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行政复议 > 行政复议决定书
冯某信不服被申请人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政府不予履行对其未登记建筑调查、认定和处理法定职责一案

发布日期:2021-11-24 09:59 访问次数:
 

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台政复〔2021〕110号

申请人:冯某信

被申请人: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政府

申请人冯某信不服被申请人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政府不予履行对其未登记建筑调查、认定和处理法定职责一案,于2021年7月23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依法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位于台州市黄岩区XX街道XX村未登记的建筑履行调查、认定和处理程序,并告知处理结果。

申请人称:申请人在台州市黄岩区XX街道XX村的房屋(以下简称“案涉房屋”)系未经登记的被征收房屋。2021年5月18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履职申请书》,申请事项:要求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对案涉房屋启动未经登记建筑的调查、认定和处理程序,并告知处理结果。但是,被申请人至今未启动对未经登记建筑的调查、认定和处理程序,也未告知任何处理结果。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具体理由如下:一、台州市人民政府已经确定对案涉房屋的补偿属于被申请人的法定职责,对未经登记的建筑调查、处理和认定程序是行政征收的环节,因此,被申请人也应依法履行调查认定处理职责。二、先前被申请人制作的测绘材料的合法性明显不足,不能作为补偿依据。理由如下:该测绘材料不是根据未经登记建筑的调查、认定的法定程序而制作的,申请人未参与,被申请人也未向其送达或公示。上述材料有明显的遗漏,也有明显的错误测量,与1951年编号为府地字第01944号《土地房产所有证》上记载的面积及实际情况不符。三、经计算,申请人两间半两层楼房的建筑面积约为270平方米。其中,西面半间为二层中堂(面宽2.2米,长15米),房屋面积约66平方米;东面两间为二层住宅(面宽6.8米,长15米),房屋面积约204平方米。综上,被申请人已经构成征收补偿行政不作为行为。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申请人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规定提起本案复议缺乏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九)项规定,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复议。前述法条中的法定职责是指法律、法规、规章等明确赋予行政机关对外行使的行政管理职责。本案中系基于集体土地征收所产生的补偿,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程序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程序规定在不同法律、法规中,其程序存在不同。申请人援引的《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行政案件具体问题的解答》中关于“对未经登记建筑认定”是基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所作的规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对未经登记建筑认定”系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故申请人援引前述相关规定要求被申请人履行该规定缺乏法律依据,申请人提出的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程序“对未经登记建筑认定”不属于被申请人应履行的法定职责。二、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的调查程序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工作是一项包含多个环节的工作,对于被征收人而言,征收补偿决定才是体现最终补偿决定、金额等内容的最终形式,而房屋调查认定工作仅是其中一个环节,属于过程性行为,其本身并不对征收补偿法律关系产生终局性影响,现案涉房屋的征收补偿工作正在进行中,被申请人尚未作出最终的征收补偿决定,房屋征收的调查程序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三、被申请人已在履行补偿安置的法定职责。台州市人民政府于2021年1月18日作出台政复〔2021〕125号行政复议决定,责令被申请人在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履行征地补偿安置职责。为确保涉案房屋评估工作的公正公平及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台州市黄岩XX建设指挥部于2021年2月5日向申请人发出《选定评估机构通知书》,通知申请人选择房地产价评估机构对房屋进行评估。因申请人未选择房地产价评估机构,2021年2月26日,经公证机构现场监督公证,选定台州市XX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为评估机构。2021年3月3日,台州市黄岩XX建设指挥部发出《评估委托函》。目前,台州市XX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正在开展房地产价格评估工作。综上,被申请人已在履行补偿安置的法定职责。

经审理查明:2021年5月18日,申请人冯某信向被申请人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政府邮寄提交《履职申请书》,称申请人位于台州市黄岩区XX街道XX村的房屋系未登记的被征收房屋,被申请人在房屋征收补偿过程中,未依法启动调查认定处理程序。故申请对该房屋进行调查处理认定,并告知处理结果。被申请人未对申请人的上述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另查明,2021年1月18日,本机关作出台政复〔2020〕125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责令被申请人在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对申请人履行征地补偿安置职责。2021年2月5日,被申请人下属的台州市黄岩XX建设指挥部向申请人发出《选定评估机构通知书》,通知申请人选择房地产价评估机构对房屋进行评估。因申请人未选择房地产价评估机构,2021年2月26日,经公证机构现场监督公证,台州市黄岩XX建设指挥部选定台州市XX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为评估机构。目前,台州市XX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正在开展案涉房屋价格评估工作。

以上事实,有《履职申请书》《选定评估机构通知书》《告知书》及邮寄凭证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法。一般而言,可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应当是行政主体直接设定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或者对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直接产生影响、对外发生法律效果的行为,也即行政管理活动的最终行政决定,一般并不包括行政主体在作出最终行政决定过程中针对程序性事项所作的决定和处理。本案中,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未履行对未经登记的案涉房屋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的职责,但对未经登记的案涉房屋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是征收补偿程序中的过程性行为,是为嗣后评估机构依法作出评估报告、有关单位与申请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及被申请人依法决定补偿作出准备、创造条件,其本身并不会对征收补偿法律关系产生终局性影响,不会在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之间直接设定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如申请人对以后评估确定的案涉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依法对评估报告申请复核评估和鉴定。故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行政复议受案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冯某信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

附件

本决定依据的相关法律和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驳回行政复议申请:

……

(二)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和本条例规定的受理条件的。

……



[打印] [关闭窗口]