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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某香、洪某友不服被申请人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政府不履行土地权属争议处理法定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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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台政复〔2021〕78号 申请人:洪某香 申请人:洪某友 被申请人: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政府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不履行土地权属争议处理法定职责一案,于2021年6月8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同日受理。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责令被申请人履行对2020年11月4日受理的土地权属争议作出处理决定的法定职责。 申请人称:两申请人拥有坐落在椒江区XX街道XX村XX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及房产所有权证。2013年8月14日,被申请人作出《农村村民住宅用地批准书》(椒政个(2013)第001047号),准许洪某敏在相邻椒江区XX街道XX村XX号、XX号位置上原拆原建二间。申请人XX村XX号楼房一间占地46.62平方米被拆除。为此,申请人于2020年7月18日向被申请人邮寄《土地权属争议处理申请书》,要求对坐落在XX村XX号土地权属依法予以确认。被申请人于2020年11月4日作出《土地权属争议案件受理通知书》(椒政土争调(2020)003号),而被申请人至今未对申请事项作出处理,已构成行政不作为。为此,提起本行政复议。 被申请人答复称:申请人于2020年7月18日、2020年7月20日分别通过邮寄和信访电子邮件向被申请人提出相同内容的《土地权属争议处理申请书》,因内容涉及不动产产权争议事项,因此,被申请人将该申请转交台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椒江分局办理。台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椒江分局将申请人同一事项的申请合并处理,已于2020年7月28日作出《信访事项受理告知书》并向申请人送达,因涉及事项较为复杂,台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椒江分局于2020年8月27日作出《延长办理期限告知书》,后于2020年10月28日作出信访答复,并向申请人送达。2020年9月25日,申请人以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土地确权职责为由,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020年11月4日,被申请人作出《土地权属争议受理通知书》(椒政土争(2020)003号)。2020年11月20日,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浙10行初143号《行政裁定书》,裁定驳回起诉。申请人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二审案件已由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准许撤回上诉。 鉴于申请人对所诉的行政行为提起了行政诉讼,法院审理期限不予计入履职期限,因此,请求复议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两申请人持有椒江区XX街道XX村XX号房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椒国用(2006)第003243号)和房屋所有权证(台房权证椒字第059872号),两证显示其为所有权人之一。2013年8月14日,被申请人作出《农村村民住宅用地批准书》(椒政个(2013)第001047号),准许案外人洪某敏在椒江区章安街道XX村拆房屋二间,新建房屋二间。现登记在申请人名下的XX村XX号房屋已被拆除,涉案土地已被洪某敏建房占用。申请人不服,先于2020年7月18日通过浙江省统一政务咨询投诉举报平台提出土地权属争议处理申请,后又于2020年7月19日向被申请人书面邮寄土地权属争议处理申请,要求对XX村XX号土地权属作出确认。被申请人收文后,转交台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椒江分局处理,该局于2020年7月28日按信访程序进行了受理,并办理了延长期限手续。申请人不服,于2020年9月25日向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责令被申请人对邮寄的土地权属争议处理申请书作出决定(受理或答复)的法定职责。2020年11月4日,被申请人作出椒政土争调(2020)003号土地权属争议案件受理通知书,决定受理申请人提出的土地权属争议处理申请。因申请人的实质诉求已实现,没有诉的利益,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20日作出驳回申请人的起诉。申请人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期间,申请人撤回上诉。被申请人于2020年11月4日作出椒政土争调(2020)003号土地权属争议案件受理通知书后,至今仍未对土地权属争议作出最后确认。 以上事实,有土地权属争议处理申请书、农村村民住宅用地批准书(椒政个(2013)第001047号)、信访事项受理告知书、延长办理期限告知书、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送达回证、快递面单、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土地权属争议案件受理通知书(椒政土争调(2020)003号)、行政裁定书((2020)浙10行初143号、(2021)浙行终18号)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第一、二款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被申请人具有对涉案土地权属争议作出处理的法定职责。《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二十八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土地权属争议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调查处理意见。因情况复杂,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提出调查处理意见的,经该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以及《浙江省土地权属争议行政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条规定“土地权属争议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办结;因案情复杂确实无法按时办结的,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土地管理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个月。”可见,土地权属争议案件的办理期限一般为6个月,情况复杂经批准可以延长。本案,被申请人于2020年11月4日受理后,至今未对涉案土地权属争议作出处理决定,明显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被申请人称因申请人提起了行政诉讼,法院审理期限应不予计入履职期限。本机关认为,一审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申请人具有处理涉案土地权属争议的法定职责的事实予以确认,各方均无争议,申请人虽提起上诉,但上诉的争议焦点并不在被申请人是否具有该法定职责,因此,被申请人在受理后仍须在规定期限内对涉案土地权属争议作出处理,二审不影响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履职,被申请人的上述主张不成立,其明显构成不履行法定职责。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责令被申请人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政府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对2020年11月4日受理的申请人土地权属争议事项作出处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附件 本决定依据的相关法律和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二十八条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 (二)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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