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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某方不服被申请人台州市司法局作出的《关于对谢某方要求撤回对台博医〔2017〕临鉴字第120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撤销决定的投诉事项的答复》

发布日期:2021-11-24 10:20 访问次数:
 

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台政复〔2021〕112号

申请人:谢某方

被申请人:台州市司法局

申请人谢某方因不服被申请人台州市司法局于2021年7月15日作出的《关于对谢某方要求撤回对台博医〔2017〕临鉴字第120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撤销决定的投诉事项的答复》(台司投复〔2021〕5号),于2021年7月27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对谢某方要求撤回对台博医〔2017〕临鉴字第120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撤销决定的投诉事项的答复》(台司投复〔2021〕5号),依法恢复《司法鉴定意见书》(台博医〔2017〕临鉴字第1209号)。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工作人员赖某、方某直接去台州市XX医院司法鉴定所撤销《司法鉴定意见书》(台博医〔2017〕临鉴字第1209号)的行为系属违法,应该恢复该鉴定意见书。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对谢某方要求撤回对台博医〔2017〕临鉴字第120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撤销决定的投诉事项的答复》(台司投复〔2021〕5号)。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所作投诉答复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收到申请人的投诉后,被申请人在2021年5月26日分别对《司法鉴定意见书》(台博医〔2017〕临鉴字第1209号)第一鉴定人何某忠以及台州市XX医院司法鉴定所主任王某星进行询问,并要求台州市XX医院司法鉴定所、赖某、方某出具情况说明书。根据询问笔录以及情况说明书,赖某、方某和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两位同志到台州市XX医院司法鉴定所,中院的同志向台州市XX医院司法鉴定所的王某星、何某忠等人介绍了谢某方案件相关情况,提出谢某方一案已由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终结,并出示了相关裁判文书。台州市XX医院司法鉴定所负责人看到相关裁判文书后,认为本鉴定机构受理谢某方鉴定申请违反了司法鉴定受理规定,故于2018年7月26日撤销了《司法鉴定意见书》(台博医〔2017〕临鉴字第1209号),并通知了申请人。因此,申请人反映赖某、方某违法强制撤销鉴定意见书缺乏事实依据。

二、被申请人处理恰当。因被申请人并非作出撤销《司法鉴定意见书》(台博医〔2017〕临鉴字第1209号)的决定主体,故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要求恢复该鉴定意见书的效力应当向撤销意见书的台州市XX医院司法鉴定所提起。如认为台州市XX司法鉴定所撤销该鉴定意见书的决定损害了其合法权益,可以向路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被申请人所作投诉处理程序合法。2021年5月11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投诉材料,经审查,投诉符合受理条件,根据《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于2021年5月18日予以受理,并向申请人寄送受理通知书。经调查取证,于2021年7月15日作出《关于对谢某方要求撤回对台博医司鉴所〔2017〕临鉴字第1209号鉴定意见书撤销决定的投诉事项的答复》(台司投复〔2021〕5号)并送达申请人,程序合法。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在申请人的投诉处理过程中,依法履行了投诉查处职责,投诉答复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处理恰当。请求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对谢某方要求撤回对台博医司鉴所〔2017〕临鉴字第1209号鉴定意见书撤销决定的投诉事项的答复》(台司投复〔2021〕5号)。

经审理查明:2021年5月11日,申请人谢某方向被申请人台州市司法局提交投诉材料,该投诉的主要内容为:要求恢复《司法鉴定意见书》(台博医〔2017〕临鉴字第1209号),对赖某、方某直接去台州市XX医院司法鉴定所撤销《司法鉴定意见书》(台博医〔2017〕临鉴字第1209号)的行为作出撤回决定等。2021年5月18日,被申请人对该投诉予以受理,并向台州市XX医院司法鉴定所发送《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调查函》。经调查取证,被申请人于2021年7月15日作出《关于对谢某方要求撤回对台博医〔2017〕临鉴字第1209号鉴定意见书撤销决定的投诉事项的答复》(台司投复〔2021〕5号),主要内容为:一、台州市XX医院司法鉴定所负责人看到法院裁判文书后,认为本鉴定机构受理谢某方鉴定申请违反了司法鉴定受理规定,故于2018年7月26日撤销了《司法鉴定意见书》(台博医〔2017〕临鉴字第1209号),投诉人反映赖某、方某违法强制撤销该意见书缺乏事实依据。二、如果投诉人要求恢复该意见书,应当向台州市XX医院司法鉴定所提出。如认为台州市XX医院司法鉴定所的撤销行为损害了投诉人的合法权益,投诉人可向路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人不服该答复,于2021年7月27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另查明,2004年9月19日,申请人骑摩托车不慎摔伤,入住台州市XX医院治疗。2004年9月24日,申请人转院至台州市黄岩区XX医院治疗。后经申请人申请,2005年8月23日,台州市医学会作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台州医鉴〔2005〕0002号),就申请人损伤的医疗过错及责任作出鉴定意见,认为本病例属于医疗事故,台州市黄岩区XX医院承担轻微责任。后因双方不服,经再次鉴定,浙江省医学会于2006年1月18日作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浙江医鉴〔2005〕111号),鉴定结论为本病例属于三级丙等医疗事故(相对应八级伤残),医方承担轻微责任。2009年间,申请人委托台州XX司法鉴定所对其误工及护理时间、损伤程度、残疾等级和黄岩区XX医院在诊治过程中有无过错及程度进行鉴定。台州XX司法鉴定所分别作出(2009)费审字第C-3-165号、(2009)活鉴字第C-1-413号、(2009)活鉴字第C-1-341号、(2009)审鉴字第C-2-10号《鉴定意见书》,认为台州市黄岩区XX医院在治疗过程中明显医疗过错,院方负主要责任。申请人就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向法院起诉,2010年5月17日,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作出(2009)台黄民初字第1529号民事判决书,认为医疗事故按规定以医学会的医疗事故鉴定书为准,而台州XX司法鉴定所的鉴定只是申请人单方的行为,不是双方共同选择的机构,故以浙江省医学会的鉴定书中的意见为基准。2010年9月7日,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浙台民终字第421号民事判决书,认为台州XX司法鉴定所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系其自行委托鉴定,在被上诉人持有异议的情况下,不能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使用,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状。后申请人又向法院控诉台州市黄岩区XX医院医生喻某军犯故意伤害罪、医疗事故罪并附带民事诉讼,2016年7月15日,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浙1003刑初599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裁定不予受理。2016年8月20日,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浙10刑终759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以上事实,有投诉材料、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调查函、调查(询问)笔录、情况说明、《司法鉴定意见书》(台博医〔2017〕临鉴字第1209号)、(2009)台黄民初字第1529号民事判决书、(2010)浙台民终字第421号民事判决书、(2016)浙1003刑初599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2016)浙10刑终759号刑事裁定书、《关于对谢某方要求撤回对台博医〔2017〕临鉴字第1209号鉴定意见书撤销决定的投诉事项的答复》(台司投复〔2021〕5号)以及相关送达凭证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机关认为:本案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工作人员赖某、方某强制撤销《司法鉴定意见书》(台博医〔2017〕临鉴字第1209号),故提起本案投诉。结合台州市XX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关于撤销台博医司鉴所〔2017〕临鉴字第120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的通知》、情况说明以及相关调查(询问)笔录可知,该意见书之所以被台州市XX医院司法鉴定所撤销,系因该鉴定意见书的作出程序不符合《浙江省司法鉴定机构受理鉴定委托规则》(浙司〔2016〕125号)第四条“当事人确认司法鉴定所涉案件已进入诉讼程序的,应当同时提供办案机关同意鉴定的文书。当事人不能提供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拒绝受理”的规定。该撤销行为系台州市XX医院司法鉴定所认识到错误后的自纠行为,并非受到被申请人工作人员强制而作出,故被申请人关于“投诉人反映赖某、方某违法强制撤销该意见书缺乏事实依据”的答复内容,有事实依据,本机关予以支持。此外,根据审理事实可知,申请人所涉司法鉴定案件确已进入诉讼程序,法院亦作出终审裁判予以认定,申请人再自行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重新鉴定已经违反《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三十一条、《浙江省司法鉴定机构受理鉴定委托规则》(浙司〔2016〕125号)第四条规定,台州市XX医院司法鉴定所对此自行纠错,撤销该司法鉴定意见书并无不当。至于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恢复《司法鉴定意见书》(台博医〔2017〕临鉴字第1209号),在事实上被申请人未有强制撤销该意见书的行为,在职责上被申请人也没有直接恢复鉴定意见书的权力,故被申请人作出“如果投诉人要求恢复该司法鉴定意见书,应当向台州市XX医院司法鉴定所提出”等答复内容,并无不当。在程序方面,本案经被申请人受理投诉、调查取证、作出答复并予送达,处理程序符合《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对谢某方要求撤回对台博医〔2017〕临鉴字第120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撤销决定的投诉事项的答复》(台司投复〔2021〕5号)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台州市司法局于2021年7月15日作出的《关于对谢某方要求撤回对台博医〔2017〕临鉴字第1209号鉴定意见书撤销决定的投诉事项的答复》(台司投复〔2021〕5号)。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

附件

本决定依据的相关法律和法条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办案机关委托进行重新鉴定:

(一)原司法鉴定人不具有从事委托鉴定事项执业资格的;

(二)原司法鉴定机构超出登记的业务范围组织鉴定的;

(三)原司法鉴定人应当回避没有回避的;

(四)办案机关认为需要重新鉴定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浙江省司法鉴定机构受理鉴定委托规则》

第四条  当事人确认司法鉴定所涉案件已进入诉讼程序的,应当同时提供办案机关同意鉴定的文书。当事人不能提供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拒绝受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二十八条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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