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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XX建设有限公司不服被申请人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的《不予受理告知书》一案

发布日期:2021-08-13 10:23 访问次数:
 


                         台州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台政复202127

 

申请人:浙江XX建设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第三人:台州XX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第三人:XX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浙江XX建设有限公司不服被申请人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21219作出的《不予受理告知书》,于202133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2021219作出的《不予受理告知书》,责令被申请人受理申请人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

申请人称:台州XX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系台州东部新区XX大道以南、XX以西(暂定名)项目-A地块幕墙及亮化工程的招标人,申请人浙江XX建设有限公司系案涉工程投标人之一。

202122日,案涉工程开标,确认公布中标候选人。申请人对案涉工程评标存有异议,遂于202129日向被申请人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交了《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书》。申请人认为多家投标人的工程保函未载明“工程保函中受益人可提起索赔的内容至少包括“投标人须知3.3.4款中所列条款”的内容,且多家投标人未将招标人已列出的10项危大工程清单全部添加至技术文件中,亦未按招标文件要求补充完善危大工程清单及明确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基于上述原因,案涉工程多家投标人涉嫌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根据招标文件规定及招标投标法等法律规定,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上述投标,但评标委员会未否决任何一家投标。因此,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责令改正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投标而未否决的行为。

2021219日,被申请人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作出《不予受理告知书》,对申请人的投诉不予受理。《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项规定,投诉事项不具体,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不予受理。而申请人的投诉事项具体且已提供有效线索,《不予受理告知书》适用法律错误,应当予以撤销,具体理由如下:首先,申请人的投诉事项明确具体,系要求被申请人责令改正案涉工程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投标而未否决的行为。从《不予受理告知书》可以看出,被申请人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此亦不持异议。其次,申请人已经提供了有效线索,明确指出多家投标人存在上述两种未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的行为。在申请人已经提供有效线索的情况下,案涉工程招投标文件在招标人及招标代理机构处均有留存,被申请人可以调查清楚相关情况,并不存在难以查证的情形。另需说明的是,因投标文件具有保密性,申请人已经尽所能提供上述线索,被申请人不应对申请人作过分要求。再者,《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项规定,投诉事项不具体,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不予受理。显而易见,只有在同时满足两项条件的情形时,才能不予受理。因此退一步讲,被申请人自认申请人的投诉事项明确具体的情况下,贸然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属于明显适用法律错误。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受理告知书》存在明显违法,应当予以撤销,其应当受理申请人的投诉。为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及案涉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公平,现申请行政复议,请求依法处理。

被申请人称:一、申请人浙江XX建设有限公司的投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申请人202129日对台州东部新区XX大道以南、XX以西(暂定名)项目-A地块幕墙及亮化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提出投诉,称涉嫌多家投标人的工程保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和未将招标人列出的10项危大工程清单全部填写至技术文件中,应当否决其投标。被申请人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仅提供了危大工程清单及安全管理措施的空白格式表格、异议书、法律法规等材料,并未提供有关投诉事项的必要证明材料,其投诉不符合受理条件:1.《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项规定,投诉事项不具体,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对投诉不予受理。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六十条第一款“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以及《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七条投诉人投诉时应提供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的规定,投诉人的投诉应当提供投诉事项的必要证明材料。招投标活动的投诉作为较为严谨的法律程序对提供证明材料的要求是必要的否则造成没有任何证据的随意投诉增加监督部门执法成本,也影响工程项目正常实施。申请人对涉案工程招投标活动的投诉并未提供有关投诉事项的必要证明材料仅在其推测可能存在否决其他投标人投标的情况下向被申请人提出投诉,明显不符合招投标投诉的受理条件,依法不应予以受理2. 申请人认为应当受理其投诉是对投诉受理条件的错误理解。有效线索和必要证明材料是投诉人依法应当提供的投诉材料,在符合受理条件下,行政监督机关才依法启动调查权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并作出相应处理决定。申请人认为提供了所谓线索,监督机关即进行查证,如此导致行政权力的过度行使,势必对招标投标活动中的其他权利人的权利产生影响甚至损害。

二、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受理通知程序合法。被申请人于202129日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书219日作出《不予受理告知书》并依法送达给投诉人,程序合法。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申请人的复议理由不能成立。请求复议机关依法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

第三人台州XX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未作答复。

第三人XX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未作答复。

经审理查明:台州东部新区XX大道以南、XX以西(暂定名)项目-A地块幕墙及亮化工程的招标人是第三人台州XX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招标代理机构是第三人XX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申请人浙江XX建设有限公司系该项目投标单位之一。202122日,该工程项目公布了中标候选人公示单。202125日,申请人就案涉工程招投标活动向第三人台州XX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第三人XX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提出异议,称涉嫌多家投标人的工程保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和未将招标人列出的10项危大工程清单全部填写至技术文件中,应当否决其投标,请求招标人应当组织招标委员会及其成员对异议事项重新评标,并重新推荐中标候选人。202128日,第三人台州XX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第三人XX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出具回复,认为申请人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提供相关有效证明材料,且评标委员会已对投标保证金和技术标进行符合性审查并出具评审结论,故申请人的异议不成立。申请人202129日就案涉项目招投标活动向被申请人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投诉,称涉嫌多家投标人的工程保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和未将招标人列出的10项危大工程清单全部填写至技术文件中,应当否决其投标,并重新推荐中标候选人。2021219日,被申请人作出《不予受理告知书》,认为申请人未提交投诉事项有效线索和必要证明材料,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项规定,决定对该投诉不予受理。申请人不服该《不予受理告知书》,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异议书及其附件、异议函的回复、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书、不予受理告知书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七条规定,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及有关部门的具体职权划分,由国务院规定。《关于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的意见》(国办发200034号)第三条规定,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项目和市政工程项目的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各级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水利、交通运输、铁道、商务、民航等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部门,依照国办发200034号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受理投诉并依法做出处理决定。根据上述规定,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为台州市辖区内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享有对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的行政职权,系本案的适格被申请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二)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第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不予受理:……()投诉事项不具体,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根据上述规定可知,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投诉人的投诉事项需具体明确,包括需有被投诉人的名称等内容;且投诉必须基于投诉人有相应材料证明的事实,即在举证责任上,虽然投诉人不需要提交“充分”的证明材料,但必须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证明其主张,不能空穴来风。否则,将容易出现仅凭个人主观臆断随意猜测进行捏造事实、恶意投诉的现象,从而影响项目进程和行政效率。本案投诉事项系需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后向行政监督部门投诉的事项。在投诉书中,申请人浙江XX建设有限公司所列的被投诉人分别是第三人台州XX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和第三人XX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但从投诉内容上看,申请人所投诉的对象实质上为其所表述的“多家投标人”,该投诉对象表述笼统,不够明确具体;在证明材料方面,申请人提供的材料仅为危大工程清单及安全管理措施的空白格式表格、异议书、法律法规等,显然未达到证明材料“必要”的程度。被申请人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案涉《不予受理告知书》,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机关予以支持。程序方面,被申请人于202129日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投诉,于2021219日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邮寄给申请人,符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程序合法。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1219日作出《不予受理告知书》

申请人、第三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十七


附件

本决定依据的相关法律和法条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

第十一条

行政监督部门收到投诉书后,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视情况分别做出以下处理决定:

()不符合投诉处理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并将不予受理的理由书面告知投诉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二十八条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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