共9项内容:1、XX拆建工程私有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郑某勇);2、房地产估价报告〔2018〕237号;3、屋基安置凭据;4、安置平面图;5、土地估价报告〔2018〕49号;6、土地估价报告〔2018〕50号;7、土地估价报告〔2018〕51号;8、土地估价报告〔2018〕110号;9、XX拆建工程私有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郑某敏)。2021年3月1日,被申请人工作人员经检索仙居县公文交换系统、仙居县官网、历史档案,未查找到申请人所申请信息。被申请人于2021年4月1日将涉案《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及查到的9项附件复印件邮寄给申请人。

二、对申请人提出的几个异议问题作以下说明。

1.申请人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回复“经检索查找,1999-2000年间,仙居县XX拆建工程指挥部与拆迁户郑某岩拆迁房屋丈量面积结算、补偿、安置信息,政府信息不存在……”提出疑问。被申请人认为,经被申请人工作人员与仙居县XX指挥部工作人员检索仙居县公文交换系统,查找仙居县XX指挥部档案,查找仙居县档案局档案,没有查找到1999-2000年间与郑某岩拆迁相关档案材料,这是客观事实。另,已经查找到郑某岩户2018年拆迁安置档案材料,根据一户一档的归档原则,郑某岩户不可能再有1999-2000年拆迁安置档案。再从已查找到的档案来看,郑某岩户的安置标准是以2018年安置档案为依据进行安置的。

2.申请人对已公开的9项政府信息本身内容提出一些质疑,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第一,申请人提出“附件9中2018年异地拆建房屋拆迁各类补偿结算表和房屋拆迁异地安置住宅建房经济结算表,全部没有丈量经办人、审核人、批准人签字”的问题。被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只是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按照查找到的原始档案的原貌复印给申请人,至于档案内容是否完善与政府信息公开无关。第二,申请人对附件6中的50号评估报告,附件8中的110号评估报告提出异议,被申请人认为,从异议内容看,是申请人对评估报告的具体内容及评估结果有不同意见,并不是对被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行为有异议。

3.申请人提出“公开郑某岩户、郑某勇户、郑某敏户拆迁安置会议纪要”。被申请人认为,这是申请人在上次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内容之外提出新的公开政府信息要求,并不属于本次申请复议审查的范围。

4.申请人提出“公示的所有资料都没有加盖拆迁人的蓝色公章,并无确认与原件无异字样,要求第三人补正”。被申请人将查找到的政府信息复印件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的附件,寄送给申请人,对9项附件复印件的真实性予以确认,无需再另外盖章确认。

5.申请人对郑某岩户安置是否合理提出异议,被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只提供该户目前保存的拆迁安置档案,至于安置档案中涉及到的安置是否合理问题,不属于本次申请复议审查的范围。综上所述,请求复议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向信访部门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2021年2月3日,被申请人办公室收到信访部门转交的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2021年2月8日,被申请人办公室作出仙政办信开告补〔2021〕第5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补正告知书》。2021年2月18日,被申请人办公室收到申请人的信息公开补正材料。申请人申请公开“一、仙居县XX拆建工程指挥部(法定代表人:顾某华)1999-2000年间与郑某岩户拆迁房屋丈量面积结算、补偿、安置信息。二、仙居县XX指挥部(法定代表人:朱某虎)、仙居县XX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某燕)2018年与郑某岩户拆迁房屋进行重新丈量面积、结算、补偿安置信息。异地置换地基评估结果、货币找补结算及签订的拆迁协议信息”。2021年3月11日,被申请人办公室向申请人寄送了仙政办信开延〔2021〕第5号《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延期答复告知书》。经过查档调阅,2021年4月1日,被申请人办公室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并将查到的9项信息材料(分别为:XX拆建工程私有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郑某勇、郑某敏)、房地产估价报告(2018)237号、屋基安置凭据、安置平面图、土地估价报告〔2018〕49、50、51、110号)复印件一并邮寄申请人。

另查明,申请人所称的郑某岩,身份证实名为郑某岩,该户在拆迁时以其子名义分别重新立户,立户后分为了郑某勇户和郑某敏户。复议期间,被申请人办公室向申请人重新提供了8张结算表信息。

以上事实,有请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及附件、浙政钉对话截图、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补正告知书、快递面单、政府信息公开依申请公开申请表、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延期答复告知书、档案复印审批表、查询档案登记表、公文交换阅办系统查询截图、档案馆查找档案介绍信存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及信息材料、说明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款第(四)规定,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关于申请人申请的第一项信息, 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来看,其经过审慎查阅后确未查询到该信息,故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对该项申请作出信息不存在的答复,并无不当,且申请人也未能提供有利证据证明郑某岩户存在1999-2000年的拆迁安置等信息。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款第(二)规定,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关于申请人申请的第二项信息,从证据来看,被申请人已按照申请向申请人提供了信息材料,属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其中,申请人主张的结算表上没有丈量经办人、审核人、批准人签字等问题,因原提供的信息确存在隐去丈量经办人、审核人、批准人签字等问题,但有无上述人员的签字并不影响申请人从该份信息获取郑某敏户、郑某勇户的相关拆迁补偿内容,且鉴于复议期间被申请人重新提供给申请人8张完整结算表,申请人也已知晓上述签字人员,对此,本机关仅予指正。此外,申请人主张提供的信息材料没有加盖公章等问题,因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并未强制性规定需在提供的材料上加盖公章,对该主张本机关不予采纳。申请人请求公开郑某岩户、郑某勇户、郑某敏户拆迁安置会议纪要,因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中并未明确写明公开上述会议纪要,申请人应另行向被申请人申请。申请人还主张的其他涉及信息本身内容是否正确、安置是否合理等相关问题,因不属于信息公开案件的审查范围,对此,本机关不予审查。程序上,被申请人作出的涉案告知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条、三十三条规定。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仙居县人民政府作出的仙政办信开告〔2021〕5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附件

本决定依据的相关法律和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二十八条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




[打印]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