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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波不服台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信息公开一案

发布日期:2021-03-22 10:50 访问次数:
 

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台政复﹝2020﹞135号

申请人:陈某波

被申请人:台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申请人陈某波因不服被申请人台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后于2020年11月26日补正材料,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陈某波在2020年9月28日邮寄二封信件给被申请人台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分别“要求公开征用XX街道XX村集体土地用地的(浙江省建设用地审批意见书及批文)复印件”和“要求(公开XX街道XX村XX路拆迁安置规划图纸复印件及地理位置)”。“要求公开XX街道XX村XX路拆迁安置规划图纸复印件及地理位置”信件已经回复,“要求公开征用XX街道XX村集体土地的(浙江省建设用地审批意见书及批文》复印件”迄今未收到任何回复,申请人也未接到任何其他告知形式。要求台州市人民政府确认被申请人不予回复申请人9月28日提起的信息公开申请违法,责令被申请人马上作出公开答复。

被申请人称:答复人台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20年9月30日收到申请人陈某波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已于2020年11月26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并通过EMS邮寄送达。根据申请人关于申请公开“XX街道XX村集体土地的(浙江省建设用地审批意见及批文)复印件”的信息公开申请,被申请人经电话确认,申请公开的项目实际为余姚至温岭公路黄岩北城至温岭泽国段工程。被申请人核实该项目属国务院批准项目,并非由浙江省人民政府审批。随后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告知申请人未制作和保存该项目的浙江省建设用地审批意见及批文,就该项目经自然资源部作出的批复文件《自然资源部关于余姚至温岭公路黄岩北城至温岭泽国段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向申请人公开。综上所述,答复人已依法作出回复,《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行为事实认定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准确,依法应予以维持,恳请复议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2020年9月28日,申请人陈某波以邮寄方式向被申请人台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交《路桥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的内容为:“要求公开征用XX街道XX村集体土地的(浙江省建设用地审批意见书及批文)复印件”。被申请人于2020年9月30日收到,于2020年11月26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并于当日邮寄申请人。该《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主要内容为:“根据和你的电话沟通,你需公开的项目为余姚至温岭公路黄岩北城至温岭泽国段工程,现将相关内容公开如下。该项目属国务院批准项目,并非由浙江省人民政府审批,我局未制作和保存该项目的浙江省建设用地审批意见及批文。现我局就该项目经自然资源部作出的批复文件《自然资源部关于余姚至温岭公路黄岩北城至温岭泽国段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向你公开,请合法使用。”申请人不服该答复,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路桥区政府信息公开表》、《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自然资函﹝2018﹞654号《自然资源部关于余姚至温岭公路黄岩北城至温岭泽国段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通话录音和文字稿、EMS邮件交寄单(收据)(运单号1122794942XXX)、该邮件的物流信息和取件视频截图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机关认为:根据申请人陈某波的行政复议申请可知,本案属“不作为的不履行职责”之申请。对此,被申请人台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供了《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自然资函﹝2018﹞654号《自然资源部关于余姚至温岭公路黄岩北城至温岭泽国段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证明其已对申请人政府申请事项予以回复,并提供了EMS邮件交寄单(收据)(运单号1122794942XXX)、该邮件的物流信息以及调取的取件视频截图证明该邮件已经邮寄送达申请人。申请人称其未收到邮件,本机关对该主张不予采信。据此,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不予回复信息公开”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机关不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0年9月30日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于2020年11月26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当日交邮,期间已经超过20个工作日。被申请人并未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延长答复期限,也未将该延期答复事项告知申请人,显属程序违法。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3目规定,决定如下:

确认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行为违法。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二一年一月十八日

附件

本决定依据的相关法律和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二十八条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

(三)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

3. 违反法定程序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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