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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如不服台州市公安局集聚区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一案
  • 日期: 2021- 03- 22 10: 13
  • 来源: 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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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台政复〔2020〕60号

申请人:高某如

被申请人:台州市公安局集聚区分局

申请人高某如不服被申请人台州市公安局集聚区分局作出的台公(集)(东)行罚决字〔2020〕00068号行政处罚决定一案,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是未婚男青年,以交友目的和高某英相识一年多了。最近刚好来温州出差,顺路来找高某英玩耍,且向其提出了性行为的要求。高某英同意,她和申请人见面发生了性行为。高某英说花呗需要钱还账单,申请人就把身上带的现金人民币2000元给了她,这钱是以朋友身份给她的。高某英说不愿意给申请人怀孕生孩子,申请人就把给她的钱拿回来了。她就叫她的朋友来向申请人要钱、申请人拒绝了。她就报假警,说申请人强奸了她。申请人在派出所做了好几次询问笔录不是自己的真实陈述。警察说申请人的行为不是强奸,但构成嫖娼,许多材料都是后补的,但写的确是当天的日期。去宾馆看现场时,有个警务人员踢了申请人一脚。在派出所让申请人长时间坐刑椅,其身心受到很大的压力。申请人在拘留所得知高某英已婚已育,感到自己是被骗的,她可能就是专业卖淫的,却歪曲事实诬陷申请人。申请人没有严重情节,却受到拘留十五天的最高处罚。请求撤销台公(集)(东)行罚决字〔2020〕00068号行政处罚决定,并归还收缴的人民币2000元。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被申请人所作出的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被申请人经依法调查查明:2020年5月22日06时30分许,申请人通过微信聊天方式约高某英到台州市椒江区XX宾馆2008房间发生有偿性行为,申请人事先支付高某英嫖资人民币2000元,双方发生性关系后,申请人又将事先支付的嫖资人民币2000元从高某英处拿回。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申请人高某如、高某英的陈述和申辩、辨认笔录与照片、现场照片、书证、抓获经过、人员信息等。二、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适用法律准确、量罚适当。《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该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办理治安案件所查获的毒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赌具、赌资,吸食、注射毒品的用具以及直接用于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应当收缴,按照规定处理。申请人的行为已构成嫖娼,且不属于情节较轻的情形。因此,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决定给予申请人行政拘留十五天的行政处罚,并收缴人民币二千元,适用法律正确,处罚得当。三、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程序合法。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全面执行了法律规定的受案、调查、告知、决定、执行等规定。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准确、量罚适当、程序合法,请求依法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经审理查明:2019年下半年的一天,申请人与高某英在动车上认识,双方互加微信。2020年5月20日,申请人通过微信联系高某英,提出其到台州找高某英发生性关系,高某英表示“要给我买礼物”。2020年5月21日下午,申请人到达台州市椒江区,入住椒江区XX宾馆2008房间后,申请人在微信里发了位置和一张里面有一叠人民币的图片给高某英,要求她过来发生性关系。2020年5月22日凌晨6时许,高某英下班后到达2008房间,申请人共拿出2000元人民币交给高某英,高某英收下,两人在房间里发生了性关系。申请人趁高某英在房间里洗澡之际,拿回之前交给高某英的2000元人民币。高某英发现后,双方发生争吵,高某英报警称自己被申请人强奸。被申请人下属的区东派出所民警出警赶至现场调查,发现高某英有报假警的嫌疑,高某英与申请人有卖淫嫖娼的嫌疑。2020年5月22日,被申请人区东派出所对高某英报假警、高某英与申请人卖淫嫖娼案决定受案,口头传唤高某英和申请人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开展相关调查取证工作。2020年5月23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和高某英分别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告知拟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幅度,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申请人提出“本人对处罚的结果有异议,申请行政复议”。被申请人对陈述、申辩意见进行了复核。2020年5月23日,被申请人作出台公(集)(东)行罚决字〔2020〕0006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决定书主要内容为:现查明,2020年5月22日6时30分许,申请人通过微信聊天方式约高某英到台州市椒江区XX宾馆2008房间发生有偿性行为,申请人事先支付高某英嫖资人民币2000元。双方发生性关系后,申请人又将事先支付的嫖资人民币2000元从高某英处拿回。申请人的行为构成嫖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申请人行政拘留十五日的行政处罚,并收缴人民币二千元。同日,被申请人将案涉处罚决定书送达给申请人,并将《行政拘留家属通知书》邮寄送达其家属。申请人不服案涉处罚决定,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另查明,被申请人认定高某英构成卖淫和谎报警情的违法行为,分别对其卖淫违法行为作出行政拘留十五日的处罚决定;对其谎报警情违法行为作出行政拘留六日并处罚款二百元的处罚决定。

以上事实,有《受案登记表》、申请人的陈述和申辩、高某英的陈述和申辩、证人证言、《证据保全决定书》、《提取笔录》、《行政辨认笔录》、归案经过、人口信息资料及台公(集)(东)行罚决字〔2020〕00067、0006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条、第七条规定,被申请人依法享有对本辖区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进行治安行政处罚的法定职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的答复》中指出,“卖淫嫖娼一般是指异性之间通过金钱交易,一方向另一方提供性服务以满足对方性欲的行为”。《公安部关于对同性之间以钱财为媒介的性行为定性处理问题的批复》(公复字[2001]4号)和《公安部关于以钱财为媒介尚未发生性行为或发生性行为尚未给付钱财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公复字[2003]5号)中分别指出“不特定的异性或者同性之间以金钱、财物为媒介发生不正当性关系的行为,包括口淫、手淫、鸡奸等行为,都属于卖淫嫖娼行为”,“卖淫嫖娼是指不特定的异性之间或同性之间以金钱、财物为媒介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本案中,根据被申请人提供的申请人和高某英的询问笔录、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被扣押的物证2000元人民币、归案经过等证据,能证明申请人为寻求性刺激,事先向高某英支付2000元人民币嫖资,而后与高某英发生性关系。被申请人据此认定申请人的行为构成嫖娼的违法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该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办理治安案件所查获的毒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赌具、赌资,吸食、注射毒品的用具以及直接用于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应当收缴,按照规定处理。被申请人根据申请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在法定幅度内对其作出行政拘留十五日并收缴人民币二千元的处罚决定,法律适用正确,内容适当。被申请人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过程中,依法履行了受案、调查、告知、作出处罚决定、执行等程序,办案程序合法。申请人的复议请求与理由不能成立,本机关不予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台州市公安局集聚区分局作出的台公(集)(东)行罚决字〔2020〕00068号行政处罚决定。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〇年八月七日    

本决定依据的相关法律和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二十八条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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