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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某增不服被申请人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直属三大队作出的编号为331004370657XX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一案

发布日期:2022-01-05 09:09 访问次数:
 

  台州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台政复〔2021〕130号


申请人:杜某增

被申请人: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直属三大队

申请人杜某增不服被申请人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直属三大队作出的编号为331004370657XX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一案,于2021年8月27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1年9月10日收到补正材料并依法受理。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编号为331004370657XX行政强制措施凭证。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1年8月5日在路桥腾达路与银安街交叉路口正常行驶,受到一位辅警的强行拦停,其当场作出涉案编号为331004370657XX行政强制措施,扣留申请人驾驶的车辆。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派辅警强制拦车、扣留车辆,并当场作出涉案强制措施凭证,现场无一交警在场,上述行为明显违反法律规定,申请人不服,故提起本行政复议。

被申请人答复称:2021年8月5日,申请人驾驶浙J6J7xx小型轿车停经路桥区腾达路与银安路街交叉路口时,因涉嫌实施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的违法行为,被被申请人执勤人员查获,并对其开具了涉案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留了浙J6J7xx小型轿车。

2021年8月11日,申请人到被申请人二中队反映对其采取扣留机动车强制措施行为存在异议,被申请人立即开展自查自纠,当日将扣留的浙J6J7xx小型轿车返还给申请人,并告知申请人将撤销涉案行政强制措施凭证。2021年8月12日,被申请人撤销了涉案行政强制措施凭证。

2021年8月19日,申请人对涉案行政强制措施决定提起行政复议,而被申请人已撤销该行为,故被申请人作为行政复议的主体不适格,故请求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2021年8月5日,申请人驾驶浙J6J7xx小型轿车停经路桥区腾达路与银安路街交叉路口时,因涉嫌实施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的违法行为,被被申请人执勤人员查获,并对其开具了涉案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留了浙J6J7xx小型轿车。2021年8月11日,申请人到被申请人二中队反映对其采取扣留机动车强制措施行为存在异议,被申请人立即开展自查自纠,并告知申请人将撤销涉案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同日,被申请人将扣留的浙J6J7xx小型轿车返还给申请人。

被申请人在作出涉案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后,并将信息上传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系统,因系统的后台删除操作在台州市交通警察局,被申请人遂于2021年8月12日作出撤销涉案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决定,并向台州市交通警察局上报撤销说明。台州市交通警察局于2021年8月17日,在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系统上进行了删除操作,至此涉案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已被撤销。

以上事实有消除交通违法信息审批表、要求撤销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的情况说明、关于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凭证331004370657406删除情况的说明、车辆返还通知书、情况说明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申请人于2021年8月27日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编号为331004370657XX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本机关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于2021年8月17日已撤销了涉案编号为331004370657XX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即涉案编号为331004370657XX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在申请人提起行政复议前就已不存在,故申请人的本行政复议不符合行政复议法的受理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一日


附件


本决定依据的相关法律和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驳回行政复议申请:

……

(二)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和本条例规定的受理条件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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