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某权不服被申请人台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作出的《举报事项答复书》一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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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台政复〔2021〕39号
申请人:罗某权 被申请人:台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申请人罗某权因不服被申请人台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21年1月19日作出的《举报事项答复书》,于2021年3月22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后于2021年4月7日补正材料,本机关依法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21年1月19日作出的《举报事项答复书》。 申请人称:申请人罗某权于2020年11月29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官网提交举报信,举报内容为“三门县XX液化气储罐站被省道建设征收不迁建且非法转包经营、三门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对XX液化气储罐站违规换证”等事项。被申请人台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违反法定程序,对该立案的不予立案、不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其所作出的《举报事项答复函》仅凭“调查核实情况及结论”就认定被举报对象不存在非法转包等违法行为。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需依法履职,不能靠推定、认定等主观猜测作出答复。故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举报事项答复函》。 被申请人称:一、申请人不具备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本案中申请人反映的“三门县XX液化气储罐站被省道建设征收不迁建且非法转包经营”的举报事项,与申请人自身合法权益没有直接利害关系。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不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 二、被申请人于2021年1月19日作出的《举报事项答复函》符合法律规定。2021年1月4日,被申请人收到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下发的《关于查办举报件的函》,要求被申请人转办申请人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管理监督局反映的“三门县XX液化气储罐站被省道建设征收不迁建且非法转包经营”的举报事项。收到举报信后,被申请人成立调查小组,赴现场开展调查,寻找相关证据。经过调查核实,被申请人于2021年1月19日作出《举报事项答复函》,1月20日通过EMS邮寄给申请人,告知其所反映事项的调查结果。 综上,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反映的举报事项已按规定进行调查核实,所作出的《举报事项答复函》明确合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恳请复议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2020年11月29日,申请人罗某权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管理监督局提交举报信,举报内容为“三门县XX液化气储罐站被省道建设征收不迁建且非法转包经营、三门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对XX液化气储罐站违规换证”等事项。2021年1月4日,被申请人台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收到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办的上述举报事项。2021年1月19日,被申请人作出《举报事项答复函》并于次日邮寄送达申请人,该答复主要内容为:1. XX液化气储罐站的经营行为无法认定非法转包;2.举报内容提及的异地迁建补偿土地和拆迁补偿金100多万元并不存在;3. 三门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对XX液化气储罐站所发证件合法合规。申请人不服该《举报事项答复函》,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举报信、举报事项答复函、情况说明、行政复议调查通知书、申请人所作答复函、电话通话记录、相关送达凭证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申请行政复议的,复议机关应当依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第六条第(十一)项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项规定,行政复议申请人需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也就是说,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只有对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对当事人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政行为,则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本案中,申请人罗某权所举报的“三门县XX液化气储罐站被省道建设征收不迁建且非法转包经营、三门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对XX液化气储罐站违规换证”等事项,未侵犯到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申请人仅仅是以公民身份,行使宪法、法律赋予的检举控告权利举报相关对象的违法行为,其与行政机关就举报事项作出的处理或者不处理行为没有利害关系,不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罗某权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本决定依据的相关法律和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驳回行政复议申请: …… (二)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和本条例规定的受理条件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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