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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某萍不服被申请人台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的台自然资规椒依复〔2020〕第25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一案

发布日期:2022-01-05 09:27 访问次数:
 


台州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台政复﹝2021﹞52-2号

申请人:潘某萍

被申请人:台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申请人潘某萍因不服被申请人台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的台自然资规椒依复〔2020〕第25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于2021年4月12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后于2021年4月21日补正材料,本机关依法受理。因需以其他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于2021年5月26日中止审理,后于2021年11月19日恢复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台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的台自然资规椒依复〔2020〕第25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违法,责令被申请人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答复。

申请人称:2020年11月23日,申请人潘某萍提交了办件编号为JJQZF202011002XX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2021年4月6日,申请人收到被申请人台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的台自然资规椒依复〔2020〕第25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申请人认为该答复书存在以下三点问题:1.要求申请人支付的51580元信息处理费不合理。XX片区签订的房屋征地补偿协议,已经签订1422户,被申请人要求申请人支付51580元信息处理费,这费用明显不合理。申请人申请信息公开当月未超过10件,也未明确要求数量。行政机关可以按照“一事一申请”原则,以合理的最小单位拆分计算件数。2.申请人申请信息公开“申请人与申请人女儿是否属于椒江区XX片区集体土地房屋上征收的安置人员”,被申请人并没有给与答复。3.申请人申请时间是2020年11月23日,被申请人答复时间盖章日期为2021年3月23日,明显超出答复时间。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决定存在违法行为,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应予撤销,给与重新答复。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台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收取信息处理费符合法律规定。申请人潘某萍在信息公开申请中要求提供房屋拆迁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截止2021年3月23日,被申请人已与1422户签订了补偿协议,共计1422页,数量较大。申请人在信息公开申请中指定提供方式为纸面且不接受其他方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计算70页×10元/页+100页×20元/页+1222页×40元/页=51580元,故被申请人于2021年3月23日作出台自然资规椒依复〔2020〕第25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包括附件台自然资规椒依复费﹝2021﹞第1号《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收费通知单》)并邮寄送达。

二、申请人以信息公开名义进行政策咨询,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围。申请人提出信息公开第二项内容可概括为“椒江XX村XX居民安置对象名单是否包含(我本人潘某萍和我女儿陆某宁)”,该项申请是要求被申请人对是否享受安置补偿作出判断,属于政策咨询,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的调整范围。

三、被申请人作出台自然资规椒依复〔2020〕第25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程序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被申请人于2020年11月23日确认收到申请人通过椒江区人民政府互动平台提交的信息公开申请。由于申请人申请的信息内容描述不准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浙江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第二十条第七项,于2020年12月1日作出台自然资规椒依告2020第1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补正告知书》并送达,原址查无此人后退回。与申请人取得联系后,被申请人根据提供详细地址重新于2021年1月22日再次寄送补正告知书,并于2021年1月25日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补正答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被申请人于2021年2月23日作出台自然资规椒延〔2020〕7号《政府信息公开延期答复告知书》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期限。被申请人于2021年3月23日作出台自然资规椒依复〔2020〕第25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送达,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台自然资规椒依复〔2020〕第25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请求复议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经审理查明:2020年11月23日,被申请人台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收到申请人潘某萍提交的办件编号为JJQZF202011002XX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主要内容为:1.椒江XX片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拆迁批准文件、公告、安置方案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2.椒江XX村XX居民安置对象名单是否包含申请人潘某萍和申请人女儿陆某宁。3.椒江XX片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听证会公告及实施情况,有关审计结果。申请人在信息公开申请中明确信息指定提供方式为“纸面”,并且不接收其他方式。

2020年12月1日,被申请人作出台自然资规椒依告〔2020〕第1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补正告知书》,该告知书于2020年12月2日交邮寄出,要求申请人对申请公开信息内容不明确的部分进行补正,后因“原址查无此人”退回。后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取得联系后,根据申请人提供的另一地址于2021年1月22日再次寄送补正告知书。

2021年1月25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补正答复》,明确申请公开内容为:1.椒江XX片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拆迁批准文件、房屋征收公告、征地公告、补偿安置公告、征收安置方案、《椒江区XX片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及土地征收的补偿、补助费用和房屋拆迁的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2.椒江XX村XX居民安置对象名单是否包含申请人潘某萍和申请人女儿陆某宁。3.椒江XX片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听证会的举行情况,包括听证会的笔录、被征地人对土地房屋征收的意见及采纳,参加人员的签字。2021年2月23日,被申请人作出台自然资规椒延〔2020〕7号《政府信息公开延期答复告知书》,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期限。

2021年3月23日,被申请人作出台自然资规椒依复〔2020〕第25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送达。答复主要内容为:一、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第1项政府信息中属于已经主动公开的“涉及征地相关的批准文件、征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征地补偿协议”等信息已通过浙江省征地信息公开平台主动公开,可自行查询、获取;对申请公开的与XX片区每户签订的房屋征地补偿协议共计1422页,在申请人缴纳信息处理费(70页×10元/页+100页×20元/页+1222页×40元/页=51580元)后予以提供;对可以公开的《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椒江区XX片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通知》(椒政办发〔2017〕48号)予以提供。二、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第2项政府信息属于政策咨询,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三、被申请人未制作该片区房屋征收听证会公告,相关信息不存在。并告知征地过程中制作的土地征收听证告知书已在浙江省征地信息公开平台主动公开,可自行查询、获取。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涉案答复书,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办件编号为JJQZF202011002XX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网页截图、台自然资规椒依告〔2020〕第1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补正告知书》、《政府信息公开补正答复》、台自然资规椒延〔2020〕7号《政府信息公开延期答复告知书》、台自然资规椒依复〔2020〕第25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台自然资规椒依复费〔2021〕第1号《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收费通知单》及相关邮寄凭证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机关认为:针对申请人潘某萍申请的主要事由,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被申请人对XX片区签订的房屋征地补偿协议收取信息处理费用是否合理有据。2.被申请人对椒江XX村XX居民安置对象名单是否包含申请人及申请人女儿陆某宁未作答复是否合法。3.被申请人作出答复是否超过法定期限。

对于信息处理费收费通知,申请人申请公开的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因该信息数量较大且申请人明确要求以纸质方式提供且不接受其他方式,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十二条、《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第五条的规定,采取按量收费的方式收取相关信息处理费,并无不当。就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第2项内容,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答复椒江XX村XX居民安置对象名单是否包含申请人及申请人女儿陆某宁,其并非申请公开“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政府文件本身,在性质上属于咨询,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调整的范畴,被申请人的回复并无不当。此外,本机关亦对答复其他内容予以审查,并未发现存在不当之处。关于被申请人作出答复程序是否违法问题。被申请人在2021年1月25日收到补正答复后,经延长答复期限,于2021年3月23日作出答复书并送达,处理期限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申请人所称答复超出期限的主张,并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案涉答复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台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21年3月23日作出的台自然资规椒依复〔2020〕第25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附件

本决定依据的相关法律和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二十八条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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