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某友不服台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信息公开一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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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台政复〔2020〕85号
申请人:蒋某友 被申请人:台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申请人蒋某友不服被申请人台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于2020年7月16日作出的台发改信开告〔2020〕9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一案,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依据浙发改办基综〔2015〕810号文件,被申请人负有征地拆迁工作职责,应保存有相关征地拆迁安置赔偿相关账目,对涉及土地征收安置补偿事项应无条件公开。申请人户属于因建造铁路被拆迁安置对象,至今未得到合法安置,当地政府在征收土地补偿安置中存在暗箱操作,申请人有权利申请调取自己房屋被征收的明细账目等相关材料。故要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台发改信开告〔2020〕9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责令被申请人公开所申请的信息。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被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向申请人作出答复,程序合法。被申请人于2020年7月10日收到申请人以信函方式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要求获取“2006年甬台温铁路建设拆迁,黄岩区XX街道区块农户蒋某友户拆迁安置协议及赔偿金额明细表;2016年金台铁路建设拆迁,黄岩区XX街道区块农户蒋某友户拆迁安置协议及赔偿金额明细表”的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被申请人于2020年7月16日对申请人予以书面答复,并在当天通过EMS寄出案涉告知书,程序合法。二、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被申请人未参与制作也未保存该政府信息。因征迁工作实行属地化管理,归属黄岩区人民政府,被申请人并未参与相关工作,亦无相关文件存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规定,被申请人在案涉告知书中告知申请人应向黄岩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咨询,并附联系地址和联系电话。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案涉告知书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2020年7月10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以信函方式提交的《台州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1.2006年甬台温铁路建设拆迁,黄岩区XX街道区块农户蒋某友户拆迁安置协议及赔偿金额明细表;2.2016年金台铁路建设拆迁,黄岩区XX街道区块农户蒋某友户拆迁安置协议及赔偿金额明细表”。被申请人对该信息公开申请事项进行调查,并检索了相关文档,但均未查找到申请人所要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2020年7月16日,被申请人作出台发改信开告〔2020〕9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并于当日将该告知书邮寄送达申请人。该告知书上主要内容为:您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本机关未曾制作或保存。建议您向黄岩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咨询。申请人不服该案涉告知书,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台州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台发改信开告〔2020〕9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情况说明》及邮寄送达凭证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的规定,本条例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因此,政府信息公开是以该信息客观存在为前提。该法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第(五)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本案中,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进行了调查,认为申请人户的征地拆迁事项实行属地化管理,被申请人并未参与相关工作,不制作或保存申请人所申请的相关信息。又经查询检索,亦未查找到申请人所要申请公开的上述政府信息。因被申请人未曾制作或保存该信息,且该信息亦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公开,被申请人以案涉告知书的形式答复申请人,已履行了法定告知义务,符合法律规定。至于被申请人是否应当保存申请人所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审查范畴。程序上,被申请人于2020年7月10日收到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2020年7月16日向申请人作出答复,办理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综上,申请人的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机关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台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于2020年7月16日作出的台发改信开告〔2020〕9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〇年九月九日
附件
本决定依据的相关法律和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二十八条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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