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不服被申请人台州湾新区管理委员会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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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台政复〔2021〕99号 申请人:徐某 被申请人:台州湾新区管理委员会 申请人徐某因不服被申请人台州湾新区管理委员会于2021年6月16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台新依复〔2021〕第10号),于2021年7月19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所作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台新依复〔2021〕第10号),责令被申请人依申请公开相关的政府信息。 申请人称:申请人徐某于2021年5月19日以台州市政府依申请公开申请平台方式向被申请人台州湾新区管理委员会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要求公开“2000年至今,XX村村民已完成宅基地审批,但实际未造房,以安置房置换的间数有多少间,分别在哪年几间哪年几间,请列出”。被申请人对此的答复内容为“XX村分别于2003年第一次抽签安置宅基地327间;2019年抽签安置宅基地66间”。申请人认为,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台州湾新区管理委员会申请公开XX村自2000年被管委会整村征用以来,完成农村宅基地审批和宅基地以安置房形式替换的间数情况,现管委会只答复安置宅基地第一批327间,第二批抽签安置宅基地66间,并未答复安置房替换宅基地的情况。故请求复议机关撤销被申请人所作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台新依复〔2021〕第10号),并责令被申请人依申请公开相关的政府信息。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已依法履行信息答复职责。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根据申请人所需的信息内容,已安排相关职能部门做了细致的检索工作。据被申请人现有保存的资料显示,XX村在2003年完成第一次抽签,安置宅基地327间;2019年进行第二次抽签,安置宅基地66间。2021年6月16日,答复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规定,向申请人邮寄送达台新依复〔2021〕第10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因此,被申请人已充分履行检索义务,已尽到信息公开答复的职责,不存在未如实答复的问题。(二)申请人曾多次以自己或家人名义向被申请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被申请人均已依法履行答复职责。申请人及家属曾多次通过线上网站、线下邮寄等形式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关于XX村宅基地审批政策、政策文件、宅基地审批间数等相关信息,被申请人均已按规定向申请人提供相关数据及政策文件,充分保障了申请人的知情权。但申请人多次并围绕同一关联事实申请信息公开,已构成信息公开申请权的滥用,应予以禁止。综上,被申请人已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答复职责,办理程序正当合法。 经审理查明:2021年5月19日,被申请人台州湾新区管理委员会收到申请人徐某通过台州市政府依申请公开申请平台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申请公开事项为“2000年至今,XX村村民已完成宅基地审批,但实际未造房,以安置房置换的间数有多少间,分别在哪年几间哪年几间,请列出”。2020年6月16日,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台新依复〔2021〕第10号),答复内容为“XX村分别于2003年第一次抽签安置宅基地327间;2019年抽签安置宅基地66间”,并将该告知书交邮送达申请人。 以上事实,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台新依复〔2021〕第10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EMS快递截图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本案中,申请人徐某向被申请人台州湾新区管理委员会申请公开的事项为“2000年至今,XX村村民已完成宅基地审批,但实际未造房,以安置房置换的间数有多少间,分别在哪年几间哪年几间,请列出”,并非申请公开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政府文件本身,在性质上属于咨询,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调整的范畴,由此引发之争议亦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需要指出的是,被申请人在答复书中告知申请人若不服答复可向浙江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系复议机关告知错误,本机关予以指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徐某的复议请求。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附件 本决定依据的相关法律和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驳回行政复议申请: …… (二)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和本条例规定的受理条件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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