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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秀不服被申请人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政府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发布日期:2021-11-24 10:25 访问次数:
 

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台政复〔2021〕123号

申请人:徐某秀

被申请人: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政府

申请人徐某秀因不服被申请人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政府于2021年7月8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椒政办依复〔2021〕第5号),于2021年8月13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所作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椒政办依复〔2021〕第5号),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答复。

申请人称:申请人房屋位于椒江区XX中街XX号,房屋产权证为台房权证椒字第018102号,土地使用权证为椒集建(94)字第86-160号。申请人于2021年6月15日在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政府网站向被申请人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政府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要求公开“1.XX中街XX号集体土地上房屋按国有土地上房屋评估的依据;2.关于一江两岸XX项目集体土地买卖户处置方案既制定方案的政策依据;3.关于椒江区人民政府房地产评估委托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的委托书。”申请人认为,一、被申请人提供的XX中街XX号集体土地上房屋按国有土地上房屋评估的依据是一江两岸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纪要中关于集体土地买卖户处置方案,系回复不当且该依据是违法和错误的。二、被申请人提供的关于一江两岸XX项目集体土地房屋买卖户处置方案即制定方案的政策依据共四个文件和法规,该四个文件和法规并非椒江区人民政府制定的集体土地房屋买卖户处置方案的政策依据。三、关于椒江区一江两岸葭沚水城地块房地产评估委托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的委托书,被申请人只是让申请人前往椒江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获取相关信息,而椒江区住房与城乡建设局回复申请人说他们只负责国有土地上房屋委托评估,被申请人回复错误,且该委托应该由区政府获取,被申请人一句本机关不掌握,明显是推卸。故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书》事实不清,内容不明,明显违反法律规定。申请人请求复议机关撤销被申请人所作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椒政办依复〔2021〕第5号),并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答复。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主体不适格。2021年6月15 日,申请人徐某秀通过在线形式向区府办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区府办经审查后作出前述答复书,另区府办为本级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故申请人应以区府办为被申请人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本次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受理条件。二、区府办作出的椒政依复〔2021〕第5号答复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申请人徐某秀在线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中申请获取:1.XX中街XX号集体土地上房屋按国有土地上房屋评估的依据;2.关于一江两岸XX项目集体土地买卖户处置方案既制定方案的政策依据;3.关于椒江区人民政府房地产评估委托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的委托书。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申请的第1项信息,区府办已在答复书的附件(《椒江区一江两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议纪要〔2017〕1号》相关内容)提供给申请人;申请人申请的第2项信息,部分文件区府办提供网址“由申请人自行阅读、获取,《台州市椒江区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管理实施暂行办法》(椒政办发〔2011〕59号)已在答复书的附件提供给申请人;申请人申请的第3项信息,因区府办并不掌握,但据初步判断台州市椒江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可能掌握相关信息,故区府办告知申请人向该单位了解并告知其该单位的联系方式。故区府办作出答复书的内容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另,区府办于2021年6月15日收到申请人通过在线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经审查后,区府办依法于2021年7月8日作出答复书并依法送达申请人,故区府办作出答复的程序合法。

经审理查明:2021年6月15日,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政府收到申请人徐某秀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申请公开事项为“1.公开XX中街XX号集体土地上房屋按国有土地上房屋评估的依据;2.公开关于一江两岸XX项目集体土地房屋买卖户处置方案既制定方案的政策依据;3.公开关于椒江区人民政府房地产评估委托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的委托书”。

2021年7月8日,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椒政办依复〔2021〕第5号),答复的主要内容为“一、你申请的第1项信息予以公开,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将该政府信息提供给你(复印件附后“关于集体土地买卖户处置方案”)。二、你申请的第2项信息,《台州市椒江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实施办法(试行)》(椒政办发〔2017〕4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请你通过以下网址自行查阅、获取(附相关网址)。《台州市椒江区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管理实施暂行办法》(椒政办发〔2011〕59号)予以公开,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将该政府信息提供给你(复印件附后)。三、你申请的第3项信息,本机关不掌握。据初步判断,台州市椒江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可能掌握相关信息,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的规定,建议你依法向相关单位了解获取该信息,联系地址:椒江区建设路3号,联系电话:0576—8822XX0”。2021年7月12日,该告知书交邮送达申请人。

另查明,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椒江区XX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通知》(椒政办发〔2017〕48号)中规定,原台州市椒江区国土资源分局为房屋征收主体,委托椒江区 XX征迁指挥部和椒江区XX征迁指挥部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由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和补偿的具体工作。

以上事实,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椒政办依复〔2021〕第5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EMS快递截图、《椒江区XX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椒政办发〔2017〕48号)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关于答复内容一。被申请人根据“公开XX中街XX号集体土地上房屋按国有土地上房屋评估的依据”的要求,提供了〔2017〕1号《椒江区一江两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议纪要》中的关于集体土地买卖户处置方案。该会议纪要内容已通过外化发生效力,属于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故被申请人的该项答复内容并无不当。且该申请要求实质上属于咨询,并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调整的范畴。但被申请人从便民角度出发,向申请人提供了该会议纪要,其已积极履行答复职责。申请人认为该会议纪要内容错误违法等问题,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审查范围。

对于答复内容二。申请人要求“公开关于一江两岸XX项目集体土地房屋买卖户处置方案既制定方案的政策依据”。该申请要求实质上属于咨询,并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调整的范畴。但被申请人从便民角度出发,提供了相关已公开文件的网址信息,并提供了《台州市椒江区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管理实施暂行办法》(椒政办发〔2011〕59号),其已积极履行答复职责。

关于答复内容三。根据椒政办发〔2017〕48号《关于印发〈椒江区XX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通知》文件内容可知,原台州市椒江区国土资源分局为房屋征收主体,故被申请人确不掌握相关委托书,亦非公开相关委托书的责任主体。即使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向椒江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获取相关信息的行为存在错误。但该告知系行政指导性质的建议,且未对申请人合法权益造成实质影响,故被申请人的行为并无不当。

程序上,被申请人于2021年6月15日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于2021年7月8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于2021年7月12日邮寄送达申请人,整个流程办理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政府于2021年7月8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附件

本决定依据的相关法律和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二十八条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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