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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某飞不服温岭市人民政府行政征收一案

发布日期:2021-03-19 15:01 访问次数:
 

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台政行复〔2019〕112号

申请人:范某飞

被申请人:温岭市人民政府

申请人范某飞不服被申请人温岭市人民政府作出的温政发〔2019〕26号《关于对XX镇XX路西侧、XX路北侧区域红线范围内房屋实施征收的决定》(以下简称征收决定)一案,于2019年8月30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19年9月3日收到补正材料。因本机关已受理同一标的的行政复议案件(台政行复〔2019〕96号)尚在审理中,经征求意见,申请人不同意作为共同申请人参加到该案件中,本机关于同日中止本案的审理。2020年9月29日,本机关恢复审理,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作出的温政发〔2019〕26号征收决定程序违法,公告及拆迁补偿决定未听取公众意见,置换房屋选址明显不合理,损害申请人利益,故请求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温政发〔2019〕26号《关于对XX镇XX路西侧、XX路北侧区域红线范围内房屋实施征收的决定》;附带审查《XX镇杭温北路西侧、XX路北侧区域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被申请人所作的温政发〔2019〕26号征收决定系基于公共利益考虑,符合法律规定。XX镇系国家建设部小城镇建设试点镇、全省首个国家小城镇建设科技试点镇和省城镇建设体系规划中的小城市。征收决定里决定征收的范围为XX镇杭温北路西侧、XX路北侧区域,该区域位于XX镇北面,与路桥区相邻,属于温岭市的北大门,包括原山下陈赫原XX村部分区域,现属XX社区。上世纪90年代初建成的XX工业区在该区域北面,呈“一”字形,住宅、工业混建,因年代久远,工业区内基础设施破旧落后。鉴于上述情形及该区域居民为改善居住条件要求改造的意愿十分强烈,结合改造升级老旧工业区之需要。为改善旧城区基础设施和居民住房条件,根据XX镇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报告提出的关于“持续推进城村联改,加快旧城改造,加速幸福社区系列安居工程建设”的要求,被申请人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之相关规定,基于对上述基础设施落后地段进行旧城区改造的需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正是基于公共利益考虑,符合法律规定。申请人请求附带审查《XX镇杭温北路西侧、XX路北侧区域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该方案并非被申请人作出征收决定的依据,故不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合法性审查范围。

二、被申请人所作的征收决定符合法定程序。2019年4月15日,房屋征收实施单位XX镇人民政府向温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温岭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上报房屋征收范围要求予以审核,同时提供了温岭市发展和改革局、温岭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出具的XX镇XX路西侧、XX路北侧区域旧城改造活动符合温岭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和XX镇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证明文件,被申请人审查后作出房屋征收范围的批复。在依法作出征收决定前,被申请人对《XX镇杭温北路西侧、XX路北侧区域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作了为期30日的公示征求意见,按照有关规定作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核实了征收补偿费用到位情况,于2019年7月2日,依法作出温政发〔2019〕26号征收决定。决定载明了征收范围、征收补偿方案、实施单位以及被征收人对征收决定不服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上述程序完全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温岭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 》有关房屋征收之规定。

经审理查明:2019年11月26日,台州市XX酒业有限公司、台州XX水产品有限公司、张某方因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温政发〔2019〕26号《关于对XX镇XX路西侧、XX路北侧区域红线范围内房屋实施征收的决定》,向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020年3月30日,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作出(2019)浙10行初267号一审判决,确认被申请人作出的温政发〔2019〕26号《关于对XX镇XX路西侧、XX路北侧区域红线范围内房屋实施征收的决定》的行政行为违法。后被申请人不服一审判决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26日立案受理,2020年8月5日,被申请人又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自愿撤回上诉,2020年8月20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浙行终979号裁定,准许被申请人撤回上诉。2020年9月29日,本机关收到被申请人邮寄的(2019)浙10行初267号行政判决书和(2020)浙行终979号行政裁定书,获悉该案判决已生效,遂于同日恢复审理。

以上事实,有(2019)浙10行初267号行政判决书、(2020)浙行终979号行政裁定书、快递凭证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全面审查。被申请人作出的温政发〔2019〕26号《关于对XX镇XX路西侧、XX路北侧区域红线范围内房屋实施征收的决定》的行政行为已在(2019)浙10行初267号案件中进行了审理,人民法院对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作出了评价,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此,申请人就同一行为申请行政复议,其提出的复议申请已不符合行政复议受理条件。本机关对台政行复〔2019〕96号案件,亦作出了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另外,申请人提出的附带审查《XX镇杭温北路西侧、XX路北侧区域房屋征收补偿方案》须以涉案温政发〔2019〕26号《关于对XX镇XX路西侧、XX路北侧区域红线范围内房屋实施征收的决定》的行政行为受理为前提,故本机关亦不予受理审查。申请人对该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不服,其权利亦能在后续的征收补偿决定案件审理中得到相应救济。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十日


附件

本决定依据的相关法律和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驳回行政复议申请:

………….

(二)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和本条例规定的受理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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