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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不服台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信息公开一案

发布日期:2021-03-22 10:54 访问次数:
 

台州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台政复2020154

 

申请人:徐某

被申请人:台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申请人徐某因不服被申请人台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的台自然资规椒依复202021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于2020124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后于20201217日补正材料,本机关依法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台自然资规椒依复﹝2020﹞第21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予以重新答复。

申请人称:20201028日,申请人徐某提交了办件编号为JJQZF20201000XX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依法公开拆迁补偿安置政策信息资料。20201118日,被申请人台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答复内容为:经查,你的房屋所在区块土地征收方案尚未报批,故没有你所申请的公开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特此告知。申请人认为涉案答复存在以下问题:1、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所作出答复内容与信息公开申请人申请获取的信息内容不一致,而且没有与本人电话沟通过。2017330日,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椒政办发﹝201748号《关于印发椒江区某街道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通知》,XX街道XX处于征收范围,征收主体是原台州市椒江区国土资源分局(现名为台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椒江分局)。2、收到申请人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没有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台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的台自然资规椒依复202021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事实清楚,合法有效。申请人申请公开案涉房屋所在区块的土地征收方案等文件。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公开的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经查,案涉房屋区块的征收方案尚未报批,因此不存在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第四款、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被申请人作出的台自然资规椒依复202021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符合法律规定。二、被申请人作出的台自然资规椒依复202021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符合法律规定,程序正当。被申请人20201028日收到申请人提交的信息公开申请,并于20201123日以邮寄方式送达台自然资规椒依复202021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的程序符合法律规定。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台自然资规椒依复202021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请求复议机关依法维持被申请人作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

经审理查明:20201028日,被申请人台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收到申请人徐某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描述为:我是台州市椒江区XX街道XX村民,有一间房子(位于椒江区XXXX),属于椒江XX街道拆迁对象。我要求申请公开这次拆迁安置政策信息资料:(一)国务院或省政府依法批准用地的批复文件,其中,国务院批准的城市用地还应公开省政府审核同意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的文件(二)转发国务院批准用地的文件(用地面积、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批准情况与申报情况相比发生变化的,转发文件中应明确表述变化后况)(三)征地告知书以及履行征地报批前程序的相关证明材料(四)市县政府用地报批时拟定的一书四方案”(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地方案城市建设用地为一书三方案,即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五)征地批后实施中征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等有关材料(六)XX补偿安置名单(七)XX补偿安置方案。20201118日,被申请人作出台自然资规椒依复﹝2020﹞第21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该答复书主要内容为:经查,你的房屋所在区块土地征收方案尚未报批,故没有你所申请的公开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特此告知。被申请人于20201123日向申请人邮寄送达该答复书。申请人不服该答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办件通知单》(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台自然资规椒依复﹝2020﹞第21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邮件编号为XA6574810XX的国内挂号信函邮寄凭证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该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行政机关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该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答复。本案中,从申请人的表述内容来看,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内容应当为申请人房屋所在区块土地的这次拆迁安置政策信息资料,目前申请人房屋所在区块土地的集体土地征收方案尚未报批,且仅处于征地批前程序的发布土地征收启动公告环节。因此,申请人所申请的第(一)(二)(四)(五)(六)内容在事实上未客观存在,不属于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第(三)项内容征地告知书以及履行征地报批前程序的相关证明材料”和第(七)项内容“XX补偿安置方案”(包含土地征收及地上建筑物的拆迁安置补偿等多项内容),属申请内容不明确,被申请人应当依法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补正告知,并依据上述条例第三十六的规定,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答复。被申请人未对申请人申请的信息进行甄别,即告知申请人该信息不存在,该告知行为未尽到法律规定的指导释明及补正告知义务,属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作出的信息公开答复不符合上述条例规定。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三)项第1目规定,决定如下:

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台自然资规椒依复﹝2020﹞第21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责令被申请人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按照法律规定的期限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四日    

 

 

附件

本决定依据的相关法律和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二十八条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

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三十六条 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三)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六)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七)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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