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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某清不服温岭市人民政府批准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一案

发布日期:2021-03-19 15:10 访问次数:
 

 台州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台政复〔202058

 

申请人:林某清

被申请人:温岭市人民政府

申请人林某清不服被申请人温岭市人民政府作出的批准挂牌出让温岭市XQ0804XX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一案,于2020616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因本案的审理需要以其他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本机关于202078日中止本案审理。20201127 日,因中止的理由已消除,恢复该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在温岭市XX街道XX拥有私有房屋一处,并办理房屋所有权证,证号为:温房权证城区字第0813XX号。目前该房屋所在地块正在实施征收。为了核实此次拆迁行为的合法性,2020420日,申请人向温岭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该案涉房屋所在地块的土地出让公告、土地出让招拍挂批准性文件、土地出让成交确认书等”。202058日,申请人收到温自然资规政信公202030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函》,告知该案涉房屋所在地块为XQ0804XX地块,并告知案涉房屋所在地块出让公告以及出让结果的网址。后经申请人在温岭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的官方网站上查询得知,温岭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曾于2019831日作出温土公告字2019整第53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公告》,该公告中明确表明“经温岭市人民政府批准,温岭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决定已挂牌出让温岭市XQ0804XX地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申请人认为,申请人房屋所在地块在还未经实施征收、补偿安置还未落实到位、国有土地使用权未收回的情况下,被申请人作出案涉批准挂牌出让申请人房屋所在地块的行政行为,严重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据此,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被申请人温岭市人民政府作出的批准挂牌出让温岭市XQ0804XX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行政行为。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申请人对被申请人行政审批行政行为的申请复议主体不适格。申请人陈述的本案争议的XQ0804XX地块于2011127日和201914日经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征收后属国有建设用地,且该地块上的不动产权证均已注销完毕。故申请人与本案争议的行政行为已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申请复议主体不适格。

二、本案已过复议时效期限。本案争议地块征收批准生效时间分别为2011127日和201914日,批准挂牌出让方式供地的时间为2019830日,于2019831日发布挂牌出让公告在网上和温岭日报同时公布,于20191011日签订网上交易成交确认书。申请人于2020612日提起本案复议申请均已过法定时效期限。

三、本案争议地块已经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征收,征地补偿款已补偿到位,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1.被申请人就本案所涉地块征收土地之一向浙江省人民政府报请审批,浙江省人民政府于2011127日通过审批,作出了《浙江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置换审批意见书》(批准文号:浙土字C2010-0194)。此前的201096日,原温岭市国土资源局与温岭市XX街道XX村民委员会签订温统征字〔2010〕城区-308号《征地补偿协议》。2011221日,被申请人发布了(2011)第014号《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征收XX集体土地1.6267公顷。2011226日,原温岭市国土资源局发布了(2011)第014号《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2.被申请人就本案所涉地块征收土地之二向浙江省人民政府报请审批,浙江省人民政府于201914日通过审批,作出了《浙江省建设用地审批意见书》(批准文号:浙土字331081A2018-0016)。此前的2018722日,原温岭市国土资源局与温岭市XX街道XX村民委员会签订温统征字城西-201809号《征地补偿协议》。2019125日,被申请人发布了〔20197号《温岭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征收XX集体土地1.2737公顷。2019125日,温岭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发布了温土补预公告〔20197号《温岭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批前)》。2019214日,温岭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发布了温土补公告〔20197号《温岭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批后)》。故本案争议的XQ0804XX地块经浙土字C2010-0194号、浙土字331081A2018-0016号批准征收,且上述征地费用于2019411日和2019821日足额支付到XX村级集体账户。

四、本案涉案地块经温岭市人民政府批准同意以挂牌出让方式供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2019826日,被申请人以温土字A201910820102号批准同意XQ0804XX地块以挂牌出让方式供地2.5478公顷,用途为文化设施用地、广场用地。2019831日,温岭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就温岭市XQ0804XX地块挂牌出让分别以官方网站发布和登报形式发布了温土公告字〔2019〕整第53号《温岭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公告》。20191011日,经浙江省土地使用权网上交易系统挂牌竞价,温岭市基础设施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依法竞拍取得了该地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并签订了网上交易成交确认书。20191011日,温岭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与温岭市基础设施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编号:温土让合字2019-063号、批准文号:温土字A2019-0102号),双方并于20191016日办理了(2019)浙温证字第8802号公证。故本案争议的XQ0804XX地块以挂牌出让方式供地符合法定程序。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之规定,如申请人对本案征收土地的征地补偿安置存在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故本案争议地块的供地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申请人提起的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四)项规定的情形,主体不适格且已过法定时效期限,依法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依法决定驳回申请。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审批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程序合法,适用依据正确,内容适当,依法应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林某清原在温岭市XX街道XX有一房屋,位于温岭市XQ0804XX地块,土地证号为温国用(1993)第01-G00495号,房屋所有权证为温房权证城区字第0813XX号。温岭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1981日作出《关于撤销温国用(199301-G00495号土地使用权登记行为和城区0813XX号房屋所有权登记行为的决定》,之后所涉权证办理注销登记。2019830日,被申请人温岭市人民政府批准XQ0804XX地块以挂牌出让方式供地2.5478公顷。2019831日,温岭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发布公告挂牌出让该地块的国有建设使用权。20191011日,温岭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和温岭市基础设施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就XQ0804XX地块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对该地块批准挂牌出让行为,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另查明,申请人不服温岭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1981日作出《关于撤销温国用(199301-G00495号土地使用权登记行为和城区0813XX号房屋所有权登记行为的决定》的行政行为,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审法院于202087日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二审法院于20201123日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以上事实,有温国用(1993)第01-G00495号国有土地使用证、温房权证城区字第0813XX号房屋所有权证、建设用地项目呈报材料“一书方案”、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公告、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温岭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出具的情况说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浙10行终216号行政判决书、温岭市人民法院(2020)浙1081行初28号行政判决书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项可知,申请人需与所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本案中,申请人位于温岭市XQ0804XX地块的房屋已被行政机关撤销土地使用权登记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并办理注销登记,且该撤销行为的效力经终审法院生效裁判确认,故申请人与案涉地块挂牌出让行为并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本案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林某清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附件

 

本决定依据的相关法律和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八条 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

……

(二)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驳回行政复议申请:

……

(二)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和本条例规定的受理条件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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