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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台州市社区矫正“三公开一公示”制度》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5-18 09:55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市司法局 字号:[ ]

台矫正办〔20158

 

关于印发《台州市社区矫正“三公开一公示”制度》的通知

 

各县(市、区)矫正办:

为进一步规范社区矫正执法工作,实行矫务公开,阳光执法,根据台州市矫正委《关于全面加强社区矫正规范化建设的意见》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将《台州市社区矫正“三公开一公示”制度》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遵照执行。

 

 

台州市社区矫正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2015年8月3日

 

 

 

 

 

 

 

台州市社区矫正“三公开一公示”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落实执法责任,加强社区矫正执法监督,实行矫务公开,阳光执法,根据台州市《关于全面加强社区矫正规范化建设的意见》以及有关规定精神,全市各级社区矫正机构必须将执法职责、执法流程及执法监督电话向社会公开,并在办公场所内外醒目位置设立考核奖惩公示栏,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公开社区矫正执法职责

第一 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在社区矫正中的职责,是依照法律法规:

(一)接受委托,提出是否具备适用社区矫正监管条件的评估意见;

(二)接收社区服刑人员;

(三)组织实施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督管理;

(四)组织协调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教育帮扶;

(五)对社区服刑人员给予表扬、警告或者提出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建议;

(六)提出社区服刑人员刑罚执行变更的建议;

(七)解除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社区矫正;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条  县(市、区)司法局社区矫正执法大队负责执行本行政区域的社区矫正。

社区矫正执法中队承担本辖区的社区矫正日常工作,辖区内司法所协助。

未设立社区矫正执法中队的由乡、镇(街道)司法所承担本区域的社区矫正日常工作。

第三条  执法大队职责:

(一)调查评估及审批;

(二)登记接收及反馈(可由社工承担)

(三)组织工作站和阳光绎站规范化建设(可由社工承担)

(四)建立执行档案及正、副卷整理归档(可由社工承担)

(五)积分制考核结果审批;

(六)分类管理等级调整审批;

(七)定位核查(可由社工承担)、视频指挥;

(八)情报信息员审批、使用及管理;

(九)重点人员动态分析;

(十)保外就医人员年度病情鉴定;

(十一)外出请假超过七日、续假审批;

(十二)居住地外迁审批;

(十三)居住地内迁审批;

(十四)进入特定区域(场所)审批;

(十五)追捕通知;

(十六)死亡通知;

(十七)矫正终止通知;

(十八)对警告、提请治安管理处罚、提请撤销缓刑(假释、监外执行)和提请减刑(缩短考验期)的调查、证据收集,提出处理意见;

(十九)组织励(处罚)集体评议;

(二十)对警告、提请治安管理处罚、提请撤销缓刑(假释、监外执行)和提请减刑(缩短考验期)的文书制作、审批(核)、提请抄送,对表扬的核;

(二十一)协助收监执行;

(二十二)解矫审批;

(二十三)组织集体活动(可由社工承担)

(二十四)指导社会化帮教(可由社工承担)

(二十五)公检法司信息核查;

(二十六)再犯罪等情况报送;

(二十七)应急处置指挥。

第四条  执法中队(未设执法中队的司法所)职责:

(一)调查评估(未设执法中队的,由执法大队承担)

(二)入矫报到;

(三)确定矫正小组成员、监护人等;

(四)入矫宣告及首次谈话教育;

(五)制定矫正方案;

(六)指导工作站和阳光绎站(可由社工承担)

(七)建立工作档案(可由社工承担,档案管理按大队、中队(所)两级统一为执行档案、工作档案,日常工作中分别存档,整理归档由执法大队承担

(八)风险评估;

(九)积分制考核;

(十)分类管理及等级调整;

(十一)日常报告及个别谈话教育(可由社工或者社会组织承担)

(十二)查访(可由社工或者社会组织承担)

(十三)定位核查(可由社工承担)及异常情况处置;

(十四)情报信息员使用;

(十五)心理辅导及提出心理评估意见(可由社工或者社会组织承担);

(十六)重点人员动态分析;

(十七)保外就医人员医院核查;

(十八)会见审批;

(十九)外出请假七日以内审批;

(二十)销假;

(二十一)居住地内迁调查;

(二十二)禁止令执行;

(二十三)一般违规调查;

(二十四)脱管查找;

(二十五)死亡核查;

(二十六)期满评估合议;

(二十七)解矫宣告;

(二十八)与派出所信息核查;

(二十九)对警告、表扬的调查、证据收集,提出处理意见;

(三十)参与对提请治安管理处罚、提请撤销缓刑(假释、监外执行)和提请减刑(缩短考验期)的调查、证据收集;

(三十一)参与奖励(处罚)集体评议;

(三十二)参与组织集体活动(可由社工承担)

(三十三)指导社会化帮教(可由社工或者社会组织承担)

(三十四)参与应急处置。

第五条  设有执法中队的辖区司法所职责:

1. 协助调查评估;

2. 参加矫正小组;

3. 参加入矫宣告;

4. 协助指导工作站和阳光绎站

5. 参加积分制考核;

6. 参加分类管理等级调整;

7. 参加重点人员动态分析;

8. 协助居住地内迁调查;

9. 协助脱管查找;

10. 参加奖励(处罚)集体评议;

11. 参加期满评估合议;

12. 参加解矫宣告;

13. 参加应急处置。

第六条  司法行政机关法制部门职责:

1. 警告审核;

2. 提请治安管理处罚审核;

3. 提请撤销缓刑审核;

4. 提请撤销假释审核;

5. 提请收监执行审核;

6. 表扬审核;

7. 提请减刑、缩短考验期审核;

8. 解除社区矫正审核;

9. 参与奖励(处罚)集体评议。

二、公开社区矫正执法监督电话

第七条  为进一步促进市司法局社区矫正管理局、县级司法局社区矫正大队及各司法所(执法中队)依法履职,规范社区矫正执法行为,要求各级社区矫正机构将本级法制监督部门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执法监督电话制作标牌,在办公场所内外醒目位置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三、公开社区矫正工作流程

第八条  为明晰社区矫正工作步骤,方便社区服刑人员及社会公众对于社区矫正工作的了解,县级司法局社区矫正执法大队及各司法所(执法中队)应将社区矫正工作流程在办公场所内外醒目位置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见附件一)

四、公示社区矫正考核奖惩情况

第九条  县级司法局社区矫正执法大队及各司法所(执法中队)应在办公场所、村级社区矫正工作站内外醒目位置设置社区矫正奖惩公示栏,依照规定将审前调查评估、入(解)矫宣告书、月度(年度)积分考核情况、分类管理等级调整结果、拟表扬情况、拟减刑(缩短考验期)情况等,向社区服刑人员及社会公众公开,方便接受监督,但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监管情况不对外公开公示。

五、加强检查考核

市司法局将对各县(市、区)司法局执行“三公开一公示”制度情况纳入年度市局对县(市、区)司法局的工作考核以及执法检查监督的重要内容。同时,市司法局社区矫正管理局每年将对上述制度执行情况列入执法检查与考核的重要内容,采取定期或不定期的形式进行检查抽查,并将结果进行通报,对问题突出,存在执法风险隐患的单位将责令整改,限期纠正。


附件:社区矫正工作流程图.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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